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
外觀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英語: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Committee)是聯合國轄下的一個專門委員會,由18名專家每年三次,每次四星期,分別於紐約的聯合國總部或日內瓦舉行會議。其主要職責為審議由162個聯合國成員國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實行報告,並監察112個簽定了兩項任擇議定書締約國的實行情況。[1] 本委員會是十個聯合國人權條約機構之一,每一個委員會負責執行一條特定的國際公約。
《第一任擇議定書》於1976年3月23日制定,賦予個人就公民政治權受侵害之申訴與救濟程序;目前有113個國家簽署[2]。《第二任擇議定書》於1991年7月11日制定,其目的為廢除死刑,目前有73個國家簽署。[3]
本組織不應與聯合國人權理事會(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Council)相混淆。人權理事會是在聯合國系統中一個更高層次的組織,是根據聯合國憲章所成立。人權理事會是一個政治論壇,容許成員國就所有國際上的人權議題進行討論;而本組織僅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成立,其討論範圍僅局限於討論締約國(並非所有192個成員國均為締約國)在執行本條約時的進程。
對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爭議主要在於其功能是屬於準司法機構,還是僅是就有關條約作用權威性詮釋的機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會員需具備「高的道德標準並具備淵博及得到承認的人權知識」,任期為4年,但當中的一半成員需每兩年於聯合國大會中經投票確認,由每個成員國投出,但他們非代表其所屬國家而只以個人參選。
參見
[編輯]參考文獻
[編輯]- ^ Jakob Th. Möller/Alfred de Zayas, The 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Committee Case Law 1977-2008, N.P.Engel Publishers, Kehl/Strasbourg, 2009, ISBN 978-3-88357-144-7
- ^ Status of 1st Optional Protocol. [2013-03-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3-24).
- ^ Status of 2nd OP 網際網路檔案館的存檔,存檔日期2012-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