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朱令鉈中毒事件/存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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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torHu全錯了】紐約時報從未發表過Mob rule on China's Internet: The keyboard as weapon一文!
紐約時報The New York Times從未發表過Mob rule on China's Internet: The keyboard as weapon一文! DoctorHu給出的資料來源的鏈接根本不是The New York Times紐約時報的!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所以,DoctorHu以及以下所列出的其它編輯建立在根本從未發生過的所謂的「事實」而所做出的一次或多次編輯行為都是100%錯誤的。
遵紀守法19:32 2006年6月16日、20:30 2006年6月17日、尊重事實13:04 2006年6月17日、DavidCollen 22:02 22:05 2006年6月17日、JohnBABMcFarlance 22:29 22:33 2006年6月17日、陽光燦爛 22:38 23:46 2006年6月17日、00:03 2006年6月18日、光明正大01:32 2006年6月18日、IP為209.6.213.29的匿名編輯01:48 2006年6月18日。
鑑於此,ID為「遵紀守法」、「尊重事實」、「陽光燦爛」、「光明正大」等的編輯故意[難道是無意?!]不斷地把明知是錯誤的根本不存在的東西強塞進維基百科,已經不配做維基人。當然,它們所用的那些所謂「尊重事實」、「光明正大」等ID名稱也對它們自身產生強烈的反諷。 笨囝囝囝 00:38 2006年7月4日 (UTC)
DoctorHu說的很準確:《Mob rule on China's Internet: The keyboard as weapon》(紐約時報版權文章)
笨囝囝囝不要篡改別人的話後再來所謂的反駁。篡改別人的原話,不符合編輯道德。 遵紀守法 23:26 2006年7月14日 (UTC)
【DoctorHu以及「遵紀守法」、「尊重事實」、「陽光燦爛」、「光明正大」等100%錯了】紐約時報並不擁有「Mob rule on China's Internet: The keyboard as weapon」的版權文章
1.任何人如有疑問,可致電紐約時報「RIGHTS AND PERMISSIONS 辦公室(212) 556-1989」得到結論--紐約時報並不擁有「Mob rule on China's Internet: The keyboard as weapon」的版權文章。
2.笨囝囝囝並沒有「篡改別人的話後再來所謂的反駁」。 請看維基如實記錄歷史的「遵紀守法」等的版本: 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6%B8%85%E5%8D%8E%E5%A5%B3%E7%94%9F%E6%9C%B1%E4%BB%A4%E9%93%8A%E4%B8%AD%E6%AF%92%E4%BA%8B%E4%BB%B6&direction=next&oldid=1746870 【【清華女生朱令鉈中毒事件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Revision as of 19:32 2006年6月16日; 遵紀守法 (Talk | 貢獻) (差異) ←上一修訂 | 查看當前版本 | 下一修訂→ (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索
朱令,... ...紐約時報在2006年6月1日的署名文章《Mob rule on China's Internet: The keyboard as weapon》裡,對網絡暴力進行了報道。
外部連結
* 纽约时报2006年6月1日文章 Mob Rule on Internet in China
......】】
3.「遵紀守法」、「尊重事實」、「DavidCollen」、「JohnBABMcFarlance」、「陽光燦爛」、「光明正大」等編輯蓄意多次將並不存在的東西強行塞入維基,白紙黑字不容抵賴,指鹿為馬的手法也委實拙劣,表明他們全然沒有最最起碼的誠信可言,其行為已構成對維基的蓄意破壞(vandalism), 請求管理員封禁破壞者的帳號和IP地址。
笨囝囝囝 05:00 2006年7月19日 (UTC)
緝鉈談暢:糾正某些編輯故意製造的關於New York Times的錯誤
I'm not very familiar with the wikipedia system. Sorry, cuz i don't know how to send a message here.
1.先糾正一個小錯誤:
詞條《朱令》最後一段中「在2005年12月至2006年1月間,一名id為skyonline的網友在天涯論壇發表文章重提此案,之後嫌疑人11年來首次發表聲明為自己辯解,激起眾人的討論,並引起網民對此案極大的關注。」
「一名id為skyonline的網友」應為「一名id為skyoneline的網友」,請看鏈接:http://www7.tianya.cn/New/PublicForum/content.asp?idarticle=464450&stritem=free&idwriter=7315729&key=15588554&part=0&flag=1
2.再糾正一個關於New York Times的錯誤: 先看New York Times官方網站的鏈接: http://www.nytimes.com/2006/06/03/world/asia/03china.html?ex=1306987200&en=e869df9e9d699d43&ei=5090&partner=rssuserland&emc=rss 該文By HOWARD W. FRENCH Published: June 3, 2006的 【標題】 為:「Online Throngs Impose a Stern Morality in China」,這是New York Times正式發表的文章標題!【儘管該文作者原稿標題可能是Mob rule on China’s Internet: The keyboard as weapon見他本人的網站鏈接: http://www.howardwfrench.com/archives/2006/06/01/mob_rule_on_chinas_internet_the_keyboard_as_weapon/ 所以!既然要寫出New York Times或紐約時報,就要寫New York Times所正式發表並版權保護的原文標題Online Throngs Impose a Stern Morality in China!!!
3.結論:
- 請不要再有意或無意中寫New York Times發表了Mob rule on China’s Internet: The keyboard as weapon了!--這是極為不尊重New York Times紐約時報的!
4.如果有人要在「朱令」詞條中加入New York Times或紐約時報的那篇文章,那就有別的維基人要加入該文作者對此文的回信解釋。
This is 笨囝囝囝&緝鉈談暢緝鉈談暢 13:41 2006年6月18日 (UTC)
具體文字修改意見
謝謝Theodoranian|虎兒 把條目恢復到編輯戰前。現在就該版本,提出幾處小的文字具體修訂意見,請編輯人酌情考慮。修改的原則是:可供查實,語言中性,不增加新內容。
在這裡,先給出建議修訂的整體文本(其中刪掉文字用刪除號表示,增加文字用黑體表示),後面給出修訂理由和根據。
這是建議修訂文本:
朱令,一位鉈中毒患者。原清華大學化學系1992級物化2班學生,後由於被人投放了高毒性鉈鹽鉈中毒,一度幾乎變成了植物人。
朱令自小學習鋼琴和古琴,1992年考入清華大學化學系,由於其多才多藝,因此加入清華大學民樂隊,並成為主力隊員。
1994年12月,朱令出現了奇怪的中毒症狀:其頭髮開始脫落、面部肌肉癱瘓、發音含混、四肢無力。經同仁醫院診療,雖然沒有查出病因,但是病情得到緩解。1995年3月朱令再次發病,並被送往協和醫院,一度懷疑是鉈中毒,但是協和一直沒有確診,無法採取主動的治療而延誤了病情。
1995年4月初,朱令的高中同學、北京大學力學系92級學生貝志城等人將這種莫名其妙的病症翻譯成英文,通過互聯網向世界發信。之後世界各地共回信1500多封,其中許多人認為這是典型的鉈中毒現象。1995年4月28日經北京市職業病衛生防治所的陳震陽教授化驗確診朱令兩次均為大劑量鉈鹽中毒,並懷疑有人蓄意投毒。然而,朱令的病情並未得到控制。
目前,許多關心朱令的人士在2004年3月發起成立了「幫助朱令基金會」,建立和維護有關朱令的網站。迄今為止,各方面已經為之捐款一萬八千餘美元截至2006年3月1日,基金會已經募捐三萬三千餘美元;其中部分捐款已送達朱令家庭,作為她的康復治療費用。
關於朱令中毒的原因,北京警方也曾經懷疑是有人投毒而介入調查,卻一直沒有偵破此案。多年來,貝志城一直沒有放棄追兇,並且公布了朱令父母認為的最大嫌疑人的姓名。在2005年12月至2006年1月間,一名id為skyonlineskyoneline的網友在天涯論壇發表文章重提此案,之後嫌疑人一位已經被北京警方解除嫌疑的朱令同學11年來首次發表聲明為自己辯解澄清網絡傳言,激起眾人的討論,並引起網民對此案極大的關注。
下面是建議修改的理由和依據: 1. 原文本:後由於被人投放了高毒性鉈鹽
- 建議文本:後由於鉈中毒
- 理由: 北京警方給出的定論為:鉈中毒。鉈中毒有兩種可能,一種是外人投毒造成,另一種是非外人投毒造成。北京警方尚未排除後一種可能,因此建議使用官方的準確語言。
- 依據1:「當初到底是不是有人「蓄意投毒」,警方至今都沒有明確的說法。」詳見:新聞晨報《11年前清華女生離奇中毒 真相至今仍撲朔迷離》,參見新浪網 http://news.sina.com.cn/s/2006-01-11/02427946651s.shtml
- 依據2:「1998年8月25日,北京市公安局約見朱令家屬,以下事實才得到確認:經朝陽醫院職業病研究所化驗鑑定,確定朱令是鉈中毒」,詳見:南方人物周刊《清華才女中毒案十年未結 傳言嫌疑人有特殊背景》,參見新浪網 http://news.sina.com.cn/s/2006-01-11/14088836952.shtml http://news.sina.com.cn/s/2006-01-11/14088836953.shtml
2. 原文本:迄今為止,各方面已經為之捐款一萬八千餘美元
