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劳工退休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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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台湾劳工退休金制度,于1986年11月1日由内政部依据《劳动基准法》施行,通常称为劳退旧制。2005年7月1日由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依据《劳工退休金条例》施行新制度,通常称为劳退新制[1][2]。劳工保险于1950年施行,其中老年给付旧制原为一次性给付。2009年1月1日由行政院劳委会施行劳保年金制度,目前劳基法退休金及劳保老年给付二种制度并行,二种制度都有新制及旧制之分别。

立法沿革[编辑]

  • 劳退旧制
    • 1984年7月30日,施行《劳动基准法》。
    • 1986年11月1日,内政部依据《劳动基准法》第53条到第58条,施行劳退旧制。
  • 劳退新制:
    • 1998年,行政院劳委会(今劳动部)制定《劳工退休金条例草案》。
    • 2004年6月1日,立法院三读通过《劳工退休金条例》。
    • 2004年6月30日,总统公布《劳工退休金条例》,订于一年后施行,原旧制员工可自行决定使用新制或旧制。
    • 2005年7月1日,行政院劳委会依据《劳工退休金条例》,施行劳退新制。
  • 劳保年金:
    • 2009年1月1日,施行《劳保年金制度》供劳工加保,无工作者则可投保《国民年金》。
    • 2013年4月25日,行政院送审《劳工保险条例》修正案。

退休金的两种制度、三大支柱[编辑]

  • 第一支柱:确定给付制(DB制)的退休金,如公保、劳保、农保,多属年金类型(终身领取);有可能面临支付财源破产的风险。
  • 第二支柱:确定提拨制(DC制)的退休金,如退抚金、劳退,缴存多少退休后就领多少;未来面临通货膨胀,导致领取所得可支配生活物资缩水的风险。
  • 第三支柱:退休者在退休前,自行的存款及相关投资理财所得之财富累积。与前两大支柱多属社会强制性的保障不同,第三支柱仍是靠个人积蓄来补足前两项退休所得替代率不足的部分。

劳保年金、劳工退休金的差异[编辑]

劳退旧制[编辑]

全名为《适用劳动基准法退休金制度年资之退休金》。法律依据为《劳动基准法》第53条到第58条,原投保劳退旧制的劳工可选择改用新制或是继续使用旧制,因此目前仍旧存在大量适用之劳工。

请领条件[编辑]

退休时可向雇主请领退休金,依劳动基准法第53、54条规定,分为自请退休与强制退休。

  • 自请退休条件:劳工在同一事业单位。
  1. 工作15年以上年满55岁者。
  2. 工作25年以上者。
  3. 工作10年以上年满60岁者。
  • 强制退休条件:劳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强制其退休。
  1. 年满65岁者。另有一旦书,如果劳工担任具有危险性、坚强体力等特殊性质之工作者,得由事业单位报请中央主管机关予以调整,但不得少于55岁。
  2. 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不堪胜任工作者。

给付标准[编辑]

  1. 按照劳工之工作年资,工作每满1年给与2个基数,但超过15年之工作年资部分,每满1年给与1个基数,最高总数以45个基数为限。未满半年以半年计,满半年者以1年计。
  2. 如是因执行职务导致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被强制退休者,退休金加给20%。
  3. “基数”的标准为“核准退休时一个月平均工资”计给,即退休发生之当日前6个月内所得工资总额除以该期间之总日数所得之金额为平均工资。
  4. “工作年资”,自受雇日起算,并以服务同一事业单位年资为限,计算请领条件时,适用劳基法前后之工作年资合并计算。但计算给付标准(即计算劳工可拿到的退休金)时,适用劳基法前之工作年资,是依当时适用之法令规定计算;当时无法令可适用者,依各该事业单位自订之规定或劳雇双方之协商计算之。

劳工退休准备金[编辑]

雇主按月提拨劳工薪资2~15%到台湾银行的劳工退休准备金帐户,仅为减轻雇主一次给付退休金压力所设,不影响劳工退休时应能请领之退休金。另依劳基法56条,雇主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前,计算次一年度内符合法定退休条件者之退休金数额,于次年度三月底前一次提拨其差额。

缺点[编辑]

由于台湾中小企业平均寿命并不长,除遭资遣、自行离职、跳槽外,企业倒闭也会导致年资归零,进而可能导致雇主为避免支付高额退休金,而在年资到达前,提早将员工资遣、开除。(惟资遣需符合劳基法第11条,开除需符合劳基法第12条,雇主并不能任意为之。)

