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事
外觀
參事可以指:
- 清末民初官職:新設或改組的中央各部,正副大臣之下,設參事數人,由大臣奏補。辛亥革命後,北洋政府中央各部均有參事二至四人,簡任,掌擬訂與審議各種法律命令,官階地位與各司司長同等。
- 1921年北洋政府公布《省參事會條例》。省政府可設參事會、省參事員。從事諮詢及審議。
- 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參事室:1938年3月至1946年5月設立。由留學美歐的外交、國際政治、國際法背景的專家教授組成。
- 中華民國(台灣):各級政府機關仍設有參事一職,如總統府、行政院、各直轄市政府等,主要功能亦為輔佐機關首長推行政務,性質近似於資深幕僚及顧問。就行政院編制而言,參事為簡任官等,列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府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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