- 建議文本:截至2006年3月1日,基金會已經募捐三萬三千餘美元。
- 理由:明確是基金會捐款額,因為還有其他渠道捐款,比如人民幣部分。明確截至日期。
- 依據:「March 2006: The donational received is $33406.67 [03/01/2006] 」,詳見 http://www.helpzhuling.org/ 英文網頁,Donation Progress
3. 原文本:多年來,貝志城一直沒有放棄追兇,並且公布了最大嫌疑人的姓名。
- 建議文本:多年來,貝志城一直沒有放棄追兇,並且公布了朱令父母認為的最大嫌疑人的姓名。
- 理由:在「最大嫌疑人」應該增加朱令父母認為的幾個字。第一,這不是警方公開說法,因為「當初到底是不是有人「蓄意投毒」,警方至今都沒有明確的說法。」第二,曾被警方認為有嫌疑的人,經過一年零四個月的調查,「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她和朱令中毒有關」,已經於1998年8月解除了嫌疑。
- 依據1:「記者:看了她的聲明,您仍然認為曉薇是最大的嫌疑人嗎?朱明新:更加確認她是。」詳見《[本報專訪]朱令母親:看了曉薇聲明,更懷疑她》,參見金羊網 http://www.ycwb.com/gb/content/2006-01/20/content_1058677.htm
- 依據2:「1997年4月2日警方將蘇薈帶走詢問,但是在1998年8月警方宣布解除蘇薈的嫌疑,因為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她和朱令中毒有關。」詳見:新聞晨報《11年前清華女生離奇中毒 真相至今仍撲朔迷離》,參見新浪網 http://news.sina.com.cn/s/2006-01-11/02427946651s.shtml
- 依據3:「當初到底是不是有人「蓄意投毒」,警方至今都沒有明確的說法。」詳見:新聞晨報《11年前清華女生離奇中毒 真相至今仍撲朔迷離》,參見新浪網 http://news.sina.com.cn/s/2006-01-11/02427946651s.shtml
4. 原文本:一名id為skyonline
- 建議文本:一名id為skyoneline
- 理由:網名拼寫錯誤。已有編輯指出。
- 依據:《天妒紅顏:十年前的清華女生被毒事件》,天涯社區 http://www.tianya.cn/New/PublicForum/Content.asp?flag=1&idWriter=0&Key=0&idArticle=421182&strItem=free
5. 原文本:之後嫌疑人11年來首次發表聲明為自己辯解
- 建議文本:之後一位已經被北京警方解除嫌疑的朱令同學11年來首次發表聲明澄清網絡傳言
- 理由:已經被警方解除了嫌疑,再稱嫌疑人不合適。嫌疑解除後,其作為公民的各項權利與我們大家一樣,不受任何限制。應該予以尊重。
- 其聲明的標題為:《孫維的聲明--駁斥朱令鉈中毒案件引發的謠言》,改為「澄清網絡傳言」要準確一些。「因為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她和朱令中毒有關」,「在1998年8月警方宣布解除蘇薈的嫌疑」,其本人沒有必要再多此一舉來「為自己辯解」。
- 依據1:「1997年4月2日警方將蘇薈帶走詢問,但是在1998年8月警方宣布解除蘇薈的嫌疑,因為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她和朱令中毒有關。」詳見:新聞晨報《11年前清華女生離奇中毒 真相至今仍撲朔迷離》,參見新浪網 http://news.sina.com.cn/s/2006-01-11/02427946651s.shtml
- 依據2:「當初到底是不是有人「蓄意投毒」,警方至今都沒有明確的說法。」詳見:新聞晨報《11年前清華女生離奇中毒 真相至今仍撲朔迷離》,參見新浪網 http://news.sina.com.cn/s/2006-01-11/02427946651s.shtml
- 依據3:《孫維的聲明--駁斥朱令鉈中毒案件引發的謠言》,天涯社區 http://www.tianya.cn/New/PublicForum/Content.asp?flag=1&idWriter=0&Key=0&idArticle=446431&strItem=free
遵紀守法 16:17 2006年6月20日 (UTC)
以上5處具體文字修改,請維基人在修訂相關條目時參考。
遵紀守法 16:25 2006年6月20日 (UTC)
對"User遵紀守法"的修改的補充意見
不支持遵紀守法|的改動。孫越琦託孤的1,2,3,和 4 點是完全尊重客觀事實的描述。 我對第1點, 5點作如下補充。
1. (朱令)"被人投放了高毒性鉈鹽"不可刪除.
不能刪除,或改為涉嫌被人投放了高毒性鉈鹽。 根據孫越琦託孤中闡述的第3點,犯罪嫌疑人自己承認在 有犯罪嫌疑人的單上簽字。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確立犯罪嫌疑人已明確說明警方認定有人涉嫌投毒。
5."之後嫌疑人11年來首次發表聲明為自己辯解" 之中的"嫌疑人"改為 "一位已經被北京警方解除嫌疑的朱令同學", 這個非常不妥.
如果要加入」一位已經被北京警方解除嫌疑的朱令同學「, 就要說明是引自犯罪嫌疑人聲明, 並沒有得到公安機關驗證,解除嫌疑也沒有相應法律名詞對應,所以不知這裡的具體指代。 同時為客觀起見,要加入朱令律師對解除嫌疑的闡述。 解除嫌疑在這裡非常容易被誤為排除嫌疑,和案件被撤銷。但事實上朱令律師已明確在新聞報導中指出解除嫌疑 僅能理解為解除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並不能理解為排除嫌疑。 Crystal ice 06:41 2006年6月21日 (UTC)
網絡傳言,不足為憑
本人從來沒有說過「New York's Times刊登"Mob rules Internet in China"」這類話,請不要把別人的原話修改後再來栽贓。我說的是:紐約時報2006年6月1日版權文章,沒有提到「發表」或「刊登」等字樣,你認識 Copyright The New York Times這幾個單詞吧?順便糾正你一下英文:紐約時報的英文是The New York Times, 那篇文章的標題是:Mob rule on China's Internet: The keyboard as weapon。知道為什麼要用rule而不用rules嗎?你先學好英文再說吧。
上面兩位的所謂反對意見,不予考慮,因為沒有具體依據,只是根據網絡傳言,而傳言不足為憑。
遵紀守法 14:32 2006年6月21日 (UTC) (補簽名)
- 請"User:遵紀守法"先生從New York Times官方網站上找證據支持自己的論點. 沒有這種證據,"User:遵紀守法"先生一而再再而三地聲稱New York Times刊登"Mob rule on China's Internet: The keyboard as weapon"是非常不妥的, 多次故意這樣那就是存心造謠. 網絡上的公眾可訪問可判斷的證據,這位先生斥之為網絡傳言. 但若是這位先生給不出證據,那這位先生自己的話,莫不是連網絡傳言都不如?
- 請勿抵賴你把所謂"Mob rule on China's Internet: The keyboard as weapon"加入"朱令"條目的外部聯接這一事實.你的修改記錄wikipedia里都有,多動動鼠標就可以看到. 我替你找一下貼在這裡.
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6%9C%B1%E4%BB%A4&diff=2110791&oldid=1746870 外部連結的綠色部分是你添加的,"User:遵紀守法"先生請勿責怪wikipedia的記錄功能,我相信wikipedia的數據庫沒錯. ----[User: 孫越琦託孤]
」網絡傳言,不足為憑「本身是沒有憑據的說法
1。 孫越琦託孤的關於醫生說法和排除朱令本人接觸鉈鹽有據可查。
1998年8月25日,北京市公安局約見朱令家屬,確認:朱令是在學校內中的毒;排除了朱令本人曾使用或接觸過鉈鹽;排除其家屬或親朋接觸過鉈鹽。
北京職業病防治所陳震陽醫生確定朱令是鉈中毒,並且體內的鉈超過致死量。陳震陽認為,如此大的劑量,不是自殺,就是他殺,而且兇手肯定是兩次投毒。
均見」清華才女中毒案十年未結 傳言嫌疑人有特殊背景「 , 時間:2006年01月11日 【來源:南方人物周刊】
http://news.sohu.com/20060111/n241389740.shtml
如要刪除投毒說,要列上以上事實,讓讀者判斷。
2。 嫌疑人簽犯罪嫌疑人單據並被警方突審見
依据3:《孙维的声明--驳斥朱令铊中毒案件引发的谣言》,天涯社区 [1]
3。朱令律師關於解除嫌疑的解釋,見
「清華女生11年前鉈中毒續:律師介入重新徵集線索 」 www.XINHUANET.com 2006年03月14日 08:26:27 來源:新聞晨報
--Crystal ice 18:55 2006年6月21日 (UTC)
建議
我建議寫成一個條目清華女生朱令鉈中毒事件,把朱令,孫維,「孫釋顏」的內容寫在同一個條目里,把事情的發生,發展,朱令的早期生涯,孫維作為嫌疑人之一(也許是唯一一個)被調查的情況,涉嫌的原因,推測的動機,以及孫維的家庭背景及其對案件的影響,以及從2005年年底到現在的互聯網討論,天涯的討論,百度的朱令吧,孫維吧,以及媒體的報道都寫入進去。
在材料選擇上儘量選擇公安機關公開的部分,報紙報道過的部分,因為我們不是偵查機關,僅從同學的回憶和網上材料不能確定事實是什麼(起碼人們腦子裡的事實和真正的事實還有一定差距)。同樣我們應該把懷疑孫維投毒論者的觀點,以及孫維本人的聲明都予以陳述,以示中立,讓讀者判斷是非。網絡不是審判機關,所以不能因為有重大嫌疑就在網上寫成投毒者。網絡上的信息也有不準確和互相矛盾的地方,所以不要加入所謂的結論。
我想,如果去蕪存菁,這個條目還是能夠以清晰的脈絡展現出事件的過程。也歡迎所有關心這件事的人參與這個條目的編寫,但是需要注意:
* 不要把自己的观点加入其中(维基百科不是原始研究) * 不要加入不可查证的信息(维基百科需要可查证) * 不要打编辑战,在讨论页充分沟通,尽量达成共识
最後,維基百科不是審判某個人的地方,也不是在維基百科中寫成偏向某一方的內容,哪一方就可以獲勝。維基百科也達不到所謂譴責嫌疑人以及喚醒他們的良知的地方。讓維基百科就作為一個百科全書就好。
謝謝 --用心閣(對話頁) 04:49 2006年6月22日 (UTC)
用心閣的想法是好的,不過我認為這裡有當事人的勢力看着,雞蛋裡挑骨頭,就是網上可見的東西也指責為"網絡傳言,不足為憑",很難改動得很完美.
另,才發現我好像可以編輯這個條目了,不再是只讀了,不過我還是不想改動,以免"遵紀守法""光明正大"先生又搞編輯戰. 近期我只考慮會加一些無字的照片圖像進去.