由于退休金完全由雇主支付,若碰到公司恶性倒闭、脱产,退休金将缺乏保障,早在全国关厂工人连线抗争事件第一时期就已出现多起案例。虽然在劳退新制时,也规范了“五年足额提拨劳工退休准备金”等规定,欲减少此弊端,但雇主若未足额提拨,于法并无罚则,而在2013年台湾食用油造假事件时,大统长基食品也被发现旧制退休金严重不足[4],甚至有4成企业并未开设退休准备金户头[5],显示即使新制已施行多年,旧制之弊端仍未能完全根除。

劳退新制[编辑]

全名为《劳工退休金条例》,于2005年7月1日施行,相关业务由劳动部劳工保险局办理,基金管理由劳动部劳动基金运用局负责。

劳工退休金月提缴工资分级表[编辑]

  • 强制提缴部分:依规定,雇主每月替劳工提缴不低于薪资百分之六的退休金入劳工的个人退休金专户(不得另外从任何的薪资名义中扣除)。
  • 自愿提缴部分:劳工、雇主及自营业者每月可自愿提缴,以薪资的百分之六为上限;自愿提缴金额可从当年度的个人综合所得总额中全数扣除,享有免税优惠。
薪资
级距
月薪资 雇主提缴费率
(提缴薪资×6%)
薪资
级距
月薪资 雇主提缴费率
(提缴薪资×6%)
薪资
级距
月薪资 雇主提缴费率
(提缴薪资×6%)
提缴薪资
新台币元)
实际薪资范围
新台币元)
月提缴金额
新台币元)
提缴薪资
新台币元)
实际薪资范围
新台币元)
月提缴金额
新台币元)
提缴薪资
新台币元)
实际薪资范围
新台币元)
月提缴金额
新台币元)
第1级 1,500 1,500元以下 90 第22级 26,400 25,201~26,400 1,584 第43级 69,800 66,801~69,800 4,188
第2级 3,000 1,501~3,000 180 第23级 27,600 26,401~27,600 1,656 第44级 72,800 69,801~72,800 4,368
第3级 4,500 3,001~4,500 270 第24级 28,800 27,601~28,800 1,728 第45级 76,500 72,801~76,500 4,590
第4级 6,000 4,501~6,000 360 第25级 30,300 28,801~30,300 1,818 第46级 80,200 76,501~80,200 4,812
第5级 7,500 6,001~7,500 450 第26级 31,800 30,301~31,800 1,908 第47级 83,900 80,201~83,900 5,034
第6级 8,700 7,501~8,700 522 第27级 33,300 31,801~33,300 1,998 第48级 87,600 83,901~87,600 5,256
第7级 9,900 8,701~9,900 594 第28级 34,800 33,301~34,800 2,088 第49级 92,100 87,601~92,100 5,526
第8级 11,100 9,901~11,100 666 第29级 36,300 34,801~36,300 2,178 第50级 96,600 92,101~96,600 5,796
第9级 12,540 11,101~12,540 752 第30级 38,200 36,301~38,200 2,292 第51级 101,100 96,601~101,100 6,066
第10级 13,500 12,541~13,500 810 第31级 40,100 38,201~40,100 2,406 第52级 105,600 101,101~105,600 6,336
第11级 15,840 13,501~15,840 950 第32级 42,000 40,101~42,000 2,520 第53级 110,100 105,601~110,100 6,606
第12级 16,500 15,841~16,500 990 第33级 43,900 42,001~43,900 2,634 第54级 115,500 110,101~115,500 6,930
第13级 17,280 16,501~17,280 1,037 第34级 45,800 43,901~45,800 2,748 第55级 120,900 115,501~120,900 7,254
第14级 17,880 17,281~17,800 1,073 第35级 48,200 45,801~48,200 2,892 第56级 126,300 120,901~126,300 7,578
第15级 19,047 17,801~19,047 1,143 第36级 50,600 48,201~50,600 3,036 第57级 131,700 126,301~131,700 7,902
第16级 20,008 19,048~20,008 1,200 第37级 53,000 50,601~53,000 3,180 第58级 137,100 131,701~137,100 8,226
第17级 21,009 20,009~21,009 1,261 第38级 55,400 53,001~55,400 3,324 第59级 142,500 137,101~142,500 8,550
第18级 22,000 21,010~22,000 1,320 第39级 57,800 55,401~57,800 3,468 第60级 147,900 142,501~147,900 8,874
第19级 23,100 22,001~23,100 1,386 第40级 60,800 57,801~60,800 3,648 第61级 150,000 147,901元以上 9,000
第20级 24,000 23,801~24,000 1,440 第41级 63,800 60,801~63,800 3,828
第21级 25,250 24,001~25,250 1,515 第42级 66,800 63,801~66,800 4,008

