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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震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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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震亞

潘震亞(1889年6月29日—1978年5月22日),學名瑞榮,別號樹庸,字震亞,筆名髯公,男,江西人,中國政治人物,中國共產黨黨員,曾擔任復旦大學校委會常務委員兼法學院院長、中央人民監察委員會副主任、監察部副部長、江西省副省長、省政協副主席,並獲選為第一、二、三、四、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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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震亞是新豐街鎮汾水村人。1889年6月29日出生於餘江縣瑞洪鎮。當時他父親在瑞洪鎮一家南貨店當店員。1890年他父親轉到九江某商店裏當店員,母子倆也隨父遷居九江。1892年他三歲時,因父親工薪微薄,一家生活仍難以維持,他隨母回老家汾水村居住。5歲至13歲在汾水村和磁圭村私塾讀書。14歲時,因家貧無力繼續讀書,他父親就托人介紹,送他到九江元記南貨店當學徒。

1908年春至1911年秋,到漢口萬利彩票行當店員任司賬。在此期間,深感自己的文化科學知識不足,想方設法或借或買一些新出版的宣傳革命的書刊,刻苦攻瀆。他在漢口曾參加革命黨人創辦的夜校學習,接受了三民主義思想,欽佩孫中山先生為挽救中華民族的危亡,必須推翻清政府統治的主張,認識到「天下興亡,匹夫有責」,決定加入革命黨人組織領導的商團,投身革命運動,並曾以商團成員的身份參加軍訓。

1911年10月辛亥革命武昌起義時,漢口商團聞訊,立即響應起義,商團成員剪去辮發,以示反對清政府,決心從事革命。當時他擔任街道巡邏,維持漢口市鎮的社會秩序工作。以後由於袁世凱進攻革命軍,他所在的商店停業,乃取道九江回到南昌,另找工作。

1912年春到南昌《江西民報》館擔任校對工作。1913年春到1915年冬先後考進章貢法政專科學校江西法政學校學習法律。後來逐步升為報館的采訪、編輯等。1916年10月至1918年夏在南昌《新共和報》任總經理兼總編輯,兼幹律師工作。同時兼任上海時報》、《申報》、《新聞報》的南昌特約通訊員,取筆名髯公。後來由於經常寫些政論文章在《新共和報》發表,抨擊北洋軍閥政府,擁護孫中山先生的護法運動。而那時南昌是北洋軍閥勢力統治範圍,以致北洋軍閥派軍隊將報館查封,潘震亞化裝逃往廣州。在廣州,他經羅家衡介紹,擔任眾議院秘書。

1920年加入中國國民黨,先後擔任國會非常會議秘書、大理院推事等職。曾接受林伯渠的建議,在報上宣傳反封建、反壓迫意識,提倡婦女解放。1922年,與沈信彬在上海創辦女子法政講習所,推動婦女解放運動。這個講習所培養了不少出色的律師,史良即為該所首屆畢業生。

1924年1月,國民黨召開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潘震亞擔任大會秘書處議事科長。1926年,被國民革命政府任命為司法行政委員會秘書、司法部第一處、第二處處長,同時兼任法官訓練班主任、革命軍事裁判所庭長等職。經共產黨員李合林介紹,他到黃埔軍校授課,認識了周恩來惲代英等人。在共產黨人的教育和影響下,潘震亞的思想發生了很大變化,逐漸由追求自由民主轉為嚮往共產主義。他曾向李合林要求加入中國共產黨,可是不久,第一次國共合作破裂,李合林犧牲,他的願望暫未實現。

1928年初,潘震亞離開廣州到上海當律師,並在上海法學院復旦大學政法學院中國公學等校兼課,先後結識了不少左傾人士和中共地下黨員,與張慶孚潘梓年胡愈之周新民等人有較為密切的聯繫,並自覺接受中共領導,參與中共所領導的各項革命活動。曾多次以律師身份為被捕的中共地下黨員出庭辯護,配合中共進行營救工作。該年上海人民為紀念「沙基慘案」舉行遊行示威,被國民黨逮捕了23人,潘震亞不顧特務的威脅,據理力辯,終於使他們獲釋。在經濟上,也經常資助中共地下組織的同志。還不時通過胡愈之向中共傳遞一些政治、軍事方面的情報。

1934年,上海成立各界救國會,潘震亞為發起人之一。該會發展成為上海各界救國聯合會時,潘震亞出任常務委員。是年,潘震亞加入了中國共產黨。 抗日戰爭時期,潘震亞隨復旦大學遷重慶北碚,幾經周折,與中共失去聯繫,但他仍以各種方式積極參加抗日救亡運動,支持民主學生運動,營救愛國親共人士。抗戰勝利後,潘震亞堅決擁護中共關於廢止國民黨的一黨專政、成立民主聯合政府的主張,積極參加反對國民黨統治的鬥爭。1946年2月10日,重慶發生「校場口事件」,潘震亞與史良任義務律師,打擊國民黨。

1946年秋,潘震亞隨復旦大學回到上海,繼續在復旦大學教書和兼辦律師業務。他積極投身國民黨統治區的運動,參加迎接中共的鬥爭。曾和張志讓李正文等人發起組織「上海大學教授聯合會」,支援當時的「反饑餓、反內戰、反迫害」的示威運動。鬥爭中,有些教授被解聘,許多學生和教授被捕,「大教聯」除了用輿論聲援外,還進行募捐活動,按月津貼被解聘的教授和受迫害的學生。為了救援被捕的學生,復旦大學舉行了大規模的罷教活動,潘震亞起草了罷教宣言,並和其他幾位教授深夜找市長吳國楨交涉,終於使被捕的教授和學生全部獲釋。

上海解放後,潘震亞參加了接管復旦大學的領導工作,擔任復旦大學校委會常務委員,同時兼任法學院院長,並應邀出席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次全體會議。1950年10月,調任中央人民監察委員會副主任、監察部副部長。1959年,調任江西省副省長、省政協副主席。被選為第一、二、三、四、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國政治法律學會理事。 潘震亞雖然在1937年與黨失去了聯繫,但一直以左派愛國民主人士的身份為黨工作,對黨懷著堅貞不渝的赤子之心。解放後,多次向組織提出入黨申請。1962年12月,經中共中央組織部批准,潘震亞重新加入了中國共產黨

潘震亞在從事司法教育工作的同時,還先後撰寫了不少法學論著,如:《刑法名論》、《刑事訴訟法論綱》、《中國繼承法論》、《中國破產法論》、《中國法制史》、《中國債權法總論》等。

1978年5月22日,潘震亞病逝於上海鄧小平等黨和國家領導人送了花圈。

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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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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