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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封禁申请/草案/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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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社群有力兼顾多方讨论,特开此专页讨论案例之地位,是否可以作为参考?是次讨论前之案例列在Wikipedia:封禁申请/草案/案例/案例收集,请大家协助这个收集行动。-HW (留言) 2012年1月3日 (二) 13:10 (UTC)[回复]

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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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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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收集

  • 判例法?--バカあたい最强!留言 2012年1月3日 (二) 14:13 (UTC)[回复]
    • 其实总要就案例有个定位。
      • 一、毋须理会,全然依照成文方针及指引,及裁决者个人观感
      • 二、可作参考,并非强制,特别于量刑之时。其他仍然是依照成文方针及指引,及裁决者个人观感
      • 三、无论速禁抑或审批禁,量刑之时,除成文方针及指引外,必须跟从以往案例之因由,作类近裁决。首次审批定论时,除成文方针及指引外,须跟从上诉所得案例,作类近裁决。个人观感可免则免。裁决者不从案例时,须列明理据。
      • 四、除三所述外,裁决时对方针及指引之解释,往后亦须跟从。
    • 以上为几个方案,供各位选择。
    • 本人建议第三,确保完全避免双重标准。并经过一段时间后,可大约定出禁期范围,而且亦会随时更新。
    • 附笔︰其实有点急呢……--J.Wong 2012年1月3日 (二) 17:02 (UTC)[回复]
    • 至于过往案例,本人并非要收集,而在要求社群决定其地位如何。因为始终将要改制,旧制产物并不一定适合新制使用。当然,旧案不少,整理亦极之须时。--J.Wong 2012年1月3日 (二) 17:05 (UTC)[回复]
维基百科不是法庭。另外,方案三明显属于普通法系的方式,为什么不用大陆法系呢?--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2年1月4日 (三) 02:59 (UTC)[回复]
不是英文维基一定对,而是随网站壮大,人与人距离相对疏远,就自然要发展出一套仲裁制度。英文就结果发展出仲裁委员会,日文亦有封禁讨论,本地亦不会例外。所以是否法庭,根本不甚重要。重要是随网站壮大,我们确实有此需要。至于是否行所谓案例法,抑或大陆法,其实不外乎证明参考现实是不错的做法。两样法系,世界各地均有国家使用,亦是行之有效。而所以行建议三亦只是我建议,到底如果社群选择第一或第二,本人亦不会反对。本人对大陆法系,不是非常清楚,不过大体应该就是依照成文法判。其实第二,几贴近现时做法,或者选这个也可以。--J.Wong 2012年1月4日 (三) 05:05 (UTC)[回复]

(+)支持三。-HW (留言) 2012年1月4日 (三) 09:10 (UTC)[回复]

可能的话最好能规定量刑标准……不行的话再按三的方案走--バカあたい最强!留言 2012年1月4日 (三) 11:10 (UTC)[回复]

目前讨论了一天,大方向都是方案三,但当然仍有用户提出其他方案。-HW (留言) 2012年1月4日 (三) 13:16 (UTC)[回复]

可以考虑定一个范围,或者上限。再行建议三,随年月定出细节。其实本人之所以建议行案例,是因为曾经有两位用户都因人身攻击而被禁,但结果一人只被了一日,而另一人曾被另一个管理员禁了三个月。同是人身攻击,结果就相差万里。希望行案例,有助于完全避免此等不公现象。而且,行案例亦可以令到制度更为一贯,亦即更能预算到结果如何。所以甚至乎可以在警告时写出如果对方继续,会很大机会被禁多久,或作如何处理。而且由于案件一直都会有,而裁决者裁决时,亦都会考虑到社群该时的标准,所以不但可以随时更新,要经社群修订相对要较长时间,亦可以更加透过裁决反映出社群是如何看待那种行为。若然严重,则希望透过列出范围,反映行为何等严重,社群何其厌恶。--J.Wong 2012年1月4日 (三) 14:37 (UTC)[回复]

( ✓ )同意,我建议应该定出一年为标准,一年内的案例或经上诉多次而被解禁的案例,则具有时效性和代表性,这类案例必须要跟随,并作类近裁决;反之,不合乎两项者,则可作参考(因社群可能已经更改了对该情况的看法),无强制性。另外,建议立一表格,展示过去范了XX方针/规定而被封禁多少天,以便用户及核禁者/裁决者参考。-HW (留言) 2012年1月5日 (四) 05:43 (UTC)[回复]
三确实最公平,但是三的成本最大。个人建议速禁采用二而审批禁采用三。--达师218372 2012年1月5日 (四) 14:33 (UTC)[回复]
案例未必公平。多年前的案例可能在现时已经不符合技术或方针的变化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2年1月6日 (五) 03:58 (UTC)[回复]
所以上面建议采用最近一年的案例。--达师218372 2012年1月6日 (五) 05:08 (UTC)[回复]
这样好吗?速禁案例非强制性,特别于量刑之时,唯有关封禁理由需包含于封禁准则中;审批禁案例必须跟从以往案例之因由,作类近裁决,个人观感可免则免,首次审批定论时,除成文方针及指引外,须跟从上诉所得案例,作类近裁决,裁决者不从案例时,须列明理据,至于超过一年之案例,不具有强制性,仅具参考之用。-HW (留言) 2012年1月6日 (五) 05:28 (UTC)[回复]
速禁的话最好能在方针里规定下时间,省得翻以往案例耽误时间。审核禁按照以前的处理方式处理即可。案例时效性同HW的看法--バカあたい最强!留言 2012年1月6日 (五) 13:49 (UTC)[回复]
上面我提到,可以在方针页设立一表,根据过往案例,写上建议封禁时间,速禁人可以根据相关数字,作出相似的决定;该数字会随著时间而变更,以反映当时之过去一年主要情况(该数字约为案例之平均数)。审核禁按以前方式处理,即必须跟随案例,还是无强制性?-HW (留言) 2012年1月6日 (五) 14:02 (UTC)[回复]