建議網友把自己認為可加入的資料,先整段地貼在這個討論區, 再由中立的wikipedia的編輯修改加入. 雖然我認可用心閣的態度,但因為我剛說過羅生門原則應該讓北京網友在此事中旁觀中立, 還有此事涉及共產黨政府和前國民黨政府高官,台灣網友也有羅生門之嫌, 所以我提議應該由中立的又對此事感興趣的香港網友改動編輯,他/她們相對而言與此事和此事相關的政治勢力的牽扯要小很多,可以相對更客觀地做出比較公正的判斷.--孫越琦託孤 03:25 2006年6月23日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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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4年11月底被發現鉈中毒」---還早着呢,不正確, 需要修改。笨囝囝囝 05:00 2006年6月26日 (UTC)
同意使用負法律責任的傳統媒體的內容
同意 百無一用是書生 的意見,使用傳統媒體或論文、著作的負法律責任的內容,而不是參雜網絡傳言或推測。鑑於傳統媒體對這個事件已有全面綜述,請選用。分別見:
1. 【新聞晨報】:「11年前清華女生離奇中毒 真相至今仍撲朔迷離」,記者:於任飛,鏈接:http://news.sina.com.cn/s/2006-01-11/02427946651s.shtml
2. 【南方人物周刊】:「清華才女中毒案十年未結 傳言嫌疑人有特殊背景」,記者:吳虹飛,鏈接:http://news.sohu.com/20060111/n241389740.shtml
遵紀守法 13:41 2006年6月26日 (UTC)
有組織地協調參與編輯戰是應該禁止的
在清華鉈中毒案的網絡炒作中,有一股勢力,目前已經轉移到google group,這個group的成員加入需要嚴格審批。目前,該group約有40餘名成員,100餘網上ID。具體在: http://groups.google.com/group/helpzhulingallus
挑起這次編輯戰的笨囝囝囝、孫越琦託孤、關注朱令、Crystal ice,是這股勢力中的比較活躍的。
這股勢力有組織地協調參與編輯戰,證據見:
1. 「【另一個戰場】Wi ki百科《朱令》詞條的編輯戰---請求增援!」,鏈接:http://post-mp3js.baidu.com/f?kz=108365180
2. 一百科《朱令》詞條被某ID「遵紀守法」改成...-->請網友評論,鏈接:http://post-mp3js.baidu.com/f?kz=107458086
請維基人在上面這幾個帖子被刪掉前(其中有些回帖已經被刪掉了),前往一觀。
這些人多在國外。「祝賀朱令吧壽終正寢」一帖,可視為其今後行動綱領之一。見:http://www2.bbsland.com/newland/messages/222467.html
維基百科不是進行爭端的戰場,請維基人明鑑。
遵紀守法 15:04 2006年6月26日 (UTC)
維基百科有自己的理念和政策,編輯戰是維基要避免的,與是否是有組織地協調無關。維基百科也歡迎任何人加入編輯,包括有組織地協調參與編輯。開放與自由是維基百科的目標,中立是維基避免戰端的政策,符合維基政策的編輯都不是維基禁止的,通過允許各種觀點呈現和各方編輯,維基能做到平衡事實和儘可能客觀。請參閱五大支柱政策:1. 百科、2. 中立、3. 開放、4. 互重和 5. 沒有絕對的規則(前四大支柱除外)。— fdcn talk 2006年06月28日06:28 (UTC+8 14:28)
「有組織地協調參與編輯」也是維基百科所歡迎的
根據維基執行編輯「自由主義者(Fdcn)」的解答,「有組織地協調參與編輯」也是維基百科所歡迎的。 特別標出,以正視聽。 笨囝囝囝 01:02 2006年7月4日 (UTC)
答User「遵紀守法」
因為關心朱令案件的人,才會去找到朱令吧這個自發討論朱令的地方,這並不奇怪。我不認識那裡的任何網友,我參加這裡和那裡的討論,意義完全一樣,都是完全自由的討論。我的改動是出於對這個事件的了解,與任何人沒有任何私下協調。我對朱令案的細節查證過,我的改動僅是在用心閣版本的基礎上,對一些細節的完善:
- 兩次大劑量中毒->我改為兩次中毒,第二次是致死大劑量。因為第一次的劑量新聞沒有明確報導。
- 懷疑有人投毒->我都改為涉嫌人為投毒,這個措辭出於南方人物周刊報導中的教委文件。同時來源於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定義。
- 我改動了捐款金額,是源於遵紀守法的提醒和幫助朱令基金會網站。且註明捐款是海外部分,請見幫助朱令基金會網站中文版。
- 不是人人能接觸的化學物質->我改為了只有極少數人能接觸的化學物質。依據是「據公安局有關人士說北京市工作中需要使用鉈和鉈鹽的單位只有二十多家,能接觸到鉈的只有二百多人」,來源於南方人物周刊報導。
- 我加入了警方排除朱令和家人接觸,來源是南方人物周刊報導
- 所以人們認為朱令被投毒的可能性比較高->我改為警方和為朱令作鉈檢測的醫生都認為朱令中毒是涉嫌人為投毒。因為人們的定義比較模糊,而醫生的態度見南方人物周刊報導,警方的態度源於設立了犯罪嫌疑人。
- 我加入了「肌體功能受損傷,感染丙型肝炎」,見南方人物周刊報導
- 曾經接受過警方的調查->我改為曾經接受過警方的調查和訊問,來源是孫維聲明
- 在1994年11月底被發現鉈中毒->我改為在1994年11月底開始出現鉈中毒症狀。原來的句子不準確,來源是南方人物周刊報導。
- 我加入第二次中毒是身體正常量的1000倍,來源於法制早報報導。
上面的南方人物周刊報導,法制早報報導都在連接中。以上是我的主要改動。 改動的唯一目的就是要在細節上遵循可以查證的事實。如有不實,也歡迎別人繼續改動。
同時謝謝各位編輯完善這個詞條的努力。笨囝囝囝在百度發貼對我的唯一影響,是宣傳了 維基這個自由的空間,讓我了解到我也可以參與編輯自己關注的詞條。謝謝大家。
對遵紀守法的評論,我很憤怒。試問上列第三點中我也留意了他的意見作了改動,並作了補充, 是否也可認為我與遵紀守法也是有組織的協調互動?鑑於WIKIPEDIA 僅僅是一個自由的百科全書,我不願與他產生爭執, 所以不再評說他的發言中無關自由的百科全書的部分。Crystal ice 16:37 2006年6月26日 (UTC)
不同意User:遵紀守法
我們所要爭論的問題首先是是否有必要在維基加入朱令或者朱令案件這個詞條。 我認為有必要。 朱令案件從11年前一開始就受到人們廣泛的注意,但是由於某種原因,它受到的關注只是限於媒體的報道那些事實,比如朱令鉈中毒的"奇怪病症",病情嚴重,「網絡遠程診斷」等等,這些事實的震撼性如此之大,以至於11年以後朱令案件提起當年不少看過報道的人都清楚記得(而且同樣提到以為朱令康復了,不知道這案件其實還有刑事性質的一方面。云云。),鉈中毒在11年前對普通人民來說還是很陌生,由於朱令鉈中毒的報導,這個疾病的存在和症狀被人們所熟知。而且就是因為當初貝志城的網絡救助,啟發了第一個網絡醫療診斷機構的誕生,
「The message was widely spread and since then the Internet has played a very important but complicated role in Zhu Lin's life. It has also impacted on the lives of many of them who have tried to see just how far telemedicine by the Internet can be taken to bridge the cultural, linguistic, and even political gulfs between China and the Western world.
The scientists of the Peking University provided a web site of telemedicine coordination so that more people can better give help to the patient on the other side of the Pacific Ocean.」
----《The First Large Scale Telemedicine Trial-ZHU Ling's Case》 from TeleSol Newspaper.
僅僅是這些成就和影響就值得載入維基了。
但是朱令案件的意義還不僅僅是這些。
隨着討論的人越來越多,有知情人或者非知情人提供的線索或者「謠言」,人們逐漸意識到有一個問題被忽略了,那就是朱令為什麼會中毒的呢?是自己不小心「中毒」了還是「被人投毒」?
國家司法機關至今沒有一個公開的說法,誰能夠給我們回答這些問題?我們不能自己回答這個問題,但是我們可以從一些專家權威提供的信息判斷。由於官方沒有提供任何公開的信息,報紙媒體的報道如果說不能確定其客觀性,那麼至少有公正性。所以我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報紙媒體最具參考價值。對於我們的問題,報紙媒體提供了一些這方面的參考資料,比如陳震陽的報告提示是二次中毒等等,當初網絡診斷一些醫療專家儘管沒有親身參與按照他們的經驗也可以總結出來是二次中毒,而且是有人投毒。孫維父親在接受記者採訪時也證實了孫維聲明是孫維所寫。等等。
無論是媒體報道的關於專家認為是二次中毒和有人投毒,和還有孫維聲明本身,大量資料提示着這個信息:朱令案件有刑事案件的性質。朱令案件到底有沒有刑事案件的性質這個問題是今年2006年年初以來討論的熱點,從網絡蔓延到媒體,大家都在拷問這背後是否有更深層次的真相?為什麼官方對於這個鬧得沸沸揚揚的案件討論沒有任何公開的反應或者交代?
