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会籍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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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会籍骗案,又名旅游会籍诈骗,是一种利用诱骗或逼迫等手段使受害人购买分时度假服务的犯罪行为。

受害人在不经意或不情愿的情况下,购买非个人意愿的服务,且通常费用高昂。 但因受害人对相关法律条文欠缺认知,或忌惮采取法律行动或举证的困难,难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追究。

犯罪组织[编辑]

旅游会籍骗子公司,通常会以调查公司作遮掩,并透过电话或问卷调查方式,以联络套取受害人的个人资料,如姓名、职业、收入及-联络电话。

骗子公司会以中奖或感谢为借口,利诱受害人亲身到该公司领取礼品,但其后就软禁受害人,并且进行推销及硬销旅游会籍等活动。受害人在该公司职员的不停游说、“洗脑”、疲劳轰炸及误导下而加入会藉,甚至有些更在职员的恐吓及威逼下而签署合约。

受害人特质[编辑]

  • 社会经验尚浅,对相关法律欠缺认知
  • 不了解相关案件的常用手法
  • 贪小便宜或易受美色诱惑
  • 有旅游或出差需求但戒备心不足

骗案过程[编辑]

  1. 以电话访问为由套取个人资料
  2. 事后以中奖为由诱骗受害人到公司领取礼物,而该礼物其实随处可有(如:船票、酒店住宿、现金礼券,但到最后多半是没有拿到的)
  3. 说会有60至90分钟的讲座(形式很独特,是硬销面谈)
  4. 通常约在黄昏或下班时间(心理学研究该段时间人的意志力是一天中最为薄弱)
  5. 会以播片或讲座形式介绍分时旅游,之后开始疲劳轰炸攻势
  6. 会有专人监视目标,或一对一向目标推销会籍,期间不许目标开电话或联络他人,通常让目标到一个位置是你看不见门口的(心理学研究人看见门口便会想离开)
  7. 会以强劲背景音乐扰乱目标的心神,令受害者精神不集中
  8. 当目标拒绝或要求离开时,会有另一个骗棍轮流对目标车轮战,并拒绝让目标离开,扬言用法律途径追究
  9. 再推销不遂,便以威迫利诱方法要目标签约,如果对方使用武力,目标是有权利可以反过来向他们“公司”追讨心灵及身体创伤赔偿的
  10. 收取订金,多少不拘,信用卡、易办事(EPS)、现金全收
  11. 求其解释,含糊其词讲解合约,避开对消费者不利的重点或只是轻轻带过
  12. 迫目标签下不公平合约,有冷静期但收取高达30%行政费用,合约不能终止

防止被骗方法[编辑]

  • 学习并了解相关法律或常用手法
  • 被强留或必要时应及时报警咨询或求助,且保持手机开机
  • 时刻警惕且不贪便宜,应问清奖品是否有附加条件
  • 去相关公司或参加讲座前,网络搜寻或询问熟人以了解相关信息
  • 参与相关活动时,不轻易签约更不轻易消费
  • 如无意参加计划或发现不妥时应果断拒绝

在香港的刑罚[编辑]

  • 香港法例第210章第18条[1]《盗窃罪条例──以欺骗手段取得金钱利益》
  • 香港法例第455章[1]《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

案例[编辑]

小额钱债审裁处2001年第26290号申索案 - 判案书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参考资料[编辑]

外部链接[编辑]

  1. ^ 1.0 1.1 存档副本. [2009-02-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7-06-01).  引证错误:带有name属性“ref 1”的<ref>标签用不同内容定义了多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