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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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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渔期,又称禁渔期,是在指定水域内禁止进行特定类型或全部捕捞作业的特定时期,是渔业管理机构常见的季节性限制手段,目的在于让当地的鱼类虾类水生动物种群有休养繁殖恢复数量的机会,以便长期维持产量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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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宣布规定,于1999年夏季开始,在南中国海推行。当初规定为6月1日至7月30日共两个月,由2009年起延长多15天,提早于5月16日开始,至8月1日结束。受影响的捕渔区除了中国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外,还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由2017年开始,休渔期延长至三个半月,提早于5月1日开始,至8月16日结束。[1]

长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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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颁布长江春季休渔制度,每年从云南省德钦县至长江口的长江干流,在云南、贵州、四川、重庆和湖北等省、市境内的赤水河、乌江、嘉陵江、岷江、汉江等江段,鄱阳湖和洞庭湖区的范围内实施休渔。休渔时间为:云南德钦县至葛洲坝以上的为每年的2月1日至4月30日;葛洲坝以下至长江口为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发布长江十年禁渔计划,2021年1月1日起,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实施暂定为期十年的常年禁捕。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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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存档副本 (PDF). [2021-11-15].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1-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