很多人都關心着朱令案件的刑事真相,因為很多人相信這個刑事真相的公開和公平解決意味着中國司法制度的進步。朱令案件的刑事真相也許人們永遠也無法從官方那裡得到答案,但是包括嫌疑人在內的這場討論能夠給後人提供一個參考的線索。這就是我認為維基有必要記載朱令案件刑事性質方面的討論,因為這個指向嫌疑人的討論確實存在而且影響廣泛。至於有些人認為這不過是網絡暴民的一場「討論鬧劇」,首先俺覺得這個說法非常不民主,這個說法本身就是一種高高在上的態度。而且持這個看法的人沒有一個open mind,是對民間說法的閉目塞聽,不尊重。我們常常習慣於服從權威專家,但是權威專家的看法有時候僅僅是幾個人的看法而已。我覺得當一個觀點或者一個事件受到很多普通草民/民眾不約而同的關注的時候,這本身就代表了一種「權威」,也是值得尊重的一個看法。
在這個爭論上,我們可以借鑑參考一下The Last Supper(Leonardo)詞條編輯的做法。很多art historians都一致認為The Last Supper這個繪畫作品描述的是耶穌基督在一個晚餐里對他的十二個門徒宣布有人將出賣他,坐在桌子中間的是耶穌基督,而他兩旁分別是追隨她的十二個門徒。這個結論是主流art historians基於大量研究的基礎上來得出來的。但是大家知道,最近一個小說和改編它的同名電影THE DA VINCI CODE對這個著名的繪畫作品有不同的詮釋。這個小說的作者Dan Brown認為坐在耶穌基督右手邊的是Mary Magdalene而不是主流art historians說的是門徒之一John,說這個繪畫暗示了耶穌基督和Mary Magdalene的親密關係。雖然它只是一個小說故事,但是Dan Brown宣稱故事的結論也是參考了很多資料之後做出來的。老實說,且不管Dan Brown這個在書裡面的觀點是否經得起考驗,在學術界,他的論點的基礎相對於傳統的觀點是很薄弱的。但是由於故事的娛樂性這個小說非常暢銷,暢銷意味着影響力。所以wiki的英文版本的最新update也將Dan Brown的「異教」觀點也羅列其中,不因為這小說的論點論據很有說服力,只不過是因為其擁有大量觀眾。
至於遵紀守法用「組織陰謀論」來作論據否定一個詞條或者改變一個詞條的編輯,我非常不贊成他/她看待這個問題的思路,因為我覺得對於一個事情的做法方式是否合適的評價不是看一個人或者一群人的主觀願望,而是要看客觀的效果。就正如資本主義vs社會主義。社會主義的主觀願望是比資本主義的主觀願望要更得人心,因為它主張所有人都能夠平等分配到資源,但是在某種程度上結果是用資本主義的方式來運作一個社會更能夠更好的達到社會主義的所幻想的願望。就正如笨囝囝囝發貼主觀願望是號召「編輯戰」,但是客觀起到的作用是更多人去關注詞條編輯是否跟事實有出入。一個有公正客觀信念的編輯由於接受到信息不夠充分也會影響到他的編輯和判斷能力。比如這裡有一些編輯就根本不知道朱令案件,儘管他有公正客觀的願望,但是他並不知道這個詞條的編輯從何入手阿。要是大家對於某一些信息由疑問,大家大可以擺論據擺事實討論,用「組織陰謀論」實在是太大的帽子了。
由於上次沒有好好看維基的編輯規矩,一時氣憤之下跟遵紀守法發了一場「編輯戰」,所以被封了。不好意思。以後肯定按規矩辦事。
關注朱令 17:10 2006年6月26日 (UTC)
現在的版本非常客觀,希望能夠保留
看來要多多向編輯們學習如何客觀的寫詞條了。剛才仔細看了一遍,發邊了一處筆誤。「(《青年周末》記者向孫維的父親證實了該聲明為孫維所寫[10])」應該是「(孫維的父親向《青年周末》記者證實了該聲明為孫維所寫[10])」吧?希望編輯們抽空更正。關注朱令 15:36 2006年6月27日 (UTC)關注朱令。11:35 AM(美東時間) 06/27/2006
- 看了看,好像編輯的寫法是對的。不好意思。俺中文學的不好。關注朱令 17:23 2006年6月27日 (UTC)關注朱令
- 編輯作了一個很好的工作!現在版面又重新組織過,能否把朱令中毒前照片挪到朱令簡介那個段落? 孫越琦託孤,你上載的中毒前照片可能被刪除了,現在的中毒前照片是我從朱令基金會網址下載後另上的。關於照片問題,你是否已聯繫到了朱令基金會?現在兩張照片都在刪除投票區,需解決,謝謝。 Crystal ice 16:24 2006年6月27日 (UTC)
To 用心閣
謝謝你的改動和新加的資料,非常好。 投毒調查一段好像因新加資料,不太流暢了。我提供了修改意見,僅供參考。
由於鉈是一種只有極少數人才有條件接觸到的化學物質,「據公安局有關人士說北京市工作中需要使用鉈和鉈鹽的單位只有二十多家,能接觸到鉈的只有二百多人」[9]。
聖祖德兒童研究醫院(St. Jude)的醫生的回信同時指出「如果不是朱令在工作中使用到鉈(在生產光學鏡頭中需要),那麼很有可能是被人故意投毒」[10]。北京職業病防治所陳震陽為朱令作鉈檢測後認為朱令為兩次鉈鹽中毒[11],第二次中毒是致死的大劑量[12],所以警方和為朱令作鉈檢測的醫生都朱令中毒是涉嫌人為投毒判定只能是有人投毒[ref],而且兇手肯定是兩次投毒。綜合鉈接觸條件等因素,警方也認定朱令中毒是涉嫌人為投毒。警方並且通報家屬通過調查排除了朱令本人曾使用或接觸過鉈鹽,也排除了其家人和親朋接觸過鉈鹽。
[ref]: 朱弢等 《清華女生「鉈」中毒後無望掙扎11年》 《華夏時報》 2006年4月10日
Crystal ice 01:50 2006年6月28日 (UTC)
謝謝。另: 文章裡引求救信里的12/5日第一次出現胃部不適與別的新聞報導不符。幾乎所有的報導都是說11/24日第一次出現胃部不適。
原文: 1994年12月5日,朱令出現了奇怪的中毒症狀,首先是胃部不舒服。三天後,她的頭髮開始脫落並在兩天內掉光。
但比較符合2006年大部分報導的說法是:
1994年11月24日,朱令出現了奇怪的中毒症狀,首先是胃部不舒服。12月8日後,她的頭髮開始脫落並在幾天內幾乎掉光。
[ref]: 朱弢等 《清華女生「鉈」中毒後無望掙扎11年》 《華夏時報》 2006年4月10日
Crystal ice 08:56 2006年6月28日 (UTC)
笨囝囝囝 致 用心閣
用心閣閣下您好!非常感謝您的辛勤編輯。有一處小錯誤,我改了數次,但都無效[其它的有效],煩請您代勞: 「...投毒的真兄是孫維」--->「投毒的真兇是孫維」。笨囝囝囝 14:05 2006年6月28日 (UTC)
用心閣閣下您好!非常感謝您的辛勤編輯。有一處小錯誤,我改了數次,但都無效[其它的有效],煩請您代勞:
「2006年3月10日,北京市立天律師事務所接受朱家委託,提供法律援助,派出該所張捷和李海霞兩位律師為朱令家屬提供法律服務,維護朱令及家人的合法權益。」 中「派出該所...」有「派出所」的視覺干擾項。建議:把「該所」移後,改成「派出張捷和李海霞兩位該所律師」,或刪去「該所」二字,還更好些。請定奪。笨囝囝囝 14:27 2006年6月28日 (UTC)
第一段準確麼?
第一段說通過互聯網才得到救治,而下面文字中反映的情況確實協和醫院並未採納電子郵件中鉈中毒的說法,而是在進行了檢測後才採用普魯士藍治病。從4月18日,拖到4月28日。當然,並不否定鉈中毒的判斷,對於朱令家人尋找鉈中毒檢測的途徑的影響。--用心閣(對話頁) 16:19 2006年6月28日 (UTC)
--或者可以改為"互聯網對挽救朱令的聲明起了關鍵的作用"?關注朱令 22:13 2006年6月28日 (UTC)
--如果沒有互聯網的回饋,相信朱令家人不會去尋求檢測途徑,這是很關鍵的。且使用普魯士藍,也是通過互聯網的回饋,去據理力爭的結果。Crystal ice 22:36 2006年6月28日 (UTC)
笨囝囝囝 致 用心閣 以及 Wing
在Wing編輯的文本中,他注釋「按照互助客棧/求助的討論隱去所有人名」,那麼,本詞條就成了「某某鉈中毒事件」,內容中就有「孫某」,「蔡某某」,「...派出某某和某某某兩位律師」,那是荒謬滑稽的。
又如,「一個以「孫某聲明」為ID的發表在...」。請問「中文維基的管理員、德語維基在這裡的大使」Wing:天涯存在有一個叫「孫某聲明」這樣的一個ID發表了一篇題為《孫某的聲明--駁斥朱令鉈中毒案件引發的謠言》的聲明嗎?這顯然是荒誕不經的。笨囝囝囝 19:38 2006年6月28日 (UTC)
- 請解釋何謂「荒誕不經」「荒謬滑稽」?--Alex S.H. Lin (talk) .tw 21:41 2006年6月28日 (UTC)
:因為沒有人的名字是孫某。寫成孫某成為不可查證,反而違背維基原則 夜色正冷 19:11 2006年7月27日 (UTC)(夜色正涼)
關於孫維與祖父孫越崎和伯父孫孚凌的描述是否私隱侵權
我覺得不屬於私隱侵權。首先,孫維與其祖父孫越崎的關係不是秘密,孫維在其孫維聲明里已經告訴大家她祖父是孫越崎,孫孚凌和孫越崎的關係也是公開的,孫孚凌和孫維的關係也就很明確了。在中文維基里對「王菲」詞條的描寫,有關前夫竇唯和女兒竇靖童的事婚姻生活不也寫進去了?
