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斌余
王斌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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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省甘谷县 | 1977年4月30日
失踪情况 | 已执行死刑 |
逝世 | 2005年10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 (28岁)
职业 | 农民工 |
刑事指控 | 杀人 |
刑事处罚 | 死刑 |
定罪 | 杀人 |
王斌余(1977年4月30日—2005年10月19日)是中国大陆的一名农民工和杀人犯。他出生在甘肃省甘谷县的一个贫穷的农民家庭,17岁开始先后在甘肃、宁夏的城市打工,主要是做建筑工人。
案件过程
[编辑]2003年8月开始,王斌余在石嘴山市陈继伟承包的建筑工地打工。王和其他工人吃住在工地,工作条件不好,缺乏福利,工资微薄,并且雇主规定在年底的时候方能领薪。王斌余平日和工头、队长和民工吴华及其妻兄苏志刚等人有矛盾。后来他的弟弟王斌银也在这个工地工作。
2005年5月,他因为家里急需用钱等理由,要求辞工和结清2005年的工资,遭到拒绝。王斌余到地方人事劳动保障局投诉,调解人与施工队队长吴新国达成协议:5天内结清工资,其间王斌余不能继续住在工地,但应该被付给少量生活费。吴提议给50元人民币,但王嫌少未要。
当天晚上10:30左右,王斌余和王斌银回到宿舍发现已进不去,遂去吴新国处讨要生活费。吴新国未开门,而是用电话叫吴华来帮助劝说。吴华带领苏志刚、其岳父苏文才、妻子苏香兰等人来到现场后,和王斌余发生争吵,苏文才并打了王斌余的耳光。王斌余在恼怒情况下掏出随身的折叠刀,刺倒苏志刚、苏文才、吴华、苏香兰和吴新国的妻子汤晓琴。他还试图追杀试图报警的吴新国。吴逃脱后,他又返回来继续补刺。一共刺了47刀,造成苏志刚、苏文才、吴华、苏香兰4人死亡,汤晓琴1人重伤。
案发后,王斌余先逃离了现场,并将刀扔进黄河,但于同晚11:55去公安局自首。
审判
[编辑]2005年6月16日,石嘴山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王斌余犯有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斌余不服上诉,认为自己是因为平时待遇不公,后来讨要工钱未遂而激愤杀人,而且鉴于主动投案自首应该从轻处罚。宁夏高级法院于9月29日开始审理,10月19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斌余于当日被执行死刑。
争议
[编辑]民间很多人认为,王斌余一案是中国大陆民工处于弱势群体,其权益得不到合法保障造成的。但法院、检察院等方面则有人认为:王斌余的情况有令人同情之处,但在已达成清算工资的调解协议的情况下,残忍地连杀4人,按照法律程序没有从轻处罚的理由。
外部链接
[编辑]- 《王斌余故意杀人案二审宣判》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媒体对王斌余案件的讨论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检察日报》对王斌余案社会影响的讨论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