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台湾自然保留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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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仅收录台湾各级政府依据《文化资产保存法》第3条第1项第1款所规范的第9目之“自然地景、自然纪念物”(具保育自然价值之自然区域、特殊地形、地质现象、珍贵稀有植物及矿物)所登录,其中自然地景可再区分为“自然保留区”及“地质公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