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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都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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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都詔》(本圖出自裴輝璧《皇越文選》卷之五)

遷都詔越南語: Thiên đô chiếu越南李朝開國君主李公蘊的詔書。1010年春,李公蘊乘前黎朝嗣主幼沖,篡奪皇位,改元順天,建立大越李朝。他從華閭古都遷都到昇龍城(即今日河內,原名大羅城,為唐朝高駢治所)。為此特地發布遷都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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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盤庚五遷周室成王三徙。豈三代之數君徇於己私。妄自遷徙。以其圖大宅中。爲億萬世子孫之計。上謹天命。下因民志。苟有便輒改。故國祚延長。風俗富阜。而丁黎二家。乃徇己私。忽天命。罔蹈商周之跡。常安厥邑於茲。致世代弗長。算數短促。百姓耗損。萬物失宜。朕甚痛之。不得不徙。
況高王故都大羅城。宅天地區域之中。得龍蟠虎踞之勢。正南北東西之位。便江山向背之宜。其地廣而坦平。厥土高而爽塏。民居蔑昏墊之困。萬物極繁阜之豐。遍覽越邦。斯爲勝地。誠四方輻輳之要會。爲萬世帝王之上都。
朕欲因此地利以定厥居。卿等如何。

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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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法令在許多方面有重大意義。涉及到歷史政治文學地理哲學等方面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