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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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英语: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Committee)是联合国辖下的一个专门委员会,由18名专家每年三次,每次四星期,分别于纽约联合国总部日内瓦举行会议。其主要职责为审议由162个联合国成员国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实行报告,并监察112个签定了两项任择议定书缔约国的实行情况。[1] 本委员会是十个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英语Treaty body之一,每一个委员会负责执行一条特定的国际公约。

第一任择议定书》于1976年3月23日制定,赋予个人就公民政治权受侵害之申诉与救济程序;目前有113个国家签署[2]。《第二任择议定书》于1991年7月11日制定,其目的为废除死刑,目前有73个国家签署。[3]

本组织不应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Council)相混淆。人权理事会是在联合国系统中一个更高层次的组织,是根据联合国宪章所成立。人权理事会是一个政治论坛,容许成员国就所有国际上的人权议题进行讨论;而本组织仅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成立,其讨论范围仅局限于讨论缔约国(并非所有192个成员国均为缔约国)在执行本条约时的进程。

对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的争议主要在于其功能是属于准司法机构英语quasi-judicial body,还是仅是就有关条约作用权威性诠释的机构。人权事务委员会的会员需具备“高的道德标准并具备渊博及得到承认的人权知识”,任期为4年,但当中的一半成员需每两年于联合国大会中经投票确认,由每个成员国投出,但他们非代表其所属国家而只以个人参选。

参见[编辑]

参考文献[编辑]

  1. ^ Jakob Th. Möller/Alfred de Zayas, The 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Committee Case Law 1977-2008, N.P.Engel Publishers, Kehl/Strasbourg, 2009, ISBN 978-3-88357-144-7
  2. ^ Status of 1st Optional Protocol. [2013-03-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3-24). 
  3. ^ Status of 2nd OP 互联网档案馆存档,存档日期2012-10-20.

外部链接[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