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
外观
此条目论述以华文区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观点。 (2017年8月5日) |
代位继承之沿革
[编辑]唐户令、应分条:“诸应分田宅财物者,兄弟均分...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兄弟俱亡,则诸子均分。”《大清民律草案》沿用此一代位承分制度,于第五编继承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继承人若在继承开始前死亡或丧失继承之权利者,其直系血亲卑亲属承其应继之分为继承人。主要在考虑习惯,为求子股间之公平而设,使被继承人之孙子女,得以在被继承人子辈无法继承时,承袭其亡父之应继承分,而保护该被代位人之继承人,亦顾及其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期待利益。
代位继承之要件
[编辑]中华民国民法第1140条规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一顺序之继承人(即指被继承人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有于继承开始前死亡或丧失继承权者,由其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位继承其应继分。因此,要件如下
- 一、代位继承之事由,须为1.被代位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或2.被代位人丧失继承权[1]
- 二、被代位人须曾是被继承人之第一顺位之继承人,即直系血亲卑亲属
- 三、代位继承人须为被代位人之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或配偶,并无代位继承权[2]
- 四、代位继承人须为被继承人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故拟制血亲也包含在内,但若出养予他人,则与本生父母之权利关系暂时停止,即不得继承或代位继承[3]
代位继承之效力
[编辑]故依民法第1140条之规定,代位继承人可以据此而主张承袭被代位人之应继分,直接承继被继承人之遗产,故顺序可提前,但其所继承之应继分,须以被代位人之应继分为范围,若代位继承人有数人时,则平均继承该被代位人之应继分。
参考文献
[编辑]林秀雄,继承法讲义,2015年9月 ISBN 978-986-255-5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