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德克頓學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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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德克頓學派潘德克頓法學學說彙纂派(Pandektenwissenschaft、Pandektistik)對19世紀的德意志私法學術有着籠罩性的影響。

語源[編輯]

潘德克頓(Pandekten)一詞,來自於拉丁文的學說彙纂(Digesta seu Pandectae)。在希臘化時代里,學說彙纂的希臘文名稱為πανδεκτης,意即「包羅萬象(Allumfassendes)」。[1]

潘德克頓法學指的是在德意志地區,以作為繼受之結果的羅馬法文本(主要是學說彙纂)為研究對象的學術,其主要方法是從羅馬法決疑論式的文本中抽出一般的法規則和法概念,並對之進行體系化。在這種學術工作的努力之下,德意志的法學家們創造出了「潘德克頓法(Pandektenrecht)」,其在德意志起着普通法的作用,直到1900年1月1日德國民法典的生效。

代表人物[編輯]

潘德克頓學派最重要的代表人物有普赫塔(Georg Friedrich Puchta),凡格羅夫(Karl Adolph von Vangerow),海澤(Georg Arnold Heise),溫特沙伊德(Bernhard Windscheid),鄧恩伯格(Heinrich Dernburg)和畢洛(Oskar von Bülow)。

學派特點[編輯]

潘德克頓學派所從事的工作屬於法律史研究。這一學派與歷史法學派中的羅馬派有着密切的關聯,後者是薩維尼在19世紀初,作為對自然法理性法的反動而建立起來的學派。當時德意志地區存在着許多法典法(Kodifikationen),如1794年的普魯士一般邦法和1811年的奧地利普通民法典,但這些法典在學術的地位無足輕重,因為傳統的日耳曼-德意志法所能提供給學術研究的素材極為有限,所以當時的法學家們寧可去研究羅馬法

通過繼受,作為普通法的羅馬法已經在德意志地區有了廣泛的傳播,誠然是以散亂的學說或判例的形式存在。經過潘德克頓學派將近一個世紀的努力,羅馬法開始以一個高度抽象化和體系化的形象出現在德意志地區,即德國民法典

潘德克頓學派的理論預設是個人主義和意志論,強調私法的任務是劃定並保護私人意志(Wille)的自由空間,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應當截然分開。

學派成就[編輯]

潘德克頓學派在存續的將近一個世紀的時間裡,把世界範圍內的羅馬法研究推進到了登峰造極的地步。創造了私法中的某些極具德意志特色的概念,如法律行為意思表示等,其最壯麗、同時也是最後的成就,是五編制(總則、物、債、親屬、繼承)的德國民法典。但正是隨着法典化任務的實現,潘德克頓學派也終於完成了歷史研究的使命,進而被實證民法的教義學所取代。[2]

文獻[編輯]

資料[編輯]

注釋[編輯]

  1. ^ 謝鴻飛:《法律與歷史:體系化法史學與法律歷史社會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150頁。
  2. ^ Andreas Schwarz: Zur Entstehung des modernen Pandektensystems, in: ZRG-RA, Bd. 42, 1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