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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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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甲法王安石變法之一。北宋熙寧三年(1070年),司農寺制定《畿縣保甲條例》頒行。鄉村住戶,每十家為一「保」,五保為一「大保」,十大保為一「都保」。以住戶中最富有者擔任保長、大保長、都保長。用以防止農民的反抗,並節省軍費。

保甲法受到了保守派的猛烈攻擊。樞密院司馬光劉摰等強烈反對保甲法,認為:行保甲法,無疑鼓勵民兵,甚至可能導致地方勢力增長和兵變。因此宋神宗也一度打算廢除保甲法,但得王安石勸解,得以保留。元豐八年,宋哲宗嗣位,司馬光上疏乞罷保甲,他在《乞罷保甲狀》曰:「古者八百家才出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閒民甚多」;「自唐開元以來,民兵法壞」,此後「民間何嘗習兵」;今「國家承平百有餘年」,百姓皆「不識兵革」,一實行保甲法「皆戎服執兵,奔驅滿野」,鄉間老人「以為不祥」。宣和年間,保甲法弛廢[1]

梁啓超《王安石傳》表示:「保甲之法既廢,將兵之制復壞,宋欲不,更可得耶?然則禍宋者,果荊公乎哉,抑溫公乎哉?」[2]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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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文獻通考》卷一五三載: 「(宣和)五年,手詔:訪聞保甲法行既久,州縣玩習弛廢,保丁開收既不以實,保長役使又不得時,如修鼓鋪、飾粉壁、守敗船、(沿)[治]道路、給夫役、催稅賦之類,科率騷擾不一。」
  2. ^ 梁啓超《王安石傳》第十一章第三【保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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