竇唯 王菲的私生活是媒體的聚焦點。她當時在香港已經是天后級的人物,但1996年懷孕後,便放棄了香港的生活,於6月回到北京嫁給了著名搖滾樂手竇唯。她在某天早
晨睡眼惺忪衣冠不整倒夜香的照片被香港媒體拍下,轟動了整個樂壇。為了感情生活什麼都可以犧牲,這也成為了王菲在人們眼中另一個特點。姚謙曾指出他為王菲所寫的《我願意》一詞,靈感正正來自這張照片。
竇唯在王菲的音樂事業上的確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王菲的另類道路來自於她與北京音樂圈的頻繁接觸。兩人在很久之前就開始合作,比如早期的《執迷不悔》和《誓言》。有了竇唯的協助,王菲在音樂中大膽加入了各種形式的元素,在編曲和歌詞方面都產生了驚艷的效果。在王菲兩岸三地的演唱會上,竇唯也一直負責打 鼓。
他們生有一女,名為竇靖童,意為竇唯與王靖雯之女,生於1997年1月3日。後來竇靖童在1999年的《只愛陌生人》中也獻聲了一句「Come on, baby」。兩人於1999年離婚,又一次極大轟動了華人娛樂界,竇靖童撫養權歸於王菲。因為最開始香港媒體抓拍到竇唯與情人高原在一起,並且竇唯當場對記者表明高原是她的「愛人」,所以當時華人媒體與娛樂界眾口一詞指責竇唯婚外情,但事後千夫所指的竇唯宣稱全都是一場陰謀,而王菲自始至終沒有對此發表過意見。由於王菲不開口,竇唯也不透露具體情況,所以聽到的全都是媒體這一邊的看法,真實情況究竟如何不能有公正的定論。
再如,楊振寧的詞條裡面記載了兩次婚姻和他的兩任妻子。其中連翁帆是「廣東外語外貿翻譯系碩士班」的學生都記載了。
2004年底至2005年初,82歲高齡的楊振寧與28歲廣東外語外貿大學翻譯系碩士班學生翁帆再一次步入婚姻殿堂。
不僅如此,翁帆因為是楊振寧的妻子,所以也有其記載。
翁帆(1976年—),廣東外語外貿大學翻譯系碩士班學生,她的導師是著名同聲傳譯專家仲偉合。2004年12月24日耶誕前夕,28歲的翁帆與82歲高齡的著名華人物理學家楊振寧於廣東汕頭註冊結婚,一度成為社會熱點。楊振寧宣稱這是「上帝恩賜的最後禮物,給我的老靈魂,一個重回青春的歡喜」,他的首任夫人杜致禮於2003年病逝。
孫維這個人物目前來說非常具有爭議性,1)被公安局列為朱令鉈中毒的嫌疑人;2)她有很強的家庭政治背景;3)「孫維聲明」引發互聯網討論的熱潮,11年前朱令案件11年後迅速成為人們討論的熱點。翁帆被記載進入維基,很明顯是因為她與楊振寧的結合「一度成為社會熱點」,按照這個標準,孫維都可以獨立成為一個詞條了。我覺得隱去她在朱令案件中的名字不合理。
其次,加入孫維和他祖父和伯父的政治地位是跟首段"嫌疑人背景"相呼應。 關注朱令 23:44 2006年6月28日 (UTC)
「遵紀守法」先生打的正是編輯戰
這兩天比較忙,無法上網。剛看到「遵紀守法」先生又拋出一篇大作,指責本人搞編輯戰,這裡抽空回答一下。
- (當前) (先前) 19:32 2006年6月16日 遵紀守法
在"遵紀守法"先生2006年6月16日19:32分修改這條記錄之前,是不存在所謂的編輯戰的,之前的網友都是來增加完善詞條的內容的。
而"遵紀守法"先生匿名光顧後,則一而再再而三地更換ID(多為自我標榜類的什麼"光明正大""尊重事實"等slogan口號,但wiki管理員可看到IP已將其它ID封鎖),硬性把一篇New York Times上不存在的標題加入詞條的"外部連結"段落,並擅自刪改一些原詞條里確有事實證據但對唯一被懷疑的嫌疑人孫維不利的內容,這都是"遵紀守法"先生挑起編輯戰的不端行為的證據,wiki記錄裡面按「(當前) (先前)」link就可看得一清二楚。
另外,"遵紀守法"先生動輒將看法相同的網友歸入小團體,這是可笑的。若按這種判斷事物之標準,"遵紀守法"先生自己就可歸類為孫維家族成員。不論"遵紀守法"先生判斷事物之標準是對還是錯,其結果都是一樣對其不利的---要麼是血口噴人胡亂猜測,要麼是孫維家族成員故意搗亂。--孫越琦託孤 00:00 2006年6月29日 (UTC)
- 先糾正一下,這裡的管理員並不能知道某ID對應的IP,這需要社區同意後動用相關權限,編輯歷史是所有人都可以查看的。維基歡迎任何人參與編輯,也包括孫維家族成員與朱令家族成員,但無道理地刪除他人貢獻是不允許的。對於來源,維基要求可供查證(但不一定確證),無法查證的來源應當刪除。最後,感謝你們編輯的努力,只是請注意行文少些感情色彩,並且應當是陳述,不要寫成論證,大量的細節可以以注釋的形式。— fdcn talk 2006年06月29日00:15 (UTC+8 08:15)
- 正文裡我只加過「嫌疑人」部分,朱令照片,和fix了引用里的幾個bug。鑑於「遵紀守法」先生的在場,我儘量使我加的正文內容成為沒有多少感情色彩的客觀陳述,不管是孫維家族成員還是朱令家族成員,想改想刪也得拿出證據說明一下,哪裡錯了,改成什麼樣的更符合事實才行。討論頁的內容,由於不進入正文,就和「遵紀守法」的口氣彼此彼此差不多,比較激烈一些,見諒。--孫越琦託孤 01:18 2006年6月29日 (UTC)
"孫維"詞條併入
"User:Shizhao|百無一用是書生"先是刪除了"孫維"詞條的內容,又刪除"孫維"詞條全部。
"孫維"詞條的內容均為有據可查(有個人及法人承擔信息源的責任),且比較詳細,真實事件準確到月甚至日,"清華女生朱令鉈中毒事件"詞條並無收錄。本人按"User 用心閣"和"User 自由主義者"的建議,併入"清華女生朱令鉈中毒事件"詞條。
但是,當時「孫維"詞條的討論結果是四個「保留」(重複投票不計在內),兩個「合併」的建議,絕無「刪除」一說,希望"User:Shizhao"下回刪除之前能夠尊重大家的意見。討論結果見: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Wikipedia:%E5%88%A0%E9%99%A4%E6%8A%95%E7%A5%A8%E5%92%8C%E8%AF%B7%E6%B1%82/2006%E5%B9%B46%E6%9C%8819%E6%97%A5&diff=2152116&oldid=2151173
致孫越琦託孤:
1998年8月26日,公安局在被檢察院以指控孫維的證據不足「疑罪從無」為由不受理朱令案件的情況下,公安局14處宣布解除對孫維的懷疑。
這段可以查證嗎?沒有可以查證的資料來支持檢察院的說法和公安局的宣布。且孫維聲明的最初版本措辭用的是解除調查,從法律角度看更合理一些(因查不到解除嫌疑的法律定義)。我建議如要引用解除嫌疑說,也要同時引用朱令律師的解釋。Crystal ice 00:49 2006年6月29日 (UTC)
致Crystal ice:
按你提的問題,可以完善條目的內容。我引的是朱令律師的解釋,但朱令律師的解釋比較長,我還沒想好如何加進來。 若按孫維的聲明,則是終止調查。--孫越琦託孤 00:54 2006年6月29日 (UTC)
--發表的孫維聲明里用到解除嫌疑,但朱令律師通過媒體說明應理解為解除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不能理解為排除嫌疑。現在的問題是1998年8月究竟是宣布解除調查(原版孫維聲明),還是宣布解除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還是所謂解除嫌疑(但法律定義是什麼?),似乎無法查證。謝謝。 Crystal ice 01:04 2006年6月29日 (UTC)
致孫越琦託孤: 依據用心閣需要可查證的建議,我暫時把你添加的上述這一段改成了依據孫維聲明,和媒體報導可以查證的內容。如有不妥,歡迎繼續改正和補充。謝謝。 Crystal ice 01:34 2006年6月30日 (UTC)
笨囝囝囝 請教各位
各位好,請教:目錄之上的「維基人:你好。 我來解釋一下《Mob rule...」一文作者未署名,是「虎兒嗎」?
--查歷史,似乎是user DoctorHu. Crystal ice 01:58 2006年6月29日 (UTC)
--既然並非管理員之留作,置此文於目錄之上顯然失妥。請求管理員將此文加署作者並納入目錄。笨囝囝囝 02:06 2006年6月29日 (UTC)
希望大家能就描述給出可查證的資料
希望大家能就描述給出可查證的資料,BBS和網絡上的並不能稱信,所以希望給出媒體的報道。--用心閣(對話頁) 03:41 2006年6月29日 (UTC)
--請教 用心閣 閣下:「BBS網絡上的並不能稱信」,那麼維基百科不是網絡上的嗎?笨囝囝囝 04:28 2006年6月29日 (UTC)
--我同意用心閣的觀點,最好用可查證的資料,這樣也就保證了維基的可查證性質。但可查證的資料是否僅包括傳統媒體?同時現在成文的絕大部分在傳統媒體中均可查證。Crystal ice 05:04 2006年6月29日 (UTC)
維基百科之所以在某種程度上可信,是因為它不是原始研究,不是第一手報道,而是基於若干可以查證的原始資料。--用心閣(對話頁) 05:16 2006年6月29日 (UTC)
還是關於第一段
還是關於第一段,根據 http://bbs.hbu.cn/cgi-bin/YZBBSWEBSKINS-A/bbscon?board=WWW&file=M.912192554.A&num=6 的說法,本事件並不是第一例利用互聯網遠程會診的。--用心閣(對話頁) 05:18 2006年6月29日 (UTC)
關於「中國首例網絡救治案例」
先請看:
學術文獻1: 《夢想成真,在因特網上「安家」》 [2001電腦網絡科技節有獎徵文] 作者:杭州鐵路中心醫院 陳躍 http://ci.hz.cn/x/Html/20031026155650-1.html (節選)
医学上的千里眼与顺风耳
《第三次浪潮》的作者,美國未來學家阿爾文•托夫勒多年前曾預言:「未來醫療活動中,醫生將面對計算機,根據屏幕顯示的從遠方傳來的病人的各種信息對病人進行診斷和治療。」這種局面已經出現。 1995年 3月,山東姑娘楊曉霞因手臂不明原因潰爛,來北京求醫。會診醫生遇到困難,通過因特網向國際社會求援,很快200餘條信息從世界各地傳到北京,病因最終被確診為一種罕見的噬肌肉的病菌,有效地縮短了病程。同年 4月 10日,一封緊急求助( SOS)的電子郵件通過因特網從北京大學發往全球,希望挽救一位患有非常嚴重而又原因不明疾病的年輕女大學生的生命。10天時間裡,收到來自世界各地的E -mail近 1000封,相當多的意見認為是重金屬中毒,並被以後的臨床檢驗所證實為鉈中毒。這兩例遠程會診在國內引起巨大反響,使更多的讀者和醫生從此認識了因特網和遠程醫學。
學術文獻2: 《從「ta中毒事件」看語文現代化的重要性》 作者:劉澤先 北京市語文現代化研究會 理事 July 15, 1996 美洲中國文字改革促進會AAPCLR《語文與信息》(Language and Information)雙月刊(第5期)
http://www.wengai.com/gb/landetail.php?id=05&lan=GB 或http://post.baidu.com/f?kz=96884560
(節選)
大約半年前,各報刊報道了我國小學生楊曉霞得疑難怪病,醫學專家們都診斷
不出是什麼病來,後來通過Internet(互聯網絡)向全世界的醫學同行發出了
求援電,很快就得到了許多國家醫學專家提供的信息、資料和醫療方案。
現在又發生了一件類似的事件。去年12月,清華大學化學系九二級本科女生 21歲的朱令也得了怪病,......