个人退休金帐户[编辑]

新制由雇主按月提拨劳工工资至少6%到劳工的个人退休金帐户,帐户随劳工移动不受雇主限制,帐户内之提拨金及产生的投资收益直接视为劳工之退休金。另外,劳工本人可以选择再自提工资6%以内到个人退休金帐户中,其自提的金额可自个人综合所得税中扣除。(无一定雇主之劳工,例如计程车司机,虽无雇主为其提拨,但其仍可自愿提缴退休金。)

新制劳退之劳动基金收益率[编辑]

新制劳退的个人退休金专户内金额分两大部分:

累积提缴金额(雇主按月提拨至少6%及个人自愿按月提缴的部分):此部分金额只会按提缴金额累积增加,不会随劳退基金投资盈亏而有增减。
累积收益金额(由劳动部劳动基金运用局投资的收益分配):此部分金额随劳退基金投资盈亏增减,并于每年年底结算一次;不过,若满60岁并请领退休金生效后,实际平均收益率低于最低保障收益率(即该年的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会由国库补贴差额<<劳工退休金条例第23条及该条例施行细则第32条明定>>,即开始提领退休金者,途中遇到基金亏损年度,则亏损当年会以六大行库的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为发放标准。
历年最低保证收益率
(以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之)
实际投资绩效
收益率
历年最低保证收益率
(以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之)
实际投资绩效
收益率
年度 最低保证收益率
(年利率)
年度 最低保证收益率
(年利率)
民国94年(2005) 1.9278% 1.5261% 民国110年(2021) 0.7858% 9.6567%
民国95年(2006) 2.1582% 1.6215% 民国111年(2022) 1.1003% -6.6732%
民国96年(2007) 2.4320% 0.4206% 民国112年(2023) 1.5559% 12.60%
民国97年(2008) 2.6494% -6.0559% 民国113年(2024) % %
民国98年(2009) 0.9200% 11.8353% 民国114年(2025) % %
民国99年(2010) 1.0476% 1.5412% 民国115年(2026) % %
民国100年(2011) 1.3131% -3.9453% 民国116年(2027) % %
民国101年(2012) 1.3916% 5.0154% 民国117年(2028) % %
民国102年(2013) 1.3916% 5.6790% 民国118年(2029) % %
民国103年(2014) 1.3916% 6.3814% 民国119年(2030) % %
民国104年(2015) 1.3722% -0.0932% 民国120年(2031) % %
民国105年(2016) 1.1267% 3.2303% 民国121年(2032) % %
民国106年(2017) 1.0541% 7.9314% 民国122年(2033) % %
民国107年(2018) 1.0541% -2.0686% 民国123年(2034) % %
民国108年(2019) 1.0541% 11.4477% 民国124年(2035) % %
民国109年(2020) 0.8528% 6.9415% 民国125年(2036) % %
  • 最低保证收益率系依据六大公股行库(台银、土银等)的牌告二年期小额定存固定利率12个月之平均数。

劳退新旧制之比较[编辑]

  1. 退休年龄:旧制退休年龄依劳动基准法第53、54条规定,须满足于同一公司的相对年资条件(例如:甲劳工27歳到职后在同一公司服务25年,最早能于52岁办理退休并领取退休金);新制至少需年满60岁才可领取新制退休金,但无旧制之年资限制,亦不论是否仍在职。
  2. 丧失工作能力:旧制有加给,新制则无。
  3. 领取前死亡:旧制无法领取,新制可由家属领取。
  4. 领取方式:旧制仅可一次领取,新制分为一次领取或按月领取(新制年资15年以下仅能一次领取,新制年资15年以上能选择一次领取或按月领取[6])。
  5. 旧制必须在同一单位工作到退休,新制为“可携式年资”故非必需在同一单位工作到退休。
  6. 未领取退休金前,旧制属于“退休准备金”是雇主的财产置于中央信托局;新制属于“个人退休金”是劳方的财产置于个人退休金专户。

