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归化中华民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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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面收录归化中华民国籍的人士。 依据2016年12月修正后的《中华民国国籍法》第九条,以下人归化者无须丧失原国籍。

  1. 第六条:有殊勋于中华民国者,内政部为之审核归化许可,应经行政院核准者。
  2. 第九条 第二项:高级专业人才者,由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推荐向内政部提出申请,〈内政部归化国籍高级专业人才审查会〉审核通过者。
  3. 第九条 第三项:因非可归责于当事人之事由,致无法取得丧失原有国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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