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稿:借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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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记是一种的契约类型,世界各地的法律对于这种契约是否有效,有不同的规范。
各地状况[编辑]
中国大陆[编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借名人与出名人间,为了规避该国限购政策而签订的房产代持协议,因为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应该被认定为无效。[1]
台湾[编辑]
虽然并没有明文规定在中华民国《民法》各种契约中,但已经受到最高法院的承认。
定义[编辑]
最高法院认为,借名登记是一种“当事人约定一方将自己之财产以他方名义登记,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处分,他方允就该财产为出名登记之契约”。
性质[编辑]
依照学者王泽鉴的看法,借名登记是台湾特有的制度(王泽鉴,2020:390)。由于台湾民法没有明确规定借名登记,法学界对其性质颇有争论,如借名登记是否为信托契约、通谋虚伪意思表示、要物契约等(王泽鉴,2020:390)。
实务
学说
类似委任
注脚[编辑]
- ^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328号民事判决书
参考资料[编辑]
- 詹森林 借名登记契约之法律关系 台湾本土法学杂志43期 2003-02-01 页133-136
- 王泽鉴 法律思维与案例研习: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2021年8月增修二版
- 游进发,借名登记是信托且可能无效-以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792 号民事判决为例,月旦裁判时报,第 101 期,35-4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