從上我們可以看出,把朱令中毒病案說成「中國首例網絡救治案例」是不確切的。本人認為,根據朱令中毒病案互聯網反饋的規模以及中外媒體的廣泛報道等獨特性來看,加上一個修飾語「大規模」是較為貼切的。如寫成「此案(朱令中毒病案)是中國首次大規模利用互聯網進行國際遠程醫療診斷的案例」。
《清華女生朱令鉈中毒事件》的第一段,本人寫成:
朱令鉈中毒事件指清華大學化學系女生朱令[1],1994年11月底朱令出現不明原因怪病症狀,病因無法確診,治療近一個月後病情緩解。1995年2月開學一周後朱令再次發病,病情更嚴重,病因仍然無法確診,遂向全世界求援而得助。此病案是中國首次大規模利用互聯網進行國際遠程醫療診斷並最後得到確診和搶救的,當時中美兩國媒體大量報道,引起全球極大的轟動,並直接催生了國際組織「Health on the Net國際網上醫療」的成立。警方認定朱令的鉈中毒是遭人故意投毒。由於嫌疑人的家庭背景,以及北京警方歷時11年一直未宣布偵破此案,更引發媒體和網絡的報道與外界的關注和討論。 笨囝囝囝 05:41 2006年6月29日 (UTC)
關於第一段的修改
第一段現在的文本包括「根據警方提供的情況,遭人蓄意投毒是朱令中毒的真實原因。」,我想知道哪篇報道有說,原話是什麼。--用心閣(對話頁) 05:21 2006年6月30日 (UTC)
--據朱令家人委託的兩名代理律師之一張捷介紹,「根據警方目前提供的情況來看,有人故意投毒是朱令令中毒的真實原因,也就是說背後存在一個兇手」。於任飛《律師已介入徵集相關線索》 《新聞晨報》 2006年3月14日
是我看到這篇報道後,加入聯接,然後改動的。我認為朱令律師的話應具有法律效力。如有不妥,歡迎修改。 Crystal ice 05:28 2006年6月30日 (UTC)
- 我希望你們能改一改這一段,維基不是下結論的地方,這只是朱令律師一家的說法。要麼以其中一方的觀點陳述,要麼就陳述沒有爭議的事實(即使真實事實是那樣也不行)。— fdcn talk 2006年06月30日08:42 (UTC+8 16:42)
--導語引用朱令律師觀點不夠客觀。根據現在地信息,我認為「警方立案調查朱令鉈中毒的原因並確立了投毒嫌疑人。」比較客觀的說明了情況關注朱令 00:22 2006年7月1日 (UTC)
--孫維在孫維聲明里承認的自己是投毒嫌疑人,而孫維聲明的真實性被記者證實。孫維嫌疑人的身份是從自己嘴裡說出來,沒有比這個更能令人信服的來源了吧?自從貝志城指出孫維是嫌疑人以後,今年初很多媒體也都指出孫維是嫌疑人。關注朱令 15:36 2006年7月1日 (UTC)
沒有侵犯隱私
關於刪除的「隱私」內容,我恢復了。該事件的當事人,即使是非自願的,也是公眾人物,與事件有關的陳述不應當成隱私。既然有警方的對其調查,又有公共的關注,事實性的陳述應當保留,我看了看該條目,相關描述並沒有形成話語暴力和與事件無關,條目總體上做到了把孫定位為嫌疑人。— fdcn talk 2006年06月30日08:42 (UTC+8 16:42)
@有关侵犯私隐的论述跟我的看法一样,编辑比我说得更简洁些。关注朱令 17:13 2006年6月30日 (UTC)
請問「朱令中毒後照片」哪去了?
請問「朱令中毒後照片」哪去了? 笨囝囝囝 04:52 2006年7月1日 (UTC)
--好像是因版權被管理員(ShiZhao)刪除了。我留意到」孫越崎託孤「在他的對話頁已說明關於聯繫了朱令基金會,但不知結果。中毒前照片是我上傳的,我已聯繫過可能找到朱令家人的人,現在需要知道需何種授權方式, 郵件或書面?盼管理員回復。謝謝。Crystal ice 05:04 2006年7月1日 (UTC)
- Image:ZhuLing11.jpg是我刪除的,這裡有相關投票。另外Image:ZhuLing02.jpg也在相關刪除投票中,請注意,目前的版權狀況如果保持下去,也會被刪除。如想挽救這些圖片,請立即聯繫圖片的所有者,最好他們能以GFDL、CC或PD的自由版權方式釋出,合理使用會面臨很大的爭議,並不能保證它不被刪除。BTW,目前註明的「網頁的屏幕截圖」是錯誤的,這根本不是截圖。上傳圖片時的上傳頁面有相關政策鏈接,請閱讀。— fdcn talk 2006年07月1日07:56 (UTC+8 15:56)
註明 浩天律師事務所
「朱令家人訴協和醫院」一節中「1999年12月,代理此案的律師事務所向...法院提出...申請」,未提及是那一家律師事務所,而下文有「北京市立天律師事務所」,容易使人誤以為是指同一家事務所,所以,必須註明是哪一家。改成--->1999年12月,代理此案的浩天律師事務所... 笨囝囝囝 19:26 2006年7月1日 (UTC)
「...事務所向...法院提出...申請」搭配不當,應加上具體的律師。改成--->代理此案的浩天律師事務所律師俞蓉向...法院提出...申請。 笨囝囝囝 19:50 2006年7月1日 (UTC)
朱令鉈中毒時幾次換血是否起了重要作用
3月24日,協和醫院開始對朱令採取血漿置換療法,前後8次,每次均在1000毫升以上。這對未確診的情況下維持朱令的生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我對「協和醫院對朱令採取血漿置換療法是否對維持朱令的生命起了重要作用」有質疑,我不是醫生,但是這個問題在朱令吧討論過。這個觀點是朱令吧一個叫做西涵子的網友提出來的,但是她的觀點遭到了一個從事醫療行業的網友xyggmm的反駁,xyggmm網友認為血漿置換對挽救朱令或者維持朱令生命幫助不大,因為鉈離子進入人體以後會跟體內的組織結合,血液內的鉈離子實際上遠遠少於組織內的鉈離子。以下的摘自xyggmm網友在朱令吧的發言。
回覆:more about XH's medical report
correction to Araceli's發言整理 (1)
通常來說,金屬中毒與病毒感染不同, 病毒感染在臨床上可能有第二次發作原因是受感染的細胞破裂把更多的病毒釋放到了血液中引起第二次血液濃度高峰.毫無疑問,朱令兩次臨床發作已經表明兩個確切存在的藥峰(由兩次中毒引起). 因此,對臨床醫生來說.(根據臨床發作的次數即可得來),並不需要通過實驗來證明這兩個峰,(只要證實兩次都是TL中毒所致).因為這兩次臨床發作都表現出了相似的症狀,實驗本身已經證實是TL中毒,而且普魯士藍治療非常有效的.因此陳震陽醫生關於ZL至少兩次中毒的結論是毫無疑問的.我們之所以說至少兩次中毒,是因為有一種情況不能排除,即在兩次臨床發作前有可能存在多次小劑量的投毒,這些小投毒並沒有引起任何症狀但增加了ZL對TL的耐受性直到引起藥峰.討論正態曲線分布也沒有用,因為沒有人報道過一次TL中毒的有不止一個藥峰.如果不用普魯士藍治療,鉈的排泄非常慢,在血液和組織中的水平很穩定, 因為一旦TL與組織蛋白結合,自身就很難再剝離下來.血液置換法也許可以降低一點血液中TL濃度,從而減少TL在組 織上進一步的沉積,但對於已經沉積在組織上的TL,則沒有太多的幫助.
作者: xyggmm 2006-5-23 10:57 回復此發言
回覆:西菡子:對陳震陽醫生的檢測數據的補充分析
blood exchange has little to do with Ti in tissue, So Ti in tissue is much higher than blood see the report:275微克/升;腦脊液鉈含量263微克/升;血清中鉈含量31微克/升
作者: xyggmm 2006-5-18 09:15 回復此發言
回覆:西菡子:對陳震陽醫生的檢測數據的補充分析
XH's treatment didn't improve symptom because too much Ti already accumulated in tissue. The treatment without 普魯士藍 didn't reduce it. Therefore functions of the organ such as nerve system became worse along with time.Onset of Ti poison is not very acute. Lighter symptom of first onset means less amount of Ti intake, which allowed the time for ZL's recovery
作者: xyggmm 2006-5-18 09:26 回復此發言
關注朱令 00:18 2006年7月3日 (UTC)
判斷是否理性取決於是否言而有據,如果你覺得不是言而有據,那麼不妨做一個維基人,指出來。
「又闡述的羅里羅嗦,還有很重的炒作點擊率的八卦新聞的影子」也是一個很模糊很主觀的提法, 你在揣測編輯者的心理, 誅心之論和維基的自由的風格才是衝突的。「夜涼如水 06:39 2006年7月3日 (UTC)」
我查看了一下「歷史」,最初是 用心閣 於14:22 2006年6月28日編輯的,以下是原文:【3月24日,協和醫院對朱令開始進行血漿置換療法,總共進行了8次,每次均在1000cc。該療法在為確診前維持她的生命起了重要的作用,但不幸的是在這個過程中朱令感染了丙肝。起了相當的作用,】 笨囝囝囝 21:18 2006年7月3日 (UTC)
這段話是來源於《醫院:被延誤的病人和從不延誤的權力》《三聯生活周刊》 2001年2月19日,網友的言論不能作為可查證的內容。--用心閣(對話頁) 10:39 2006年7月6日 (UTC)
對於媒體的報導我們應該主要採用關於明顯事實的報導,比如給朱令換血導致了丙肝感染(雖然也是判斷,但是被爭議的一方沒有提出異議和反駁這個判斷,這個就成為事實),但是給朱令換血是否對挽救朱令的生命起到重要作用很可能只是媒體自己想當然的猜測和判斷,我當初也以為這是很明顯的。在給朱令治療的過程中,當事人對換血過程中朱令感染了丙肝,鉈中毒的確診和普魯士蘭最終挽救了朱令的生命等重大明顯的事實的追究,遠遠多過換血是否起到挽救朱令生命的作用的追究因為後者既沒有真正挽救了朱令的生命,對它討論的結果也不太可能影響到刑事或者民事責任。對後者更感興趣的是醫療界和學術界。我想說的是,因為當事人沒有對這個問題的追究,很長時間以來沒有人對這個問題公開討論爭辯所以也就沒有一個權威的答案。而普通人很容易從常識和直覺出發做出判斷,我認為媒體說的「重要作用」是媒體自己的判斷而不是權威判斷,媒體不是醫療專家不可能有做出專業上的判斷,而報導也沒有指出那個判斷是從哪個醫生或者權威專家那裡得來的。既然有網友提出異議並且基於事實有理有據反駁了這個判斷,為什麼說網友的言論不能作為可查證的內容呢?
