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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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标的诉讼审理的客体,其内涵究竟为何依各种诉讼程序不同而有所差异。

民事诉讼[编辑]

民事诉讼法学中,诉讼标的理论一直是学说见解歧异度相当高的部分,大致上可区分为以下数种:

  • 传统诉讼标的理论(或旧诉讼标的理论旧说
此说为台湾实务见解所采,认为诉讼标的即为原告实体法上的请求权给付之诉)或形成权形成之诉)。
  • 新诉讼标的理论(或新说
新诉讼标的理论认为诉讼标的是原告的受领给付地位(给付之诉)或形成地位(形成之诉),而实体法上的具体请求权、形成权仅为攻击防御方法,属于辩论主义的层次。新诉讼标的理论又可分为以下数说:
  • 一分肢说(一项说、声明说)
一分肢说系以原告的诉之声明特定诉讼标的。
  • 二分肢说(二项说)
二分肢说系以原告的诉之声明原因事实特定诉讼标的,因此诉讼标的范围会较一分肢说略小。
  • 三分肢说(三项说)
此说由学者张文郁所提倡,三分肢说系以诉讼上之权利保护请求(诉之声明)及生活事实(原因事实)外,加入所谓实体法之权利保护请求(个案中应适用实体法规),经由此项实体法规而确定、限制所谓之生活事实之范围。
  • 新实体法说
  • 相对的诉讼标的理论
此说主张于诉讼前阶段应采一分肢说(因可扩大审理范围,以求诉讼之经济,并避免裁判矛盾),于诉讼后阶段则应采二分肢说特定诉讼标的(因可缩小既判力之范围,以维护当事人之程序利益)。
  • 诉讼标的相对论
此说由学者邱联恭提出,其主张由于民事诉讼法处分权主义,原告有主导特定诉讼标的之权能及责任,而认为原告既可选择以实体权利作为诉讼标的(类似旧说,其称之为“权利单位型诉讼标的”),亦可选择以原因事实予以特定(类似新说,其称之为“纷争单位型诉讼标的”),法院则受原告特定诉讼标的之方式拘束。对此见解晚近有不同意见[1]
  • 浮动的诉讼标的理论
此说由学者黄国昌提出。

至于在确认之诉,各说见解则无歧见地一致认为“原告所欲确认之法律关系”即为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理论的差异主要表现在诉之变更追加反诉诉之客观合并等部分。不过在诉之变更追加,2003年民事诉讼法修正第255条第1项第2款,增列“请求之基础事实同一者”事由,相当程度缓和了新、旧诉讼标的理论的差异,借由此款事由,不论新、旧诉讼标的理论均可为诉之变更追加。

刑事诉讼[编辑]

刑事诉讼中的诉讼标的即为案件,案件系由被告以及犯罪事实所构成,学说上有所谓案件单一性案件同一性之探讨。

案件单一性[编辑]

案件数的计算,系以被告数及犯罪事实数为之,也就是“案件数=被告数×犯罪事实数”,因此单一案件即指“被告单一”以及“犯罪事实单一”。被告数的计算通常不生疑义,即以被告之人数为准。而犯罪事实数的计算,由于台湾实务上均以实体法上之一罪作为一犯罪事实,是故所谓的单一犯罪事实包含了以下十种情形:单纯一罪、接续犯继续犯集合犯结合犯吸收犯加重结果犯想像竞合犯牵连犯连续犯。惟须注意的是,台湾于2005年刑法修正时已废除牵连犯以及连续犯之规定。探讨案件单一性主要在于,单一案件在某些情况会生不可分效力。

案件同一性[编辑]

案件同一性涉及了是否重复起诉等问题。

同一性系指在不同的诉讼中,因诉讼系属的先后不同,以该案件已否起诉,曾经判决确定否为准,其效果系用以判断是否属:一事不再理(即禁止二重起诉)、起诉法条之变更。其包括被告同一与犯罪事实同一。

被告同一,是指起诉状与被告姓名是否同一,譬如小叮当是否为多啦A梦?起诉状被告名字为小叮当,实际上被告亦为多啦A梦,此刑罚权之对象系为相同之人。

犯罪事实同一,是指犯罪事实是否起诉、起诉犯罪事实与判决犯罪事实是否相同,用以避免重复起诉、并确定既判力之范围。

因此,可以说单一性的机能为决定刑罚权之范围,为实体刑法上的概念;而同一性则是比较前后认定之案件是否相同,机能则为避免双重危险,为诉讼法上的概念。

行政诉讼[编辑]

参见[编辑]

  1. ^ 王钦彦. 占用他人車位之問題與小額程序(下) (PDF). 全国律师. 2022年6月: 72页以下 [2023-04-05].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3-0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