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备程序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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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程序庭,简称准备庭,是由审判长指定受命法官所召开的法庭,主要任务在厘清案件争点、决定案件适用简式审判程序或简易程序、证据能力的问题和程序审查等事项,以利将来审判程序可以顺利进行。

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行准备程序时,法院依法传唤被告(或代理人)、检察官辩护人辅佐人到庭,但经合法传唤或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时,法院仍得对到庭之人行准备程序。

准备程序庭所要处理的事项,包括起诉效力所及范围与有无应变更检察官所引应适用法条情形;讯问被告、代理人及辩护人对检察官起诉事实是否为认罪答辩,及决定可否适用简式审判程序或简易程序。

另也包括案件及证据的重要争点、有关证据能力意见、晓谕为证据调查声请、证据调查范围、次序及方法、命提出证物或可为证据文书、其他与审判有关事项[1]

为使审理及辩论程序流畅,“准备程序”相当重要,检、审、辩三方先确定要对被告的什么行为涉及什么罪、什么证据可以用,要请谁来作证,证物是否要送鉴定等事项,进行准备程序,以整理出争点、证据调查方法及审理流程,再对争点进行审理、辩论,进而宣判。

检察官会尽全力提出证据,以将被告定罪,因此越复杂的案件,证据及证物也就越多,有时一件复杂案件,光是准备程序就可能会开好几次庭[2]

参考资料[编辑]

  1. ^ 中央社新聞小百科:準備程序庭. 大纪元. 2006-12-15 [2011-02-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1-12). 
  2. ^ 新聞小辭典/準備程序庭. NOWnews. 2006-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