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爾維爾·富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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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爾維爾·韋斯頓·富勒
Melville Weston Fuller
第8任美國首席大法官
任期
1888年7月20日—1910年7月4日
提名格羅弗·克利夫蘭
前任莫里森·韋特
繼任愛德華·道格拉斯·懷特
個人資料
出生(1833-02-11)1833年2月11日
緬因州肯納貝克縣奧古斯塔
逝世1910年7月4日(1910歲—07—04)(77歲)
緬因州漢考克縣索倫托
政黨民主黨
配偶Calista Reynolds (1858–1864)
Mary Coolbaugh (1866–1910)
學歷哈佛大學
鮑登學院 (BA, MA)
簽名

梅爾維爾·韋斯頓·富勒Melville Weston Fuller,1833年2月11日—1910年7月4日),生於美國緬因州奧古斯塔,是一位政治家、律師和法官。於1888年至1910年任美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他出生在緬因州的奧古斯塔,畢業於鮑登學院後,在芝加哥創立了一家律師事務所。在內戰期間,他曾在伊利諾伊州眾議院擔任過一個任期。之後富勒成為芝加哥一位著名的律師,並且是幾個民主黨全國代表大會的代表。

他拒絕了格羅弗·克利夫蘭總統的幾項任命,隨後接受提名,接替莫里森·韋特擔任首席大法官,儘管有人反對提名,富勒在1888年獲得了參議院的批准。1893年,他拒絕了克利夫蘭擔任國務卿的邀請。他一直擔任首席大法官,直到1910年去世。

早年[編輯]

富勒出生在緬因州的奧古斯塔,他的外祖父Nathan Weston和祖父Henry Weld Fuller都是評委。他的父親Frederick Augustus Fuller是一位著名的律師。他出生後不久,父母就離婚了。他在哈佛大學讀了一年的大學,並於1853年從鮑登學院畢業。然後,他在哈佛大學法學院待了六個月,1855年離開。

1893年,富勒拒絕了當選總統格羅弗·克利夫蘭擔任國務卿的邀請。

1899年,他在巴黎的仲裁委員會工作,解決英國與委內瑞拉之間的邊界爭端。

首席大法官[編輯]

1888年4月30日,格羅弗·克利夫蘭總統在莫里森·韋特去世後提名他擔任首席大法官。

富勒的提名在參議院受到冷遇。內戰期間,他避免服兵役,在伊利諾伊州眾議院任職期間,他曾試圖阻止理查德·耶茨州長提出的戰時立法。於是,共和黨人發起了一場針對富勒的誹謗運動,把他描繪成一個反戰爭的民主黨人,並發表了一篇文章,聲稱「1863年伊利諾伊州立法機關的記錄是黑人,而富勒先生的行為是不值得的、不愛國的」。然而,他最終在1888年7月20日被美國參議院以41票對20票的結果確認,9名共和黨人與民主黨人共同投票確認了他的身份。他在同一天收到了他的委託。直到1888年10月8日才宣誓就職。

在1891年的Caldwell v. Texas(137 U.S. 692 (1891))中,富勒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Equal justice under law),他在判決中這樣陳述:

By the Fourteenth Amendment the powers of the States in dealing with crime within their borders are not limited, but no State can deprive particular persons or classes of persons of equal and impartial justice under the law.[1]

這句話的譯文為:

依據《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美國各州處理其州內罪案的權力並不受到限制,但各州不得剝奪特定人士(或某些階層的人士)接受平等及公正審訊的權利。

其他[編輯]

據說富勒長得很像馬克·吐溫。有一次,這位幽默作家在街上一位路人被攔住,要首席大法官給他簽名,於是馬克·吐溫寫道

It is delicious to be full, but it is heavenly to be Fuller. I am cordially yours, Melville W. Fuller.

參考[編輯]

  1. ^ Caldwell v. Texas, 137 U.S. 692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1891).
司法職務
前任者:
莫里森·韋特
美國首席大法官
1888–1910
繼任者:
愛德華·道格拉斯·懷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