劳退旧制转新制(转换过渡期)[编辑]

  • 依规定劳工选择新制,原适用旧制之工作年资应予“保留”,劳退新制并无强制雇主办理结清。保留的旧制年资,劳工必须等到符合劳基法退休或资遣规定请领条件时,才有向雇主请求发给退休金或资遣费之权利。
  • 劳基法第57条规定,旧制劳工工作年资之延续与认定以“服务同一事业单位为限”,劳工一旦请辞,其旧制年资即属中断归零;所以当劳退旧制转新制后,为保留旧制之年资,劳工仍应继续于原单位工作至符合劳基法第53条规定之退休要件,始可向雇主请领该段旧制保留年资之退休金。原则上旧制年资并非如新制属“可携式”之年资。
  • “旧制”未提存之退休金系属“退休准备金”(财产属于雇主,如劳工未达退休条件,雇主则无须给付);“新制”是个人专户的“退休金”(财产属劳工个人所有)。故当劳工同时拥有旧制与新制年资,且符合两者的退休条件,则可以分别领取旧制“退休准备金”与新制“退休金”两笔金额。

备注:原属劳退旧制之劳工在民国94年7月1日、劳工退休金条例(劳退新制)实施后,仍可选择续用劳退旧制、“保留”劳退旧制转新制或“结清”劳退旧制转新制,三种方式(注:劳退原旧制者选择转入新制,最后期限为民国99年6月30日止,超过期限即不得转换)。唯民国94年7月1日后方就职之劳工,必须适用劳工退休金条例(劳退新制)。

劳工退休金
制度
2005年6月30日前
到职且未退休者
可选择三种方案
2005年7月1日后
到职且未退休者
退休资金来源
事业单位 / 年资
退休请领方式
劳退旧制 checkY续用 checkY保留 结清(▬) 台银信托部退休准备金专户
(请领退休前资产属“雇主”)
至退休为止皆同一事业单位
(不可携年资)
一次领取
劳退新制 checkY加入 checkY转入 checkY加入 个人退休金专户
(资产属于帐户“个人”)
旧制结清退休金可移入新制个人退休金专户
不限同一事业单位至退休
(可携式年资)
可一次领取 可按月(季)领取
提缴年资须满15年

劳退旧制“结清”退休金移入新制个人退休金专户之条件[编辑]

  • 所谓结清年资,系指民国94年7月1日、劳工退休金条例(劳退新制)实施后,原旧制之劳工选择适用新制,其适用劳退新制前保留之旧制工作年资,劳雇双方得依据劳工退休金条例第11条第3项规定协议将该保留之年资予以结算,结清年资之给付标准不得低于劳动基准法第55条及第84条之2规定;另须于94年7月1日劳工退休金条例(劳退新制)实行后始得结清年资。
  • 旧制年资结清应由劳资双方“合意结清劳退旧制年资”(“合意”仍指劳雇双方皆同意的默契,非单方可独自决定或强迫办理结清之行为),系于劳动契约存续 之情形下为之,而‘非以劳工重新受雇方式办理’。即劳雇双方于劳动契约存续期间,得约定以不低于劳动基准法第55条及第84条之2规定之给与标准,结清劳工所保留适用劳动基准法(旧制)之工作年资,其结清金并得自中央信托局( 现为“台湾银行信托部”)退休准备金专户中支应(检附协议书、新旧制意愿征询表、中央信托局之结清劳工旧制年资退休金给付通知书,报本局审核、未依此规定之办理结清年资者,则不生结清年资之法律效果),结清年资费用之给付期限为30日。
    • 结清旧制年资,其劳动契约仍属于存续状态,并非重新受雇,故并不须要办理劳保退保及重新再加保;亦保有该年资的特别休假。
    • 旧制年资在劳资双方合意结清劳退旧制年资之前的退休金为‘退休准备金’属于资方的财产;在双方办理合意结清劳退旧制年资之后,提取的退休金为“结清退休金”属于劳方的个人财产。
  • 劳工依劳基法“自请退休”或“强制退休”领取之退休金系属“终止契约之退休金”(属劳方或资方,单方独自即可决定的行为)及经雇主依劳基法资遣领取之资遣费,不可以移入(新制)个人退休金专户;只有劳资双方合意结清旧制年资后,所领取的“结清退休金”才可以在劳工个人意愿下移入个人退休金专户。
  • 劳工欲将结清退休金移入个人退休金专户前,应先由事业单位向所在地之县市政府劳工行政主管机关申请旧制年资结清之相关程序后,劳工接到台湾银行(信托部)之支票后,再由劳工本人填写“结清劳动基准法之退休金移入劳工退休金个人专户申请书”,并检附台湾银行信托部寄发予单位劳工退休准备金监督委员会核准拨付退休金函及拨付清单或支票影本。如职称为总经理、副总经理、协理、经理、副经理等,依规定应送请县市政府劳工行政主管机关查核后,始得自劳工退休准备金专户中支付结清之退休金,故应检附县市政府劳工行政主管机关查核函影本向劳保局提出申请。
  • 劳工将结清(旧制)退休金若全额移入(新制)个人退休金专户时,可依规定并计年资。如非全额移入,则旧制年资不得并计入新制工作年资内,若因此新制提缴年资未达15年者,只能一次提取退休金。

