灶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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灶户,即煎之人,唐代始有灶户之称,《宋史·食货志》:“凡鬻盐之地曰亭场,民曰亭户,或谓之灶户,亦称灶丁。”,灶户在中国沿海普遍存在,多是朝廷流放的罪人,地位低下。煎盐场地称为“亭场”,亦可称“灶地”。朱元璋苏州居民迁移至淮南海滨,海滨居民分为“灶户”和“民户”,灶户一入灶籍,不得解脱。灶户除了盐田以外,还有草荡耕地[1],草荡和耕地需要缴税。并设有王岗场新镇场高港场,后归王岗场所辖,中央设有两淮两浙长芦山东福建河东六个都转运盐使司

中叶后吏治败坏,嘉靖以后,山东沿海私自制盐及贩盐者增多,“东方之患,盐人盗水,矿人盗山”,“盐之于人,譬水火也。官盐之法,害于私贩,民嗛其情,是故贩者假水火以剽窃,人所谓潢池之盗也。”[2]。灶户于万历时有八千七百多户,但多逃亡殆尽,浙江灶丁试行摊入灶地[3]。清朝取消了军户匠户,但保留了灶籍,雍正四年(1726年)山东的灶丁摊丁入地。雍正六年(1728年)直隶长芦盐场的灶丁亦摊入灶地,征丁银三千四百一十四两零[4]。1916年,山东省省长孙发绪王岗场寿光县官台场合并为王官场。

煎盐的成本大,灶户常聚团公煎,灶民生产生活环境极其恶劣,明代淮南中十场志》里收入的季寅盐丁苦》诗:“盐丁苦,盐丁苦,终日熬波煎淋卤。”明清时流行《盐丁叹》:“煎盐苦,煎盐苦,煎盐日日遇阴雨。”。雍正时,两淮煎盐用“火伏法”,均由场商造册立案,由巡商嵇查督办,外围以墙,有官军把守。

注释[编辑]

  1. ^ 明史》卷八十《食货志四》记载:“明初仍旧制,所以优恤灶户者甚厚,给草场以供樵采,堪耕者许开垦,仍免其杂役,又给工本米,引一石。”
  2. ^ 光绪十二年《日照县志》卷十《艺文》,黄祯巨峰寨记》。
  3. ^ 光绪平湖县志》卷六,《食货》上,《户口》:“万历初核实八千七百八十四户,八千八百一十丁,万历间逃亡殆尽,四十二年巡盐杨鹤釆诸生赵志奎等议,以丁课归入荡地征输,其原征数目无考,国朝因之。”
  4. ^ 清盐法志》卷二十五,《长芦》十六,《征榷门》三,《灶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