關注朱令 21:47 2006年7月6日 (UTC)
關於換血
可以把分歧寫進條目中,只要雙方觀點都可查證。就像收到email的數量,1500,1650, 3000都可以寫入條目。--用心閣(對話頁) 11:14 2006年7月3日 (UTC)
關於收到的email的數量
正如幫助朱令基金會收到捐款的金額數目會隨着時間推移而增加,在當時貝志城他們發出SOS求救信以後的若干長的一段時間內,他們收到的email的數量也會隨着時間因素的變化而變化。我們可以採用updated之後的數據,亦即「收到email回信3000餘封」。 笨囝囝囝 16:47 2006年7月3日 (UTC)
聖裘德 or 聖祖德
在google中搜索,聖裘德 和聖祖德都有存在,還有其他譯法,而聖祖德的使用次數要多一些。--用心閣(對話頁) 13:45 2006年7月5日 (UTC) 按照搜索排名為:
- 聖祖德兒童研究醫院:1480
- 聖猶大兒童研究醫院:1400
- 聖裘德兒童研究醫院:497
- 聖吉德兒童研究醫院:58
--用心閣(對話頁) 09:53 2006年7月6日 (UTC)
這段文字出自哪個報道?
有人相信孫維已改名孫釋顏,他們通過中國大陸官方網站www.id5.cn的「全國公民身份信息系統NCIIS」公開查閱身份證,查得孫釋顏身份證號 XXXXXXXXXXXXXX2405,所屬地區為北京市市轄區西城區,生日為1973年10月12日。孫釋顏身份證上的照片被朱令和孫維大學同班多位同學指認是孫維的照片,同時他們存檔了孫釋顏的照片。 --用心閣(對話頁) 02:51 2006年7月7日 (UTC)
上面提到的是考證得來的事實。請看:http://groups.google.com/group/eliteofzhuling/browse_frm/thread/a9821e5599b10a1f/?hl=zh-CN# 關注朱令 21:38 2006年7月8日 (UTC)
關於刪除BBS帖子鏈接的說明
一下三個是BBS帖子,沒有人對這些帖子的真實性負責,因此其鏈接應予刪掉。
skyoneline 《天妒紅顏:十年前的清華女生被毒事件》天涯社區 2005年11月30日 孫維聲明 《孫維的聲明--駁斥朱令鉈中毒案件引發的謠言》 天涯社區 2005年12月30日 花沐蘭 《關於朱令事件的幾點說明—貝志城》 天涯社區 2006年1月3日
儘管在帖子裡,花沐蘭聲稱他是貝志城,但是,在貝志城接受網易採訪時,面對網友近百次要求其正式這個花沐蘭是他本人時,貝志城沒有予以肯定。因此,沒有任何可信證據表明貝志城原意為這個帖子負法律責任,也就沒有必要在wikipedia上引用這種「不可查實」的言詞。
遵紀守法 23:26 2006年7月14日 (UTC)
單純從參考資料的角度來講,以參考資料的不真實性為反駁依據條件不夠充分,例如,有些條目中,存在這樣的語言,一些人認為如何如何,這時候我們就可以把一些人的觀點呈現出來,而沒有必要評價這些人的看法。
針對你上面提及的幾篇參考資料,個人認為他們與這個條目的關聯性還是相當重要的,沒有足夠理由刪除。 --Ffn 06:52 2006年7月15日 (UTC)
而且孫維聲明是在一篇媒體報導中被孫維父親證實,不能歸於不可查證 夜色正冷 19:09 2006年7月27日 (UTC) (夜色正冷)
沒有在所給來源中看到這一句話
沒有在所給來源中看到這一句話
- 警方在1995年夏秋時分到朱令父親單位調查過朱令父親和孫維[17]父親在文革有無過節[18]
如果沒有媒體報道,建議刪去此句,我覺得這個和本事件無關。--用心閣(對話頁) 06:31 2006年7月17日 (UTC)
- 有這句話。給的連接裡面只是報導的一部份。必須把報導看全了才找得到。因為在孫維聲明中說明警方
1997年4月突審,是因為朱令家人上書,「這也解釋了為什麼朱令中毒兩年多公安機關一直沒什麼動靜」卻突然在1997年4月2日對我進行突擊訊問。 。所以本人認為有必要列出另一方面的事實來。 Crystal ice 06:51 2006年7月17日 (UTC)
關於孫維聲明發給同學的徵求意見原稿
其實有一定的查證性。但沒有媒體報告,也不是孫維本人發表的,不能引入,所以尊重編輯的意見。
但在孫維發表的正式聲明中,因刪掉了朱令家人上書國家領導人的時間,且在聲明的上下文間含有上書和被突審的關聯性,我覺得曾引起過一些人的沒有根據的質疑:即對孫維的懷疑是朱令家人上書國家領導人引起的。Crystal ice 08:25 2006年7月17日 (UTC)
關於兩處小刪除
(1)刪除孫維聲明中說明朱令家人上書公安機關和國家領導人是突審的原因: 這一段本身是我加的。考慮到不能加入孫維聲明原稿,但孫維聲明表述本身存在對事實的模糊化,容易引起歧義和誤導,所以沒有保留。 而且上書公安局長時朱令家人還不知道嫌疑人是誰。 (2)刪除清華官方證明: 因沒有來源。孫維聲明中只說明她得知是唯一能接觸鉈的學生。Crystal ice 08:37 2006年7月17日 (UTC)
關於嫌疑人再改動
對對嫌疑人的修改說明一下:
1)警方給朱令父母分析說「據稱,1997年4月初,北京市公安局退休老公安王補曾專門找到朱明新夫婦,提醒他們作案人應具備的幾個條件:在1995年2月20日至3月3日間,能接觸到朱令的飲食、起居,能不使朱令察覺投毒;熟知朱令活動規律、生活習慣,掌握投毒的時機和場合;懂得鉈鹽毒性、毒理;可接觸到鉈鹽;有作案動機;有異常表現。 」這裡提示了警方尋找作案人的線索,而且是孫維被警方列為嫌疑人的依據,簡單敘述這些條件就是「能夠接觸到鉈鹽並且和朱令接近的人」了,鑑於孫維在聲明裡面提到自己被列為嫌疑人很冤枉因為實驗室管理不嚴,理論上任何人都能夠解除到鉈鹽,但是這是她為自己辯護的一些模糊手段而已,事實上,根據老公安王補的話,我們可以推測到她被列為嫌疑人不僅僅是能夠接觸到鉈鹽,而且是要在上述那段時間和朱令起居飲食接近。有必要嚴謹和儘量完整的敘述警方列其為嫌疑人的依據,雖然警方沒有直接說他們怎樣懷疑孫維,但是「孫維是唯一能夠合法解除鉈鹽並且和朱令接近的人」是我們所掌握的信息里合理客觀的推測和表述。
2)關於嫌疑人改名字的事情。首先,嫌疑人改名字已經被確實,確證的過程和依據已經列出來了。再次,有必要提到嫌疑人改名字的事情,嫌疑人改名字很可能是因為其被公安列為投毒嫌疑人,或者還有另外相關的原因,如出國移民等;這些都不是最重要的原因,提到嫌疑人改名字的事最重要的是讓嫌疑人「孫維」在生活中有所指,落實到其人。
關注朱令 21:20 2006年7月17日 (UTC)
- 請問「嫌疑人改名字已經被確實」被誰證實?網友麼?同學麼?有報道麼?如果沒有報道,就不能寫進去,畢竟要可查證,而且要有可靠的來源。維基百科不是原始研究,所有這一段沒有被寫入百科全書的基礎。--用心閣(對話頁) 05:37 2006年7月19日 (UTC)
- 另外,維基百科希望中立,維基百科不是用於追查兇手,懲罰罪犯的,所以不要僅表達一方的意見,雙方的意見都得以表達,是維基百科條目實現中立的途徑之一。在客觀事實的描述上,更加準確,每一個關鍵事實都要可以查證,而且給出的來源是可靠的。下面是一些維基百科的方針提到的要點。
- Wikipedia:列明來源中提到「凡是引用前人(包括作者自己過去)已發表的文獻中的觀點、數據和材料等,我們建議都要對它們在文中出現的地方予以標明,並在文末列出參考文獻表。」
- Wikipedia:可供查證中提到「基百科只會發布可供查證的、而且非原創研究的材料。撰寫良好百科全書文章的關鍵之一,就是要謹記百科全書應該只依據已經獲得具公信力的出版者出版過的事件、主張、理論、概念、意見和論證。維基百科的目標是成為一部完整而可靠的百科全書,所以編輯者應該引述可靠來源,編輯的內容才可以讓讀者和其他編輯者進行查證、驗證。」
- Wikipedia:非原創研究中指出「原創研究指的是由維基百科的編輯者最初開始的尚未在具公信力的刊物上發表的研究」
- Wikipedia:可靠來源提出「維基百科的條目應該採納可靠的已經出版的來源。」
- 感謝你們在維基百科的貢獻,但希望你們在關注朱令事件的同時,關注一下維基百科的各項方針。--用心閣(對話頁) 05:47 2006年7月19日 (UTC)
關於外部連結
補回被編輯遺落的「朱令案件谷歌論壇精華區」。-------------笨囝囝囝 22:28 2006年7月18日 (UTC)
孫維就是孫釋顏
請看貝志城承擔完全法律責任的兩個說明:
1.關於網上貼出的孫維通信和最近的進展-貝志城 http://post.baidu.com/f?ct=335675392&tn=baiduPostBrowser&sc=834859423&z=104914544&pn=0&rn=50&lm=0&word=%D6%EC%C1%EE#834859423 「但是一涉及案情,孫維就含含糊糊」
另外我提議大家多用她現在的名字孫釋顏,我想她改名就是為了逃避輿論的懲罰吧 作者: 花沐蘭 2006-6-6 13:29
2.關於孫釋顏追究二次中毒的問題的辨析-貝志城 http://post.baidu.com/f?ct=335675392&tn=baiduPostBrowser&sc=836388987&z=105070980&pn=0&rn=50&lm=0&word=%D6%EC%C1%EE#836388987 1 關於孫釋顏追究二次中毒的問題的辨析-貝志城