劳保年金(新制)[编辑]

详见劳工保险 (中华民国),劳保年金与依劳工退休金条例规定雇主每月为劳工提拨至专户的劳工退休金(简称劳退)不同,一般劳工退休后除了可领取劳退外尚有劳保(老年)年金可以请领。

劳保为劳工保险制度的一部分,自2009年起施行,除年金式退休金给付外,尚有工殇医疗、生育死亡、失业等保险给付项目。但2012年底传出亏损严重,因此出现劳保年金改革声浪,但改革内容尚未立法通过。目前(2023年为例)劳保年金请领资格为年满63岁有保险年资:

保险年资合计满15年者,请领老年年金给付。

保险年资合计未满15年者,请领老年一次金给付。

(注:60岁请领年龄自施行第10年起提高1岁,其后每2年提高1岁至65岁。)

按月请领老年年金的计算标准: 下列2种方式择优发给:

A式:平均月投保薪资×年资×0.775﹪+3,000元。

B式:平均月投保薪资×年资×1.55%。

(注:每延后1年,额增4%,最多增给20%。每提前1年,减领4%,最多减领20%。)

(注:依劳工保险条例规定,年金给付及老年一次金给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资”,是按被保险人加保期间最高60个月之月投保薪资予以平均计算。另外,如果依同条例第58条第2项规定选择一次请领老年给付者,则依照其退保之当月起前3年之实际月投保薪资平均计算。)

劳保老年年金请领年龄
年度
2018年
(民107)
2020年
(民109)
2022年
(民111)
2024年
(民113)
2026年
(民115)
请领年龄
61岁
62岁
63岁
64岁
65岁
(现行规定最高年龄)

劳保旧制[编辑]

一次请领老年给付的资格限定:于2009年1月1日“劳保条例”施行之前即有保险年资之劳工。

特色:劳保旧制只有一次请领退休金;是没有按月领的年金制选项。

退休金额=平均工资×工作年资基数(前15年每年1个基数月,超过15年者,超过部分每年给2个基数月,最高总数以45个基数月为限;民国107年起,逾60岁后之保险年资,最多以5年计,可合并60岁前之保险年资,最高以50个基数月为限 )。

平均工资(一次领取):以退休(即退保当月)算起,最近3年之月投保平均薪资计算。

相关条目[编辑]

参考文献[编辑]

  1. ^ 劳工退休金新制之研析.财团法人国家政策研究基金会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2. ^ 周建再著. 商业养老保险参与中国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研究 A RESEARCH ON COMMERCIAL ENDOWMENT INSURANCE PARTICIPATING, IN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A'S RURAL OLD-AGE SECURITY SYSTEM. 镇江:江苏大学出版社. 2015.12: 220. ISBN 978-7-5684-0091-6. 
  3. ^ 保障業務宣導影片. 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管理委员会. [2021-11-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1-14) (中文(台湾)). 
  4. ^ 甘芝萁、张聪秋.恶劣!大统退休准备金只剩三万多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自由时报.2013-10-29
  5. ^ 王贝林.劳退准备金 4成企业根本未开户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自由时报.2013-02-07
  6. ^ 曾韦祯、吴柏纬.年满60岁、年资15年, 劳退新制 也可一次领了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自由时报.2016-11-02

外部链接[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