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炼
外观
沈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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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锦衣卫经历 | |
籍贯 | 浙江处州府丽水县 浙江绍兴卫军籍 |
族裔 | 汉族 |
字号 | 字纯甫,号青霞 |
谥号 | 忠湣(天启初追谥) |
出生 | 弘治十年(1497年) 浙江会稽县 |
逝世 | 嘉靖三十六年(1557年) 山西宣府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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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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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炼(1497年—1557年),字纯甫,号青霞。浙江绍兴卫军籍(今绍兴),丽水县人,明朝政治人物,同进士出身。
生平
[编辑]嘉靖十年(1531年)辛卯科浙江乡试举人,嘉靖十七年(1538年)登戊戌科进士[1],除溧阳县知县,因得罪御史,调茬平县。父丧丁忧去职。守丧期满,补清丰县。入为锦衣卫经历(锦衣卫文书出纳),长官陆炳与严嵩友好。沈炼为人刚直,嫉恶如仇,每饮酒辄箕踞笑傲。以“十罪疏”弹劾严嵩,被处以杖刑,谪发居庸关守边。
沈炼在塞外,却仍以詈骂严嵩父子为乐,严嵩得知大怒。嘉靖三十六年(1557年)严世蕃遣巡按御史路楷和宣大总督杨顺合计诛除沈炼。恰逢白莲教教徒阎浩等人被捕,招供多名嫌犯,于是列上沈炼的名字。终于被杀,两子同被害。[2]
身后
[编辑]隆庆初年(1567年)朝廷下诏,褒奖敢于言事者,特追赠沈炼光禄寺少卿,任用一子为官。天启初年(1621年)追谥忠湣,《明史》有传[3]。
著作
[编辑]有《青霞集》11卷,年谱1卷。另有《青霞山人集》5卷、《鸣剑集》12卷。
相关作品
[编辑]参考资料
[编辑]注释
[编辑]- ^ 明嘉靖刻本《嘉靖十七年进士登科录》:沈炼,贯浙江绍兴卫军籍,丽水县人。国子生。治易经。字纯甫。行五。年三十二。九月初八日生。曾祖伯才祖庆父璧母俞氏具庆下兄镇镗銂弟镐锺鈢镒锷。娶徐氏。浙江乡试第六十五名,会试第一百七名。
- ^ 《明史·列传第九十七》:沈炼,字纯甫,会稽人。嘉靖十七年进士。除溧阳知县。用伉倨,忤御史,调茬平。父忧去,补清丰,入为锦衣卫经历。
炼为人刚直,嫉恶如仇,然颇疏狂。每饮酒辄箕踞笑傲,旁若无人。锦衣帅陆炳善遇之。炳与严嵩父子交至深,以故炼亦数从世蕃饮。世蕃以酒虐客,炼心不平,辄为反之,世蕃惮不敢较。
会俺答犯京师,致书乞贡,多嫚语。下廷臣博议,司业赵贞吉请勿许。廷臣无敢是贞吉者,独炼是之。吏部尚书夏邦谟曰:“若何官?”炼曰:“锦衣卫经历沈炼也。大臣不言,故小吏言之。”遂罢议。炼愤国无人,致寇猖狂,疏请以万骑护陵寝,万骑护通州军储,而合勤王师十余万人,击其惰归,可大得志。帝弗省。
嵩贵幸用事,边臣争致贿遗。及失事惧罪,益辇金贿嵩,贿日以重。炼时时扼腕。一日从尚宝丞张逊业饮,酒半及嵩,因慷慨骂詈,流涕交颐。遂上疏言:“昨岁俺答犯顺,陛下奋扬神武,欲乘时北伐,此文武群臣所愿戮力者也。然制胜必先庙算,庙算必先为天下除奸邪,然后外寇可平。今大学士嵩,贪婪之性疾入膏肓,愚鄙之心顽于铁石。当主忧臣辱之时,不闻延访贤豪,咨询方略,惟与子世蕃规图自便。忠谋则多方沮之,谀谄则曲意引之。要贿鬻官,沽恩结客。朝廷赏一人,曰:‘由我赏之’;罚一人,曰:‘由我罚之’。人皆伺严氏之爱恶,而不知朝廷之恩威,尚忍言哉!姑举其罪之大者言之。纳将帅之贿,以启边陲之衅,一也。受诸王馈遗,每事阴为之地,二也。揽吏部之权,虽州县小吏亦皆货取,致官方大坏,三也。索抚按之岁例,致有司递相承奉,而闾阎之财日削,四也。阴制谏官,俾不敢直言,五也。妒贤嫉能,一忤其意,必致之死,六也。纵子受财,敛怨天下,七也。运财还家,月无虚日,致道途驿骚,八也。久居政府,擅宠害政,九也。不能协谋天讨,上贻君父忧,十也。”因并论邦谟谄谀黩货状。请均罢斥,以谢天下。帝大怒,搒之数十,谪佃保安。
既至,未有馆舍。贾人某询知其得罪故,徙家舍之。里长老亦日致薪米,遣子弟就学。炼语以忠义大节,皆大喜。塞外人素戆直,又谂知嵩恶,争詈嵩以快炼。炼亦大喜,日相与詈嵩父子为常。且缚草为人,象李林甫、秦桧及嵩,醉则聚子弟攒射之。或踔骑居庸关口,南向戟手詈嵩,复痛哭乃归。语稍稍闻京师,嵩大恨,思有以报炼。
先是,许论总督宣、大,常杀良民冒功,炼贻书诮让。后嵩党杨顺为总督。会俺答入寇,破应州四十余堡,惧罪,欲上首功自解,纵吏士遮杀避兵人,逾于论。炼遗书责之加切。又作文祭死事者,词多刺顺。顺大怒,走私人白世蕃,言炼结死士击剑习射,意叵测。世蕃以属巡按御史李凤毛。凤毛谬谢曰:“有之,已阴散其党矣。”既而代凤毛者路楷,亦嵩党也。世蕃属与顺合图之,许厚报。两人日夜谋所以中炼者。会蔚州妖人阎浩等素以白莲教惑众,出入漠北,泄边情为患。官军捕获之,词所连及甚众。顺喜,谓楷曰:“是足以报严公子矣。”窜炼名其中,诬浩等师事炼,听其指挥,具狱上。嵩父子大喜。前总督论适长兵部,竟覆如其奏。斩炼宣府市,戍子襄极边。予顺一子锦衣千户,楷待铨五品卿寺。时三十六年九月也。顺曰:“严公薄我赏,意岂未惬乎?”取炼子衮、褒杖杀之,更移檄逮襄。襄至,掠讯方急,会顺、楷以他事逮,乃免。
后嵩败,世蕃坐诛。临刑时,炼所教保安子弟在太学者,以一帛署炼姓名官爵于其上,持入市。观世蕃断头讫,大呼曰:“沈公可暝目矣。”因恸哭而去。 - ^ 《明史·列传第九十七》:隆庆初,诏褒言事者。赠炼光禄少卿,任一子官。襄乃上书,言顺、楷杀人媚奸状。给事中魏时亮、陈瓒亦相继论之。遂下顺、楷吏,论死。天启初,谥忠湣。
文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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