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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冼锦华免费嫖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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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7日的改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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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whatyoudo我不反对其他人改动内容,但你在5月27日的改动有不少问题:

  1. 你新的改动大部分都使用《南方都市报》,这份来源在我创建条目时也有看过,但这份南方的报导主要是将香港传媒报导再整合一次,及加入了一些传闻和猜测,如全部当作事实编写案件条目存在问题。
  2. “内鬼泄密”显然是猜测,廉政公署是收到投诉后展开调查,而廉署对投诉人的身份是保密的,警务处也没有正式表示过是警方主动要求廉政公署调查警方,所以内鬼一说始终都是传闻,没有任何第三方引证,法庭也没有指出是何方投诉,所以内容应使用传闻的方式来写,而不是直接在正文当作事实编写。
  3. 电影“无间道”不应被三度提及,因为该案有内鬼的说法是传闻,直接将案件比喻成电影,而电影桥段和该案又有颇多分别,“无间道”也不是使用该案件作为蓝本,“无间道”比喻一说最多只可在最后的章节提及,在首段及内鬼的传闻内容都各重申一次相同的电影比喻,会令条目主题有失焦情况。
  4. 这宗案件是香港发生及香港审理,香港的刑事诉讼程序,是由原讼庭、高等法院上诉庭,最后是终审法院终审庭,到现在仍是如此,不应写成中国大陆及台湾的一审、二审,应使用香港司法制度的名称。
  5. 首段的1997年一说是多馀的,香港警察在1997年至2002年间并非没有嫖妓,就算以今年的情况,除了处长蔡展鹏去邪骨骨场闹得满城风雨外,今年4月也有数名警察涉嫌在办公时间外出嫖妓被停职调查。
  6. 冼锦华第一次、二及三次,标题不清晰,严格来说应是提交法庭的嫖妓案情次序,不是冼锦华第一次嫖妓,不应写到好似冼锦华人生的第一次嫖妓。
  7. 廉政公署和警察互相发出声明不应删除,至于董建华介入也是来自小道消息,在内容可以提及,但不应写成事实,因为董建华、警务处、廉署都没有公开表示特首介入。叶刘淑仪是当时的保安局局长,刘淑仪作为局长表态支持其下的警务处,不应被删除。

以上问题,你可以自行在内容修改。--Cream18oz留言2021年5月28日 (五) 10:13 (UTC)[回复]

  • 感谢你详细指出有问题之处。除了最尾一点,全部跟进了。关于廉政公署和警察互相发出声明,我特地找到了两者的声明全文的来源并引录了相关句子(而不是原先引录苹果日报),有甚么问题吗?关于叶刘淑仪的表态,我未能找到她具体表态的发言,请问你有她的具体发言吗(我找到只有一些事后专栏评论提及她有表态)?-- love.wh 大河浪浪宽 2021年5月28日 (五) 19:28 (UTC)[回复]
谢谢回复。因为这宗案件已是近20年前的事,不少新闻资料已流失,所以来源并不好找。部分没有直接来源印证的,或者在内容表明是来自传闻的引述。--Cream18oz留言2021年5月29日 (六) 11:16 (UTC)[回复]
我找到2篇报导,一篇直接引录了叶刘的发言,另一篇总结了她的发言,比起以前空泛地说“她后来支持警方”好多了。另外,既然保安局局长本人在立法会对记者说特首在昨天有介入,这个来源可信性极高,“特首介入”的段落我不再以传闻口吻采写。见:指傳媒反應超想像激烈,葉太強調警廉關係良好. 香港苹果日报. 2002-05-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5-29).  -- love.wh 大河浪浪宽 2021年5月29日 (六) 13:41 (UTC)[回复]
或者可指明是保安局局长称董建华介入,董建华没有对外承认,警务处长及廉政专员也没有提及董建华有就此事直接联系。在董建华时期,特首至少在表面上要保持中立形象,避免被公众认为干预刑事检控及司法,不若近年的特首直接为警察辩护,甚至由其下律政司干预司法。另外在首段关于牵涉嫖妓被起诉也有问题,警察嫖妓本身不构成被起诉的罪行,但享用奢华款待及免费嫖妓,在此案被裁定公职人员行为失当,本案也明确即使接受非金钱利益也可被判决有罪,这项主要针对公务员的罪状才是冼锦华被控告及入狱的法律原因。目前内容没有显著的问题,最近找到一些新资料,但短期内没有修改的必要。谢谢!--Cream18oz留言2021年6月3日 (四) 09:13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