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电视学会
外观
成立时间 | 1970年3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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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社团法人 |
地址 | |
服务地区 | 中华民国 |
方法 | 研究电视学术,培养电视人才,改进电视技术,发展电视事业 |
重要人物 | 台湾各家无线电视台总经理轮流担任理事长 |
目标 | 地面电视事业 |
网站 | http://www.attnt.org.tw |
中华民国电视学会(英语:The Association of Terrestrial Television Networks, Taiwan, R.O.C.),简称电视学会、ATTNT,是台湾电视史上的老三台(台视、中视、华视)共同创办的无线电视业界团体,成立于1970年3月16日,宗旨为“研究电视学术,培养电视人才,改进电视技术,发展电视事业”。
提要
[编辑]中华民国电视学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为台湾各家无线电视台(台视、中视、华视、民视、公视),各家无线电视台轮流担任“轮值台”,个人会员均为台湾无线电视从业人员。中华民国电视学会由台湾各家无线电视台总经理担任常务理事及轮流担任理事长,中华民国电视学会总部随之轮流设于台湾各家无线电视台总部,所以中华民国电视学会可说是台湾无线电视事业的同业公会。中华民国电视学会在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及“工程研究发展委员会”,处理日常业务;另设“业务委员会”、“法务委员会”、“新闻委员会”、“节目委员会”与“著作权委员会”,处理台湾各家无线电视台相关业务。
自1976年起,中华民国电视学会每两年出版一本《中华民国电视年鉴》(自第十辑起改名为《中华民国无线电视年鉴》),是台湾无线电视史的重要史料。从《中华民国电视年鉴第一辑》至《中华民国无线电视年鉴第十三辑》,封底都是印中华民国电视学会第一代会徽——三个映像管电视机萤幕形状组成的倒立正三角形;《中华民国无线电视年鉴第十四辑》出版时,封底改印中华民国电视学会第二代会徽——五个长方形组成的“田”字形(其中一个长方形在正中央)。
大事纪要
[编辑]- 1969年11月15日,“中华民国电视学会筹备委员会”成立,并举行筹备会议以审议章程。[1]
- 1970年3月6日,中华民国电视学会成立,台视总经理周天翔为首任理事长,董彭年、李廉、周文同、张丹为常务理事,教育电视广播电台台长刘家骏为常务监事。[1]
- 1973年8月24日,中华民国电视学会节目研究审议会通过《中华民国电视道德规范》。
- 1975年3月4日,中华民国电视学会筹编《中华民国电视年鉴第一辑》,李廉担任编纂委员会主任委员,预定于1976年春季分为中文版及英文版发行。[2]
- 1975年4月1日,中华民国电视学会《会务通讯》创刊,另同时编印英文电视资料小册子(Quick TV Facts)。[3]
- 1975年7月26日,中华民国电视学会决定编印《亚太电视会议通讯》(ASPAC TV Report),预定于该年底前后出版第一期。[4]
- 1976年11月30日,中华民国电视学会第三届第一次联席会议决议成立“节目委员会”、“工程委员会”、“广告委员会”、“研究发展委员会”,共谋电视事业之发展。[5]
- 1983年3月4日,中华民国电视学会召开临时会议,共同商讨如何提升节目品质及整饬演艺人员风纪;会中决议:今后演艺人员若个人生活不检,情节重大者即予解约,老三台均不聘用。
- 1983年8月23日,中华民国电视学会常务理事会决定,由老三台提出新台币八十万元的相对基金,鼓励优良儿童电视节目。
- 1985年5月30日,中华民国电视学会通过老三台合作办理国内外体育竞赛转播活动。
- 1991年9月26日,中华民国电视学会初步决定,自1992年1月1日起,老三台以双语播出的影片必须配以主声道发音为主的字幕。[6]
- 2000年6月1日,中华民国电视学会通过《电视节目制播自律公约》,共有十条,自即日起由台视、中视、华视、民视、公视全面实施。公约内容包括:节目制播应避免煽情、偏颇、损及当事人权益或对其亲友造成伤害;对当事人之身心健康、名誉隐私等人格法益,均应尊重;节目中不得任意使用嘲弄、污蔑、歧视、诽谤、猥亵之词语;制播刑案等社会写实节目,血腥暴力情节应适可而止,犯罪、自杀、残暴行为等手法及经过应避免详细描绘等。
- 2001年12月17日,台视、中视、华视、民视受到景气低迷及广告被有线电视瓜分,造成广告业绩急遽萎缩,导致经营艰困,故列举六项现行法规“不公平条款”,以中华民国电视学会名义希望行政院新闻局修正无线电视相关法规。此举被视为台视、中视、华视、民视向有线电视展开“绝地大反扑”的第一步。
- 2007年12月,中华民国电视学会主张,由于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核定中华电信MOD为适用《电信法》规定之多媒体内容传输平台服务,中华电信MOD不应再免费使用中华民国电视学会各会员电视台的频道,各会员电视台应要求中华电信不得将各自的无线数位电视频道载入中华电信MOD的免费频道群中;中华民国电视学会同时建议各会员电视台去函中华电信以要求取消各会员电视台频道承载,并各自与中华电信MOD之频道商洽谈版权授权事宜。[7]
