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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稿:治安警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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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警察法
日本國政府國章(準)
日本法律
編號明治33年法律第36號
種類行政訴訟法
所管內務省
內容管理群眾集會和工會社團的法律

1900年 日本政府制定了《治安警察法》 ,旨在鎮壓甲午戰爭後開始增長並變得更為激進的工人運動該法規於 1933 年 3 月 10 日首相山形有朋領導下頒布施行。

以前,考慮到自由和人民權利運動,規範政治活動的主要手段是利用《安全條例》(1899年第67號帝國條例)和 《議會、政府和社會事務法》 (1899年4月第14號法案) 1945 年11 月21 日大東亞戰爭結束,第 44 任首相志出原喜十郎領導的志出原內閣廢除了該制度[1]

歷史[編輯]

  • 1900年明治33年)
    2月23日制定,同年3月10日公布, 3月30日起施行。
  • 1908年3月25日,眾議院通過《治安警察法修正案法案》(福田英子等人請願),3月26日,上議院否決。
  • 1922年大正11年)
    部分修訂。 1922年4月20日頒布,允許婦女參加和發起政治會議。
  • 1926年(大正15年)
    部分修訂。 1926年4月9日頒布,刪除了懲罰誘惑和煽動罷工的第十七條和第三十條。
  • 1945年昭和20年)
    8月28日,政府決定廢止《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等臨時管制法》,並決定遵循《治安警察法》精神的管制政策。
  • 根據總司令部的指令,該法於 1945 年 11 月 21 日被《廢除公共秩序警察法(1945 年第 638 號帝國法令)》(《波茨坦令》)廢除。

內容[編輯]

第1條至第19條內容是有關於控制集會、結社與群眾運動的相關法規,即:

  • 政治結社的通知(第1條)
  • 沒有資格加入政治團體的人(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十五條)
  • 就政治問題進行公眾集會的通知(第 2 條)
  • 與政治無關的公共事務相關的協會或會議的通知(第3條)
  • 戶外公眾集會或群眾運動的通知(第四條)
  • 戶外聚集、群眾活動、人群限制、禁止和解散、室內聚集的解散(第八條)
  • 集會言論限制(第九條、第十條)
  • 警察對社團、集會和群眾運動進行詢問以及對集會進行檢查(第 11 條)
  • 控制會議和群眾運動中的騷亂和騷亂者(第十二條)
  • 禁止攜帶武器、防具等(第13、18條)
  • 禁止在街道和其他公眾可以自由出入的地方進行行為(第16條)
  • 禁止秘



共三十三條法規(其中2條已刪除) 它與《維護社會治安法》並稱二戰前著名的公安法

外部連結[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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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945年(昭和20年)11月21日勅令第638號「治安警察法等廢止」
直接相關的法律法規
戰後繼承立法
  • 顛覆活動預防法- 指定解散過去從事顛覆活動的組織。
  • 政治資金控制法- 規定政治組織等的通知。
  • 工會法- 規定工人組織的權利
  • 勞資關係調整法- 規定工人集體談判權和爭議權
基於本法的公共團體
  • 大成佑三會- 根據本法第 3 條的規定設立。 1940年至1946年間日本唯一的偽政黨。
    • 御三政治制度會議- 為支持大政御三會推薦的眾議院候選人在御三選舉中的活動而設立。
    • 御山政治會- 眾議院中的一個派系,在御山選舉中當選的御山政治協會推薦議員所屬的派系。
    • 日本進步黨-右三政治會的許多成員在戰爭結束後立即入黨。
關於提高婦女政治地位
  • 婦女選舉權
  • 婦女解放運動
  • 新婦女會——以平冢賴藤市川房江、奧無梅羅為中心的組織。開展治安警察法第五條修改工作,實現部分修改。
    • 坂本誠- 創始成員之一。她是部分修訂《公共安全和警察法》第五條運動的核心人物,該條阻止了婦女的集會自由。
根據本法受到不利影響的政黨或政治組織
基於該法律的意識形態壓迫
  • 紅旗事件
  • 朴烈事件
  • 川俁事件- 儘管該事件發生在《治安警察法》頒布之前,但嫌疑人卻被指控違反《治安警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