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理论
犯罪学与刑罚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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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理论(英语:Labeling theory)假定自我认同和个人的行为可能受用于描述或分类它们的术语决定或影响。它与自我实现预言和刻板印象的概念有关。标签理论认为,越轨行为并不是固有的,而是关注多数人对少数人或被视为偏离标准文化规范的人进行负面标签的倾向。[1]
在犯罪社会学中,标签理论被用于说明部分人如何走上越来越严重的犯罪生涯。约翰·布莱特怀特为该领域当代知名研究者之一。
该理论在 1960 年代和 1970 年代很突出,且该理论的一些修改版本已发展并仍然流行。污名被定义为一种强有力的负面标签,可以改变一个人的自我概念和社会身份。[2]
标签理论与社会建构和符号互动分析密切相关。[2] 标签理论是由社会学家在 1960 年代发展起来的。霍华德·索尔·贝克尔 (Howard Saul Becker) 的著作《局外人》(英语:Outsiders) 对这一理论的发展及其普及产生了显著影响。
标签理论还与犯罪(学)以外的其他领域相关联。例如,有对应于同性恋的标签理论。阿尔弗雷德·金赛 (Alfred Kinsey) 和他的同事是区分“同性恋者”角色和行为之间差异的主要倡导者。一个例子是男性进行女性行为意味著他们是同性恋的想法。 Thomas J. Scheff 指出,标签也与“精神疾患”有关。该标签并非指犯罪行为,而是指因精神障碍而未被社会接受的行为。
核心内容
[编辑]学者Edwin Lemert认为,人终其一生都会不断发生大大小小的偏差行为,这是正常的现象,标签理论称之为“原始偏差行为(Primary Deviance,或称初级偏差行为)”。虽然如此,人却不一定会就此走上犯罪生涯,大多仍然能够保有良好的行为分寸。
不过一旦原始偏差行为被施以某种社会控制(尤其是正式的社会制裁,例如刑罚),行为人立刻就得到旁人施加的社会减等标签(social degrading label)。行为人被贴上社会减等标签后,遭遇到社会所施加的强大压力(例如旁人开始会以标签描述的内容检视及解释行为人过去的所作所为,称为“追溯既往的阅读”),终于使行为人本身也开始发生自我概念的认同转变,而改变行为,使自己的行为更符合标签的描述(称为“自我预言的实现”或“邪恶的戏剧化”)。因此继续犯下“衍生偏差行为(Secondary Deviance,或称次级偏差行为)”,成为一个严重的犯罪者。
批评
[编辑]- 由于标签理论认为行为人受到正式社会控制,得到社会减等的标签后终将使犯罪越演越烈,那么初犯的再犯率应该是百分之百。但在统计上,初犯的再犯率却只有一小部分而已。因此批评者认为标签理论忽略了人本身的自由意志和理性决定的可能性,认为人的行为完全是社会反应的结果,并不正确。
- 标签理论虽然提供犯罪者从轻微犯罪到严重犯罪的过程一个说法,但却无法解释初级偏差行为发生的原因。
影响
[编辑]虽然遭遇许多批评,标签理论在各国的刑事政策上(尤其是少年犯罪的部份)仍然发挥了一定的影响力。为了避免行为人因经验不足,一时失足而得到社会减等的标签,各国对于从未受过刑罚制裁的人,多考虑采用转向处遇,使行为人尽快离开司法程序,改以其他方式矫治。
参见
[编辑]参考资料
[编辑]- ^ Source Wikipedia. 2013. Labelling Theory: Social Constructionism, Social Stigma, Deinstitutionalisation, George Herbert Mead, Howard S. Becker, Labelling. General Books LLC. ISBN 9781234583347
- ^ 2.0 2.1 Macionis, John, and Linda Gerber. 2010. Sociology (7th ed.). London: Pearson Education Canada.
外部链接
[编辑]- 林宏铭(指导教授:陈玉书). 標籤理論、羞恥感與再整合 (PDF). [2013-10-28].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9-08-19).
- 刘育伟. 犯罪學上標籤理論與明恥整合理論之關連-修復式正義之源起. 台湾法律网. [2013-10-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6-08). 外部链接存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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