本人同意达师建议。时效,本人建议为两年。但整体精神应为如果有类近案例,而处理因由及方法仍然合符规则及技术,则应遵从。即附应WP:NOT不照本宣科的规定,不可因为过了一日,就视而不见,尤适用于具代表性案例。至于家常便饭式,例如发广告,除非裁决或核禁结论非常特别,否则一年也是太多。HW︰如果采用平均数,尤其速禁,会否难于统计?--J.Wong 2012年1月6日 (五) 15:37 (UTC)[回复]

好,我也( ✓ )同意。但,时效方面,审核禁可以是两年,但速禁我想可能半年也足够。至于平均数问题,或许可以改变为整体数字(多数管理员都会封禁多长)?-HW (留言) 2012年1月7日 (六) 02:42 (UTC)[回复]
同意。范围,如何?--J.Wong 2012年1月7日 (六) 12:49 (UTC)[回复]
范围指甚么?-HW (留言) 2012年1月7日 (六) 12:55 (UTC)[回复]
即通常施禁时限最长与最短为多少。--J.Wong 2012年1月14日 (六) 07:14 (UTC)[回复]
这样不错。-HW (留言) 2012年1月14日 (六) 07:29 (UTC)[回复]

第一次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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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之地位:

  • 审批禁:除成文方针及指引外,必须跟从以往两年内之案例,作类近裁决。首次审批定论时,除成文方针及指引外,须跟从上诉所得案例,作出类近裁决。个人观感可免则免。裁决者不跟从案例时,必须列明理据。整体精神应为如果有类近案例,而处理因由及方法仍然合符规则及技术,则应遵从。
  • 快速禁:半年内的案例,可作参考,并非强制,特别于量刑之时。其他仍然是依照成文方针及指引,及裁决者个人观感。除非超过半年的案例中裁决或核禁结论非常特别,否则可能不具参考性。

是否有误?-HW (留言) 2012年1月14日 (六) 07:29 (UTC)[回复]

备注:

  • 另于Wikipedia:封禁申请及用户警告,公布通常施禁时限的最长与最短之数字,有关数字时效性同上。

是否仍有更正事宜?-HW (留言) 2012年1月15日 (日) 07:06 (UTC)[回复]

案例之地位:

  • 审批封禁:除了成文方针以及指引外,必须跟从以往两年内之案例,作出类近的裁决。首次审批作定论时,除了已成文的方针及指引外,还需要跟从上诉所得的案例,作出类近的裁决。任何个人观感应尽量避免。裁决者决定不跟从过往之案例时,必须列明有关的理据。整体精神应该是如果有类近案例,而处理方法仍然合符现有的规则及技术,则应遵从。
  • 快速封禁:半年内的案例,可以作为参考,但并非强制,特别在量刑的时候。其他仍然是依照已成文的方针及指引,及裁决者个人观点与感受。除非超过半年的案例中裁决或核禁结论非常特别,否则可能不具参考性。

备注:

这样应该会好点吧-HW (留言) 2012年1月15日 (日) 07:19 (UTC)[回复]

审批禁第二句话没看懂。--达师218372 2012年1月18日 (三) 07:45 (UTC)[回复]
囧rz……我也想等待J.Wong前来解说一下,话说我也不太明白。--HW 抗议SOPA 2012年1月18日 (三) 07:49 (UTC)[回复]
那句与前一句意思没太大分别,大可删去。--J.Wong 2012年1月18日 (三) 14:18 (UTC)[回复]
另外,本人希望时效性一辞改为有效期。--J.Wong 2012年1月18日 (三) 14:20 (UTC)[回复]

案例之地位及有效期:

  • 审批封禁:除了成文方针以及指引外,必须跟从以往两年内之案例,作出类近的裁决。任何个人观感应尽量避免。裁决者决定不跟从过往之案例时,必须列明有关的理据。整体精神应该是如果有类近案例,而处理方法仍然合符现有的规则及技术,则应遵从。
  • 快速封禁:半年内的案例,可以作为参考,但并非强制,特别在量刑的时候。其他仍然是依照已成文的方针及指引,及裁决者个人观点与感受。除非超过半年的案例中裁决或核禁结论非常特别,否则可能不具参考性。

备注:

文中未有“时效性”一词。请大家再检阅一下。-HW 抗议SOPA 2012年1月19日 (四) 00:32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