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絡羅氏 (允禩)
郭絡羅氏(1680年代—1726年),清朝福晉,康熙帝第八子允禩之妻。和碩額駙明尚之女,安親王岳樂外孫女。
生平
[編輯]生母愛新覺羅氏(1659年—1684年)是安親王岳樂和側福晉吳喇漢哲爾門氏之女。由於母親早逝,郭絡羅氏養於外祖父安親王府中。外祖父的正室、即嫡外祖母赫舍里氏是輔政大臣之首,文忠公索尼之女,孝誠仁皇后的姑姑。外祖父逝世後,郭絡羅氏仍生活於安王府中。她與允禩的初定婚宴,即是在安親王府舉行。這是她與康熙帝其他皇子福晉出身的最大不同。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學者楊珍推論定婚宴的時間在康熙三十六年(1697年)的某月二十日。康熙三十七年(1698年),十八歲的允禩封和碩貝勒[來源請求]。同年,郭絡羅氏與他正式完婚[1]。
婚後最初的幾年,郭絡羅氏與允禩生活於紫禁城中,後遷居於八貝勒府。八貝勒府靠近柏林寺,與四貝勒府(即後來的雍親王府、雍和宮)毗鄰。當時王府事項均由她做主,允禩則頗為懼內。郭絡羅氏未生育子女,允禩其她妾室僅生育一子一女。學者楊珍認為允禩妾室[註 1]、子女的數量在康熙帝諸子中皆最少的情況,可能是造成郭絡羅氏名聲不佳的客觀原因。在郭絡羅氏的主張下[1],允禩將何焯幼女收養於府中。而這種私下的收養行為,與清朝皇族在收養子女方面的常規相違背,日後亦成為允禩的罪證[2]。
康熙朝末年,政局紛亂,太子允礽二度被廢。郭絡羅氏的母家和丈夫允禩積極參與儲君之爭。其舅舅景熙首告,是太子允礽二度被廢的起因[1]。景熙是郭絡羅氏嫡外祖母赫舍里氏的兒子,孝誠仁皇后的表弟,皇太子胤礽的表舅。丈夫允禩亦曾是太子之位有力的競爭者,因生母及外祖家身份低微,最終未能繼承帝位。1722年末,康熙帝逝世,雍正帝繼位。不久,丈夫允禩獲封親王,實則處境更為兇險。郭絡羅氏的母家向她賀喜,她[註 2]卻道「何喜之有。不知隕首何日?」雍正帝屢降嚴諭,又令皇后烏拉那拉氏當面開導她[3]。期間,與廉親王府相鄰的雍親王府,因潛邸之故,升為雍和宮。雍正二年(1724年)五月,允禩請求移居。雍正帝將廢安親王府的空府給了他[1]。
雍正四年(1726年)正月辛酉,雍正帝以「殘刻」之罪名,革去郭絡羅氏的福晉頭銜,休回外家並嚴加看守,不准對外傳遞消息。同時要求允禩「痛改其惡。實心效力。朕自有加恩之處。若因逐回伊妻,懷怨於心。故意託病,不肯行走。必將伊妻處死。伊子亦必治以重罪[3]。」《永憲錄》所記[4],郭絡羅氏「毫無畏懼。忿然而去」。楊珍則指出,雍正帝稱康熙帝在戊子年(康熙四十七年,1708年)指「允禩之妻殘刻、皆染伊外家安郡王惡亂之習。幾致允禩絕嗣。伊妻聞之恐懼、方容允禩收女婢一二人。僅生一子一女。」與允禩子女出生於1708年的時間矛盾。
郭絡羅氏被休棄後,婢女白哥勸允禩向雍正帝謝罪,允禩憤然回答到「我丈夫也。豈因妻室之故而求人乎。」同年,雍正帝將允禩、允禟廢為庶人。郭絡羅氏的「強悍」、「不守婦道」亦成為允禩的罪名[2]。
《永憲錄》所記,最終雍正帝令郭絡羅氏自盡,並挫骨揚灰。或稱以庶人禮安葬。永憲錄的作者蕭奭認為「非邸抄之訛。則宗人府議罪如是耳。[4]」
影視形象
[編輯]影視作品 | 飾演的演員 | 劇中名稱 |
2011年《宮鎖心玉》 | 楊冪 | 洛晴川 |
2011年《步步驚心》 | 石筱群 | 郭絡羅·明慧 |
備註
[編輯]參考資料
[編輯]- ^ 1.0 1.1 1.2 1.3 楊珍. 《荣辱未卜的皇室女性——以瓜尔佳氏、郭络罗氏为例》. 故宫博物院八十华诞暨国际清史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北京市: 故宮博物院. 2005-08-26: 108–134 [2018-03-2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2-01) (簡體中文).
