臺波刑事司法合作協定
駐波蘭代表處與波蘭臺北辦事處刑事司法合作協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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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 | 法律互助協定 |
簽署日 | 2019年6月17日 |
簽署地點 | 臺灣臺北市 |
生效日 | 2021年2月23日 |
簽署者 | 駐波蘭臺北代表處代表 施文斌 波蘭臺北辦事處處長 梅西亞 |
締約方 | |
語言 | 正體中文、波兰语、英语 |
駐波蘭代表處與波蘭臺北辦事處刑事司法合作協定(英語:Agreement between the Taipei Representative Office in Poland and the Polish Office in Taipei on the Legal Cooperation in Criminal Matters),簡稱臺波刑事司法合作協定,是中華民國與波蘭兩國簽訂的司法互助協議。2019年由雙方駐處(駐波蘭臺北代表處、波蘭臺北辦事處)代表在臺北市完成簽署,並分別於2019年12月3日經立法院審議二讀、2021年1月28日波蘭國會審議通過後由波兰总统杜達簽署;中華民國法務部宣布同年2月23日起正式生效[1]。
概述
[编辑]本協定是中華民國所簽署的第5個刑事司法互助協議,也是首個與歐盟成員國簽署完整的司法互助協議。由於協議內容牽涉引渡等主權問題,許多國家往往因之有所顧慮而不願與臺灣簽署此類較為敏感的条约;其次,完整的司法互助涉及多個環節,其談判磋商本非易事,因此在中華民國外交相對困難的情況下,該協議的成功簽署即被中華民國政府視為重大之外交突破,並藉以避免台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被第三國移交給中华人民共和国。
另外,由於該協議的簽署主體為「駐波蘭臺北代表處」及「波蘭臺北辦事處」,在兩國無邦交的情形下,中華民國政府依循過往與非邦交國簽署協議的慣例,僅交由立法院查照而無三讀審議;波蘭政府則將之視同正式條約,依其內國法由國會審查通過、經總統簽署後再通知締結國,因此本協議自簽署後兩年始告生效。
協定內容
[编辑]本協議共19條,內容含括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引渡、證據取得、受刑人移交與刑事偵查情報資訊的分享等等,屬於完整性的司法互助協議[2]。此外,協議雖然名義上是由雙方代表處而非政府簽署,但實際上仍具備条约的性質,並非單純的民間契约。
參考資料
[编辑]- ^ 外交部:台波刑事司法合作協定 獲波蘭總統簽署. 經濟日報. [2021-04-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4-28).
- ^ 台波刑事司法合作協定生效 法務部:效率將提升. 中央社. 2021-02-24 [2021-04-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