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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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英语:misfeasance/ nonfeasance/ malfeasance),是指国家官员公务员等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疏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1]、徇私、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令公共财产国家人民利益受损失等。例如泄露国家机密,私放罪犯,妨碍他人解救受害者绑架、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失职包括传染病防治失职、商品检验或动植物检疫失职、私设小金库、少征税款、放纵走私

应当注意的是,一些技术上位于职权之内的做法,如法务部长不核准执行死刑等,虽然合法,但也可能引发失职甚至渎职的疑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渎职罪[编辑]

渎职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的章名,包含了一大批涉及国家公职人员的犯罪罪名:

滥用职权型渎职罪[编辑]

滥用职权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执行裁判滥用职权罪
私放在押人员罪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针对工商行政管理、证券管理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编辑]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玩忽职守型渎职罪[编辑]

玩忽职守罪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执行裁判玩忽职守罪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环境监管失职罪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商检失职罪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徇私舞弊型渎职罪[编辑]

徇私枉法罪:该罪名是针对刑事案件的各个办案环节。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针对海关、外汇管理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放纵走私罪
商检徇私舞弊罪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渎职类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乡镇(含)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受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人也属于该罪主体,例如城镇协管协警治安联防人员等。某些罪名(如泄露国家秘密罪)特别规定了“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构成犯罪。渎职类犯罪侦查机关是各级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局(简称“渎侦局”)。

外部链接[编辑]

参考[编辑]

  1. ^ 【汉典】. [2012-03-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4-14). 
  2. ^ 高检发释字〔2006〕2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2012-03-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