- ^ 2.0 2.1 《清實錄·世宗實錄·卷之四十四》○甲子。康親王崇安、及諸王、貝勒、貝子、公、滿漢文武大臣等、公同議奏。阿其那罪狀四十款。阿其那秉性奸險......平日受制於妻。一日與何焯共談。任聽伊妻門外大笑。不知省避。又將何焯之幼女。私養宅中。以為己女。眾所共知者一也......阿其那之妻。不守婦道。聖祖仁皇帝諭上□日甚明。皇上降上□日遣回母家。伊女婢白哥勸伊於皇上前謝罪奏懇。乃憤然曰。我丈夫也。豈因妻室之故而求人乎。白哥見伊日在醉鄉。屢次勸諫不從。遂憤恨自縊而死。遂理昏亂。眾所共知者一也......
- ^ 3.0 3.1 《清實錄·世宗實錄·卷之四十》○辛酉。諭諸王大臣等。允禩愈加悖逆。將朕所交之事、毫不實心效力。每事敗壞。不但伊奸詐多端。伊妻更屬殘刻。允禩平日甚畏之。戊子年。聖祖仁皇帝御乾清門,曾特降諭上□日雲允禩之妻殘刻、皆染伊外家安郡王惡亂之習。幾致允禩絕嗣。伊妻聞之恐懼,方容允禩收女婢一二人。僅生一子一女。朕即位以來。於允禩無恩不施。無事不教。乃允禩終懷異心。並不悛改。未必非伊妻唆使所致。朕將允禩晉封親王時。伊妻外家,向伊稱賀。伊云何喜之有。不知隕首何日等語。是誠何語。是誠何心。朕屢降嚴上□日與允禩之妻。又令皇后面加開導。諭伊勸諫允禩,感激朕恩。實心效力。乃屢次訓教。允禩夫妻毫無感激之意。伊等惡跡昭著。允禩之妻。亦不可留於允禩之家。我朝先世、曾有舊例。信郡王敖扎之妻。因欺侮其王聖祖仁皇帝曾令休回外家。禮親王福金殘刻。太祖高皇帝特遣王等將伊處死。今爾等前去。將朕諭上□日、降與允禩之妻。革去福金。休回外家。降上□日與伊外家人等、另給房屋數間居住。嚴加看守。不可令其往來潛通信息。再將此上□日降與允禩。嗣後伊若痛改其惡。實心效力。朕自有加恩之處。若因逐回伊妻,懷怨於心。故意託病。不肯行走。必將伊妻處死。伊子亦必治以重罪。○刑部等衙門......
- ^ 4.0 4.1 《永憲錄·卷四》和碩康親王沖安等疏廉親王允禩不孝不忠諸罪。命寬免其死。告祭太廟。廢允禩、允禟為庶人......皇上纘承大統。赦其罪惡。封為親王。屢加恩典。乃並不實心報效。伊妻之母家未賀封王。反謂有何喜處。不知何日隕【骨】【[首]】。他如克減山陵之夫役。幾失大禮......又聖祖臨御干清門曾傳諭。允禩之妻甚屬不婦。允禩亦懼伊妻。今允禩之妻暴戾不仁。仍然欺侮其夫。又因將母家治罪。不曾頒示。唆使其夫。以致惡亂已極。近將伊逐回母家。伊毫無畏懼。忿然而去。甚屬可惡。亦不可容於盛世......令庶人允禩妻自盡。仍散骨以伏其辜。散骨謂揚灰也。一雲以庶人殯殮。非邸抄之訛。則宗人府議罪如是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