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之寀 (萬曆辛丑進士)
外觀
王之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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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刑部右侍郎 | |
籍貫 | 陝西朝邑縣 |
字號 | 字心一 |
出生 | 隆慶五年(1571年) |
逝世 | 天啓六年(1626年)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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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之寀(1571年—1626年),字心一,陝西朝邑縣(今大荔)人。晚明政治人物,屬東林黨。
生平
[編輯]王之寀為萬歷二十九年(1601年)進士。除清苑知縣,遷刑部主事。曾處理梃擊案的主角張差,用飯菜引誘他:「實招與飯,不招當飢死。」張差低頭,又說:「不敢說。」王之寀命眾人迴避,親自審問。張差的供言,結果供出是鄭貴妃手下太監龐保、劉成指使。當時萬曆帝不見群臣二十五年,力主從輕發落。
萬曆四十五年(1617年)京官考核,給事中徐紹吉、御史韓浚彈劾王之寀貪財,於是削籍為民。
天啟初年,廷臣多為他伸冤,召回恢復舊職。歷任尚寶少卿、太僕少卿、太僕寺卿。天啟四年(1624年)秋天,拜刑部右侍郎。天啟五年捲入汪文言案中,岳駿聲又控其勒索鄭國泰二萬兩,下詔追查。魏忠賢專權,修《三朝要典》時,「梃擊案」以王之寀為首犯。
後又被府尹劉志選彈劾,逮下詔獄,坐贓八千,之寀竟瘐死獄中。[1]
參考文獻
[編輯]- ^ 《漢籍電子文獻資料庫-明人傳記資料索引》2:王之宷,字心一,朝邑人。萬曆二十九年進士,官刑部主事,首發張差梃擊事。天啟初上復讐疏,言方從哲、崔文昇等誤用藥之罪,累遷刑部侍郎。魏忠賢竊柄,首翻梃擊案,天啟六年下獄死。
官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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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劉濟 |
明朝清苑縣知縣 萬曆三十一年任 |
繼任: 周詩 |
前任: 倪天秩 |
明朝無極縣知縣 1602年-1605年 |
繼任: 胡行知 |
前任: 祈有代 |
明朝慶雲縣知縣 1611年-1613年 |
繼任: 陳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