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归化中华民国公民
外观
本页面收录归化中华民国籍的人士。 依据2016年12月修正后的《中华民国国籍法》第九条,以下人归化者无须丧失原国籍。
- 第六条:有殊勋于中华民国者,内政部为之审核归化许可,应经行政院核准者。
- 第九条 第二项:高级专业人才者,由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推荐向内政部提出申请,〈内政部归化国籍高级专业人才审查会〉审核通过者。
- 第九条 第三项:因非可归责于当事人之事由,致无法取得丧失原有国籍证明。
故“归化中华民国公民”的相关分类,已不可直接分入“放弃原国籍的中华民国人”分类内(例如:Category:放弃美国国籍的中华民国人)
子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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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
台
归
- 归化中华民国公民的日本人 (11个页面)
- 归化中华民国公民的美国人 (9个页面)
- 歸化中華民國公民的印度尼西亞人 (5个页面)
- 歸化中華民國公民的土耳其人 (3个页面)
- 歸化中華民國公民的塞內加爾人 (2个页面)
- 歸化中華民國公民的新加坡人 (2个页面)
- 歸化中華民國公民的朝鮮半島人 (8个页面)
- 歸化中華民國公民的法國人 (2个页面)
- 歸化中華民國公民的義大利人 (2个页面)
- 歸化中華民國公民的英國人 (1个页面)
- 歸化中華民國公民的蘇聯人 (3个页面)
- 歸化中華民國公民的西班牙人 (1个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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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歸化中華民國公民的馬來西亞人 (5个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