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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清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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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清政府机构
民政部
机构概要
成立时间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
前身机构巡警部
解散时间宣统三年十二月廿五日(1912年2月12日)
机构首长民政大臣:赵秉钧(末任)
民政副大臣:(末任)
上级机构内阁

民政部是清政府于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设立的中央机构,总管民政内务。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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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设巡警部,置尚书,左、右侍郎各一人。警政、警法、警保、警学、警务五司,郎中五人(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增二人),员外郎、主事各十六人(光绪三十二年增员外郎二人,主事四人。光绪三十四年增营缮司一人),小京官四人(光绪三十二年增五人),一、二、三等书记官各十人(仿七、八、九品笔帖式旧制。光绪三十二年改为八、九品录事)。习艺所员外郎一人,主事二人。

光绪三十二年(1906),更名民政部。置尚书,左、右侍郎各一人。设承政、参议两厅,置参事二人。设民治、疆里、营缮、卫生,警政五司。宣统元年(1909年),定习艺所及消防队员额(如前所列)。宣统三年(1911),改尚书为大臣,侍郎为副大臣。

中华民国建立后,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此后北京政府亦设内务部,取代了清政府的民政部。

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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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设民政大臣,副大臣,左、右丞,左、右参议,各一人。承政厅员外郎,主事,小京官,各四人。参议厅参事二人。民治、警政、疆里、营缮、卫生五司,郎中八人(民治,警政、疆里各二人,馀各一人),员外郎十六人(民治、警政、营缮各四人,馀各二人),主事十八人(民治、警政各五人,营缮四人,馀各二人),小京官各一人。习艺所员外郎一人(兼充消防队总理),主事二人,五品警官五人(消防队三人。习艺所二人),六、七品警官各九人(消防队各六人。习艺所各三人),八、九品警官各十二人(消防队各八人。习艺所各四人。以上俱隶警政司),六、七品艺师各一人(隶营缮司),六、七品医官各一人(隶卫生司)。自警官以下俱奏补。八品录事二十人,九品录事三十二人(俱咨补)。

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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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大臣掌主版籍,整饬风教,绥靖黎物,以奠邦治。副大臣贰之。

  • 民治司:掌编审户口,兼司保息乡政。
  • 警政司:掌巡察禁令,分稽行政司法。
  • 疆里司:掌经界图志,审验官民土地。
  • 营缮司:掌陵寝工程,修治道路,并保守古迹祠庙。
  • 卫生司:掌检医防疫,建置病院。

所辖:豫审所(后隶大理院),路工局,教养局,俱遴员分治之。

历任部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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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警部尚书
  • 徐世昌(1905年10月8日(光绪三十一年九月十日)—1906年11月6日(光绪三十二年九月廿日))
民政部尚书
  • 徐世昌(1906年11月6日(光绪三十二年九月廿日)—1907年4月20日(光绪三十三年三月八日))
  • 毓朗(1906年11月7日(光绪三十二年九月廿一日)—1907年4月20日(光绪三十三年三月八日))(暂署)
  • 那桐(1907年4月21日(光绪三十三年三月九日)—1907年6月18日(光绪三十三年五月八日))(兼署)
  • 善耆(1907年6月18日(光绪三十三年五月八日)—1911年5月8日(宣统三年四月十日))
民政大臣
  • 善耆(1911年5月8日(宣统三年四月十日)—1911年8月15日(宣统三年闰六月廿一日))
  • 桂春(1911年8月15日(宣统三年闰六月廿一日)—1911年10月30日(宣统三年九月九日))(署)
  • 赵秉钧(1911年10月30日(宣统三年九月九日)—1912年11月16日(宣统三年九月廿六日))(署)
  • 赵秉钧(1912年11月16日(宣统三年九月廿六日)—1912年2月12日(宣统三年十二月廿五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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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史稿》卷一百十九 志九十四 职官六新官制 民政部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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