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远省人民政府
外观
(重定向自绥远省人民政府)
绥远省人民政府是1949年6月至1954年间中华人民共和国绥远省的省级国家行政机关。[1]
历任领导
[编辑]华北人民政府任命
[编辑]1949年6月,中国共产党成立了由高克林为书记、苏谦益为副书记的绥远省委领导班子,绥蒙政府更名绥远省人民政府: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
[编辑]1949年9月19日绥远和平解放。1949年12月2日,绥远省人民政府与中华民国大陆时期绥远省政府合并,成立绥远省人民政府。
- 任期:1949年12月2日-1954年
- 主席:董其武 → 乌兰夫
- 副主席:杨植霖、奎璧、孙兰峰、苏谦益(1952年7月增补)
- 委员22人:周北峰,李居义、李世杰、秦丰川、胡风山、张立范、常佩三、张淑良、杨令德、辛崇业、康保安、张国林、苏谦益、张如岗、张庆忠、王建功、阮幕韩、李维中、靳崇智、刘秀梅、武达平、杨叶澎
- 秘书长李维中,副秘书长康保安
- 公安厅:厅长张如岗
- 绥远省人民法院院长阮慕韩
- 绥远省人民检察署:检察长张如岗(兼,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 民政厅:厅长周北峰,副厅长王建功
- 财政厅:厅长靳崇智,副厅长李忠孚
- 建设厅:厅长张立范,副厅长杨建财
- 农业厅
- 商业厅:厅长张庆忠,副厅长常佩山、王耀荣
- 教育厅:厅长秦丰川,副厅长吴达平
- 参事室:
- 交通厅
- 劳动局
- 水利局
- 卫生局
- 新闻出版处
- 人民监察委员会
- 民族事务委员会
- 财政经济委员会
- 附:绥远省军政委员会领导
1949年12月27日,经中央批准,成立绥远省军政委员会:
- 任期:1949年12月-1954年3月6日
- 主席:傅作义
- 副主席:高克林、乌兰夫、董其武、孙兰峰
- 委员16人:苏谦益、荣祥、张钦、奎璧、张濯清、袁庆荣、姚喆、于存灏、裴周玉、王克俊、杨志林、潘纪文(秘书长)、刘万春、阎又文、杨叶澎
历史
[编辑]1950年1月17日绥远省军政委员会通过《处理绥远境内蒙古民族问题方案》,决定伊克昭盟、乌兰察布盟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在绥远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伊克昭盟、乌兰察布盟人民自治政府;土默特旗人民政府直属省政府领导,安置和培养民族干部近1 000人;撤销原国民政府设立的东胜县、达拉特旗组训处和桃力民、百灵庙办事处;将东胜县和十里长滩区划归伊克昭盟自治区,乌兰花区、五当召区划归乌兰察布盟自治区;河东台站地划归土默特旗,伊克昭盟境内原属各县的“飞地”划归伊克昭盟各旗,实现旗政统一。1950年5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此方案。
参考资料
[编辑]- ^ 何虎生, 李耀东, 向常福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官志. 北京: 中国社会出版社. 2003. ISBN 9787800883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