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事
外观
参事可以指:
- 清末民初官职:新设或改组的中央各部,正副大臣之下,设参事数人,由大臣奏补。辛亥革命后,北洋政府中央各部均有参事二至四人,简任,掌拟订与审议各种法律命令,官阶地位与各司司长同等。
- 1921年北洋政府公布《省参事会条例》。省政府可设参事会、省参事员。从事咨询及审议。
- 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参事室:1938年3月至1946年5月设立。由留学美欧的外交、国际政治、国际法背景的专家教授组成。
- 中华民国(台湾):各级政府机关仍设有参事一职,如总统府、行政院、各直辖市政府等,主要功能亦为辅佐机关首长推行政务,性质近似于资深幕僚及顾问。就行政院编制而言,参事为简任官等,列第十二职等至第十三职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府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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