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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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是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ADR)的一种。也就是处理现在或将来会有的争议。当事人选择并授权非司法机构或个人对其提交的争议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判。[1]

相关概念[编辑]

强制仲裁[编辑]

强制仲裁,则是当事人本可提起诉讼,但法律规定须以仲裁方式解决纷争,强制当事人仅可仲裁、不得提起诉讼。中华民国台湾自由地区《证券交易法》166条有规定强制仲裁。中华民国政府《采购法》85条之1是否为强制仲裁,则有争议。有主张其仅为法律规定之“法定仲裁”,因政府机关并无独立法人格,对外私法契约之法律主体仍为国家或地方政府等“公法人”本身,并非各“机关”,所以不能说是“强制”机关须用仲裁解决争议,而是国家预先同意各级机关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之“法定仲裁”[2]

衡平原则[编辑]

参考文献[编辑]

  1. ^ Kaufmann-Kohler, Gabrielle; Rigozzi, Antonio.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Oxford, U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5: 5. ISBN 978-0-19-880281-5. 
  2. ^ 王钦彦. 法定仲裁與訴訟權保障:政府採購法第八五條之一「強制仲裁」規定之違憲性檢驗. 东海大学法学研究. 2009, (30): 199. 

外部链接[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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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