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斌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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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斌余
失蹤情況已執行死刑
職業農民工
刑事指控殺人
刑事處罰死刑
定罪殺人

王斌余(1977年4月30日—2005年10月19日)是中國大陸的一名農民工和殺人犯。他出生在甘肅省甘谷縣的一個貧窮的農民家庭,17歲開始先後在甘肅、寧夏的城市打工,主要是做建築工人。

案件過程[編輯]

2003年8月開始,王斌余在石嘴山市陳繼偉承包的建築工地打工。王和其他工人吃住在工地,工作條件不好,缺乏福利,工資微薄,並且雇主規定在年底的時候方能領薪。王斌余平日和工頭、隊長和民工吳華及其妻兄蘇志剛等人有矛盾。後來他的弟弟王斌銀也在這個工地工作。

2005年5月,他因為家裡急需用錢等理由,要求辭工和結清2005年的工資,遭到拒絕。王斌余到地方人事勞動保障局投訴,調解人與施工隊隊長吳新國達成協議:5天內結清工資,其間王斌余不能繼續住在工地,但應該被付給少量生活費。吳提議給50元人民幣,但王嫌少未要。

當天晚上10:30左右,王斌余和王斌銀回到宿舍發現已進不去,遂去吳新國處討要生活費。吳新國未開門,而是用電話叫吳華來幫助勸說。吳華帶領蘇志剛、其岳父蘇文才、妻子蘇香蘭等人來到現場後,和王斌余發生爭吵,蘇文才並打了王斌余的耳光。王斌余在惱怒情況下掏出隨身的摺疊刀,刺倒蘇志剛、蘇文才、吳華、蘇香蘭和吳新國的妻子湯曉琴。他還試圖追殺試圖報警的吳新國。吳逃脫後,他又返回來繼續補刺。一共刺了47刀,造成蘇志剛、蘇文才、吳華、蘇香蘭4人死亡,湯曉琴1人重傷。

案發後,王斌余先逃離了現場,並將刀扔進黃河,但於同晚11:55去公安局自首。

審判[編輯]

2005年6月16日,石嘴山市中級法院一審宣判王斌余犯有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王斌余不服上訴,認為自己是因為平時待遇不公,後來討要工錢未遂而激憤殺人,而且鑑於主動投案自首應該從輕處罰。寧夏高級法院於9月29日開始審理,10月19日終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王斌余於當日被執行死刑。

爭議[編輯]

民間很多人認為,王斌餘一案是中國大陸民工處於弱勢群體,其權益得不到合法保障造成的。但法院、檢察院等方面則有人認為:王斌余的情況有令人同情之處,但在已達成清算工資的調解協議的情況下,殘忍地連殺4人,按照法律程序沒有從輕處罰的理由。

外部連結[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