- 2008年2月29日,中华民国电视学会致函内政部、经济部、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建请修改过时法规,将广播电视业二分为广播业与电视业;内政部则去函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称,此案为该会管辖,请其惠示,俾凭办理。2008年3月18日,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函覆内政部称,该会同意《商业团体分业标准》之团体业别“广播电视商业”修正为“广播商业”及“电视商业”;内政部以正本致函经济部及以副本致函中华民国电视学会称,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同意修正。[8]
- 2009年1月22日,中华民国电视学会致函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建请该会修订广播电视广告审查及播出之相关规定,统一电视及电影广告审查及播出标准;2009年3月17日,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函覆中华民国电视学会称,已著手研议调整无线电视广告管制密度标准及“全面免事前送审”之可行性。[8]
- 2010年4月1日,中华民国电视学会发表声明,主张不宜以法律强制规范无线电视台与“供公众收视、听之播送平台”的必载关系,而应以相互协商方式解决,所以反对《有线广播电视法》修法增列必载关系。[9]2010年4月2日,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公布《有线广播电视法》修正草案,草案规定系统业者必载民营无线电视台指定的1个频道的节目和广告,双方并应就授权条件进行协商,不得以授权条件未完成协商为由拒绝转播,但仅限于类比电视;中华民国电视学会秘书长白诗礼表示,授权协商的条文符合各会员电视台期待,各会员电视台将以协商解决上架方式及费用等问题。[10]
- 2014年3月26日,中华民国电视学会新闻自律委员会与中华民国卫星广播电视事业商业同业公会(STBA)新闻自律委员会发布联合声明,谴责太阳花学运期间,不明飙仔“携械言词恐吓,甚至肢体冲撞”新闻工作者,以及部分学生与民众“向特定媒体同业横加羞辱”[11]。
现行组织架构
[编辑]中华民国电视学会2013年现行组织架构:
- 会员代表大会
- 理事会
- 理事长
- 秘书长
- 秘书处
- 工程研究发展委员会
- 业务委员会
- 法务委员会
- 新闻委员会
- 节目委员会
- 著作权委员会
- 秘书长
- 理事长
- 监事会
- 理事会
参考文献
[编辑]- ^ 1.0 1.1 中华民国电视学会电视年鉴暨电视丛书编纂委员会 编纂,《中华民国电视年鉴第一辑:民国五十年至六十四年》,中华民国电视学会1976年5月30日出版,第228页。
- ^ 中华民国电视学会电视年鉴暨电视丛书编纂委员会 编纂,《中华民国电视年鉴第一辑:民国五十年至六十四年》,中华民国电视学会1976年5月30日出版,第235与255页。
- ^ 中华民国电视学会电视年鉴暨电视丛书编纂委员会 编纂,《中华民国电视年鉴第一辑:民国五十年至六十四年》,中华民国电视学会1976年5月30日出版,第235页。
- ^ 中华民国电视学会电视年鉴暨电视丛书编纂委员会 编纂,《中华民国电视年鉴第一辑:民国五十年至六十四年》,中华民国电视学会1976年5月30日出版,第236页。
- ^ 《台视二十年》编辑委员会 编辑,《台视二十年:中华民国五十一年至七十一年》,台湾电视公司1982年4月28日出版,第252页。
- ^ 中华民国电视学会电视年鉴编纂委员 编纂,《中华民国电视年鉴第七辑:民国七十九年至八十年》,中华民国电视学会1992年6月30日出版,第209页。
- ^ 中华民国电视学会无线电视年鉴编纂委员 编纂,《中华民国无线电视年鉴第十五辑:民国九十五年至九十六年》,中华民国电视学会2008年6月30日出版,第17页。
- ^ 8.0 8.1 中华民国电视学会无线电视年鉴编纂委员 编纂,《中华民国无线电视年鉴第十六辑:民国九十七年至九十八年》,中华民国电视学会2010年6月30日出版,第18页。
- ^ 黄慧敏. 無線台須免費供播放?電視學會反對. 中央通讯社. 2010-04-01 [2013-12-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1-16).
- ^ 黄慧敏. 有廣法明訂協商必載 無線台肯定. 中央通讯社. 2010-04-02 [2013-12-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12-20).
- ^ 中华民国电视学会新闻自律委员会、中华民国卫星广播电视事业商业同业公会新闻自律委员会. 眾聲喧嘩 我心如秤 - 譴責暴力與打壓. 中华民国电视学会. 2014-03-26 [2014-12-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