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英属北美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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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名要求[编辑]

本文所指之事英文为British North America Act,应译为“英属北美法”,况且当时伦敦和加拿大之间是中央和地方关系,没有称条约的理由。--Samuel Curtis 2007年9月11日 (二) 01:51 (UTC)[回复]

移动请求[编辑]

英属北美条约 → 英属北美法案 – 原题为British America Act,因此不是“条约”,是法案。再者这是英国国会就名义上是英国殖民地的加拿大的事立法(有点像人大和两份基本法的关系),也无“条约”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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