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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入国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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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入国许可(英语:Re-Entry Permit),是指居留中华民国国内之外国人大陆地区港澳除外),一时或暂时出国后,预定再回到中华民国国内之时,为了简化出入境时的手续,应在离开中华民国之前所事先向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申请之许可。中华民国政府是依据所订定之“入出国及移民法”等法律实行本许可的各项资格审查。

种类与申办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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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华民国政府所核发的许可分为以下2类,免费且随到随办:

  • 单次(Single)
  • 多次(Multiple)-在外侨居留证之有效期限内,可无限次重入国。但该证若经注销者,其重入国许可视同注销。

上述许可皆在居住地之入出国及移民署服务站办理。

申请本许可之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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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民国内政部所颁定之“外国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办法”第20条中有下述情况需注意:

  • 申请外侨居留证,可同时申请多次重入国许可。
  • 外籍劳工及持外国护照来台升学之侨生应申请单次重入国许可。而外籍劳工之重入国许可,以1个月单次使用为原则。若有特殊需要须延长或缩短者,应由劳雇双方出具书面资料证明。

另外在入出国及移民署的网站中有下述补充注意事项:

  • 若所持之护照遗失时,需检附护照遗失报案纪录,直接至居留地之入出国及移民署服务站申请补发。
  • 当换领新护照后,致旧护照截角作废时,于入境时将原旧护照中之重入国许可接受查验后可继续使用。

入国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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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无户籍国民欲出入中华民国时,另有“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申请入国居留定居许可办法”中规定所需办理之证件。

入国许可证件种类如下:

  • 一、临人字号入国许可:效期内得多次使用。
  • 二、单次入国许可证:效期内得入国一次。
  • 三、多次入国许可证:效期内得多次使用。
  • 四、临时入国许可证:效期内得入国一次。
  • 五、临时入国停留许可证:效期内得入国一次。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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