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事豁免
外觀
領事豁免(英語:Consular Immunity)是指依據1963年《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各國領事人員在所駐在國行使其領事職務時可享有的便利、特權及豁免。[1][2]領事豁免權提供的保護類似於外交豁免權,但鑑於領事官員和外交官員的職能差異,這些保護並不那麼廣泛。例如,領事官員並不享有所駐在國在刑事管轄權上的絕對豁免,在當地法院採取行動後,他們可能因某些當地罪行而受審,而且只有在與領事職能直接相關的案件中才享有當地管轄豁免權。
美國案例
[編輯]職位 | 被逮捕或拘留 | 按普通程序 進入其住所 |
被開具交通罰單 | 被傳喚為證人 | 因非職務行為被起訴 | 家庭成員 享受豁免待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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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館 | 外交代表 | 否[a] | 否 | 是 | 否 | 否 | 是 |
行政及技術團隊成員 | 否[a] | 否 | 是 | 否 | 否 | 是 | |
服務人員 | 是[b] | 是 | 是 | 是 | 是[b] | 否[b] | |
領事館 | 職業領事人員 | 可因重罪或執行令[b] | 是[c] | 是 | 涉及公務可免於傳喚 任何情況不可強迫作證 |
是[d] | 否[b] |
名譽領事人員 | 是 | 是 | 是 | 涉及公務不可 其餘案件則可 |
是 | 否 | |
領事館雇員 | 是[b] | 是 | 是 | 涉及公務不可 其餘案件則可 |
是[b] | 否[b] | |
國際 組織 |
外交銜級成員 | 否[a] | 否 | 是 | 否 | 否 | 是 |
非外交銜級成員[d] | 是[d] | 是[d] | 是 | 涉及公務不可 其餘案件則可 |
是[d] | 否[b] | |
後勤成員 | 是 | 是 | 是 | 涉及公務不可 其餘案件則可 |
是 | 否 |
中國案例
[編輯]相關條目
[編輯]參考資料
[編輯]腳註
[編輯]文獻
[編輯]外部連結
[編輯]- 特權與豁免在美國國務院網站(英文)
-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在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網站(簡體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