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陽縣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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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陽縣中國名,治所位於今湖南省桂陽縣境。

西晉建興三年(315年),陶侃郴縣地始置,隸屬平陽郡隋朝開皇九年(589年),平陽縣省入郴縣,隸屬郴州大業十三年(617年),蕭銑復置平陽縣,隸屬桂陽郡唐朝武德七年(624年),平陽縣併入郴縣,翌年復置,隸桂陽郡至德二年(757年),桂陽郡易名郴州,州治移平陽縣城。貞元二十年(804年),置桂陽監於平陽,平陽縣隸屬桂陽監。天佑元年(904年)撤平陽縣併入桂陽監。

北宋天禧三年(1019年),復置平陽縣屬桂陽監。元朝時,為桂陽路治所。明朝洪武元年(1368年),改,平陽縣屬桂陽府。一說[1],洪武九年(1376年),撤桂陽府,降為桂陽縣,平陽縣併入桂陽縣,歸衡州府轄。洪武十三年(1380年),升桂陽縣為桂陽州。另說:洪武九年(1376年),撤桂陽府,平陽縣歸衡州府轄。洪武十三年(1380年),昇平陽縣為桂陽州

注釋[編輯]

  1. ^ 明史·志第二十·地理五》桂陽州元桂陽路,治平陽縣,屬湖南道宣慰司。洪武元年為府。九年四月降為縣,省平陽縣入焉。十三年五月升為州。

參考來源[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