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稿:治安警察法
外观
治安警察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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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律 | |
编号 | 明治33年法律第36号 |
种类 | 行政诉讼法 |
所管 | 内务省 |
内容 | 管理群众集会和工会社团的法律 |
1900年 日本政府制定了《治安警察法》 ,旨在镇压甲午战争后开始增长并变得更为激进的工人运动。该法规于 1933 年 3 月 10 日在首相山形有朋领导下颁布施行。
以前,考虑到自由和人民权利运动,规范政治活动的主要手段是利用《安全条例》(1899年第67号帝国条例)和 《议会、政府和社会事务法》 (1899年4月第14号法案) 1945 年11 月21 日,大东亚战争结束后,第 44 任首相志出原喜十郎领导的志出原内阁废除了该制度[1] 。
历史[编辑]
- 1900年(明治33年)
- 1908年3月25日,众议院通过《治安警察法修正案法案》(福田英子等人请愿),3月26日,上议院否决。
- 1922年(大正11年)
- 部分修订。 1922年4月20日颁布,允许妇女参加和发起政治会议。
- 1926年(大正15年)
- 部分修订。 1926年4月9日颁布,删除了惩罚诱惑和煽动罢工的第十七条和第三十条。
- 1945年(昭和20年)
- 8月28日,政府决定废止《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临时管制法》,并决定遵循《治安警察法》精神的管制政策。
- 根据总司令部的指令,该法于 1945 年 11 月 21 日被《废除公共秩序警察法(1945 年第 638 号帝国法令)》(《波茨坦令》)废除。
内容[编辑]
第1条至第19条内容是有关于控制集会、结社与群众运动的相关法规,即:
- 政治结社的通知(第1条)
- 没有资格加入政治团体的人(第五条第一项、第六条、第十五条)
- 就政治问题进行公众集会的通知(第 2 条)
- 与政治无关的公共事务相关的协会或会议的通知(第3条)
- 户外公众集会或群众运动的通知(第四条)
- 户外聚集、群众活动、人群限制、禁止和解散、室内聚集的解散(第八条)
- 集会言论限制(第九条、第十条)
- 警察对社团、集会和群众运动进行询问以及对集会进行检查(第 11 条)
- 控制会议和群众运动中的骚乱和骚乱者(第十二条)
- 禁止携带武器、防具等(第13、18条)
- 禁止在街道和其他公众可以自由出入的地方进行行为(第16条)
- 禁止秘
共三十三条法规(其中2条已删除) 它与《维护社会治安法》并称二战前著名的公安法。
外部链接[编辑]
- 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
- 战后继承立法
- 颠覆活动预防法- 指定解散过去从事颠覆活动的组织。
- 政治资金控制法- 规定政治组织等的通知。
- 工会法- 规定工人组织的权利
- 劳资关系调整法- 规定工人集体谈判权和争议权
- 基于本法的公共团体
- 大成佑三会- 根据本法第 3 条的规定设立。 1940年至1946年间日本唯一的伪政党。
- 关于提高妇女政治地位
- 妇女选举权
- 妇女解放运动
- 新妇女会——以平冢赖藤、市川房江、奥无梅罗为中心的组织。开展治安警察法第五条修改工作,实现部分修改。
- 坂本诚- 创始成员之一。她是部分修订《公共安全和警察法》第五条运动的核心人物,该条阻止了妇女的集会自由。
- 根据本法受到不利影响的政党或政治组织
- 基于该法律的意识形态压迫
- 红旗事件
- 朴烈事件
- 川俣事件- 尽管该事件发生在《治安警察法》颁布之前,但嫌疑人却被指控违反《治安警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