從孫釋顏自己發表的聲明來看,公安... ... 這些疑問我非常希望能夠接觸到童愛軍老師的人能夠出來說明,對揭示事情的真相會很有幫助
作者: 花沐蘭 2006-6-7 00:01
根據這些可查證的資料可見,孫維就是孫釋顏。-----------笨囝囝囝 16:39 2006年7月19日 (UTC)
網上的言論不足信,可靠的來源是一般媒體的報道。--用心閣(對話頁) 06:04 2006年7月21日 (UTC)
應該是說,最低標準是媒體的報導。--Theodoranian|虎兒 =^-^= 06:12 2006年7月21日 (UTC)
兩處添加: UCLA Dr. Xin Lin 曾創立的朱令鉈中毒遠程診斷網, 及朱明新在上面發布的一封關於嫌疑人信息的信件
說明一下。 Crystal ice 21:08 2006年7月20日 (UTC)
- BBS、論壇等不應該成為消息的參考來源,請參看wikipedia:可靠來源,Wikipedia:可供查證 --百無一用是書生 (☎) 02:27 2006年7月21日 (UTC)
- 這個不是BBS和論壇。是Dr. Xin Lin當時在UCLA 支持下, 在UCLA SERVER 上 HOST 的一個 UCLA 遠程診斷網。那封信是朱明新在上面署名發布的。這個UCLA 遠程診斷網當時在朱令鉈中毒事件中有較大的影響。由於中國大陸當時比較落後的互聯網狀況, 這個UCLA HOST 的網站當時基本成為朱令鉈中毒遠程診斷的一個信息交換和協調的OFFICIAL 支點,在朱令鉈中毒事件中起了很大的作用,成為這個事件的一部分。
本人認為Dr. Xin Lin 和這個網站,象貝志城起的作用一樣,應記入這個事件。Crystal ice 02:54 2006年7月21日 (UTC)
- 我會在這裡引兩篇DR。 LIN XIN 關於這個網站的兩篇公開發表的學術論文。這個網站本身及其內容是公開發表的一個有關TELEMEDECINE 的學術成果。Crystal ice 18:47 2006年7月24日 (UTC)
LI XIN 他們這個網站的兩篇論文: (1) Li X, Valentino D, So G.J., Lufkin R, Taira R.K. A World Wide Web Teleradiology PACS. Proceedings of SPIE Medical Imaging 1996: PACS Design and Evaluation, 1996 (To be published). SPIEVo!. 2711 /333 (2)So GJ, *Li X, Kangarloo H, Steckel RJ, Valentino DJ, "The first international telemedicine trial to China using the Internet,"Proceedings of SPIE Medical Imaging 1996, PACS Design and Evaluation: Engineering and Clinical Issues, 2711-41, p 327-, 1996 Crystal ice 04:08 2006年7月26日 (UTC)
- Dr. Li Xin, Dr. John W. Aldis, 貝志城,蔡清全的救助工作其實早在「Rescue on the Internet」,
Reader's Digest [08/1996] 中有非常詳細的介紹。 Dr. Li Xin 的救助工作在這篇「UCLA Student Saves A Life Via Internet」(LA Times [11/03/1995])中也得到纖細介紹。同時telemedicine應翻譯成遠程醫療. 夜色正冷 02:02 2006年7月28日 (UTC)(夜色正冷)
盜竊案出自那個媒體的報道
請問盜竊案出自那個媒體的報道?--用心閣(對話頁) 14:50 2006年7月31日 (UTC)
-很多报道都有。我会加入注释。谢谢!Crystal ice 18:16 2006年7月31日 (UTC)
「野山坡」
是否應作「野三坡」?--蔡善清 04:29 2006年9月15日 (UTC)
「刪去維權一段」
為防止爭議,刪去這一段。 致Tomchiukc: 沒有徵得你的同意,直接刪去了這段。主要是考慮朱令案件討論在2006年1月天涯社區很快被封, 在2006年6月百度朱令吧被關閉,所以不適宜在加入敏感的東西,引發進一步輿論的封殺。歡迎提出不同意見。 Crystal ice 23:30 2006年10月24日 (UTC)
孫維並沒有被「解除嫌疑」
「1998年8月26日公安機關宣佈解除對她的嫌疑。」一句不妥。公安沒有對外公布或宣布案情審理的細節和結果,這個「解除嫌疑」沒有根據。僅孫維沒有繼續被追究而已,但不追究不等於解除嫌疑,因為不可抗拒的外來力量,也是可以使追究中斷的。朱令監護人至今沒有收到結案的通知,這個案子並沒有結案。
沒有結案並不代表沒有解除嫌疑。還有,樓上的,以後想着簽名。—十字花劍 2007年6月23日 (六) 16:16 (UTC)
07年6月中國礦業大學的案子充分說明,如果及時治療,鉈中毒預後還是很好的
所以當年網絡求助,根本沒受到有效的結果。協和醫院的過失是很明顯的。—十字花劍 2007年6月23日 (六) 16:16 (UTC)
13年了,應該不遠了吧
LeafDuo (留言) 2007年11月24日 (六) 16:29 (UTC)
- 離破案不遠了?—Jul (留言) 2008年4月9日 (三) 20:06 (UTC)
- 你覺不覺得改名為中毒案反而更好?因為這實質上是一起刑事案件。另外,這麼多年來我一直覺得破案是無望的。要是孫女士是兇手,那麼就表示有政治介入,13年後即使想翻案,也什麼證據都不會再有了。要是她不是兇手的話,就更加不可能破案了,因為警方連孫家的千金都懷疑了,都還未能捉到真正兇手,兇手早就把證據毀滅得一干二凈。—唐吉訶德的劍(風車之戰)十步殺一人 2008年4月10日 (四) 11:54 (UTC)
- 如果孫不是投毒者,那真兇早已全身而退了,疑罪從有讓此案喪失了機會--221.221.173.252 (留言) 2009年3月11日 (三) 04:06 (UTC)
- 你覺不覺得改名為中毒案反而更好?因為這實質上是一起刑事案件。另外,這麼多年來我一直覺得破案是無望的。要是孫女士是兇手,那麼就表示有政治介入,13年後即使想翻案,也什麼證據都不會再有了。要是她不是兇手的話,就更加不可能破案了,因為警方連孫家的千金都懷疑了,都還未能捉到真正兇手,兇手早就把證據毀滅得一干二凈。—唐吉訶德的劍(風車之戰)十步殺一人 2008年4月10日 (四) 11:54 (UTC)
覺得時效已過
投毒意圖殺人未遂,在中國大陸的刑罰可重可輕,看過有使被害人嚴重汞中毒但只判五年七年的,最高刑罰好像是死刑。如果是死刑的話,那麼追訴時效為20年。但朱令案應該未達最高刑罰的標準,根據06年北京警方表示仍未結案來看,當時尚未過時效。所以我個人覺得這起案件最有可能的時效是15年。
朱令最後一次中毒是95年3月,也就是說10年3月很可能已經過了時效。(而且又不符合申請延長時效的基本條件「犯罪人逃逸躲避」和「應當立案卻不立案」)
所以估計這起案子現在已經結案,以「未解決」結案。—唐吉訶德的劍(風車之戰)十步殺一人 低頭思故鄉 2011年6月23日 (四) 12:45 (UTC)
- 我倒是持不同的看法。我認為應分開討論,如本案被判定為「故意殺人罪(未遂)」,那時效應為20年;如被判為「故意傷害罪」,時效應為15年。(兩者的區別要看犯罪嫌疑人有沒有主觀故意致人死亡的動機,但現在犯罪嫌疑人都沒有被抓獲,也就無從判斷了)
- 是因為刑法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的量刑幅度為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說法定最高刑為死刑。未遂犯則比照既遂犯可從輕或減輕處罰,這表示未遂犯通常不會被判法定最高刑(死刑),根據案情不同或許會從輕處罰(最低至法定最低刑,也就是10年有期徒刑)甚至減輕處罰(低於10年有期徒刑)。但從輕或減輕處罰並不影響法定最高刑為死刑。(需要注意的是,法定最高刑為死刑的犯罪,有可能其具體犯罪行為不可能被判死刑,這是兩個概念。)
- 因此,根據刑法87條,本案法定最高刑為死刑,其追訴時效應為20年。
- 另外在刑法87條中還有超期追訴的規定:「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後,仍然可以追訴」。當然對於這一規定沒有什麼明確的司法解釋,什麼叫「必須追訴」不好判斷。但本案的社會影響很大,或許可以作為一個考慮的因素。
- 而如果是故意傷害罪,按刑法234條,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法定最高刑為10年有限徒刑,所以追訴時效是15年。--Stevenliuyi (留言) 2011年6月24日 (五) 11:10 (UTC)
- 謝謝專業的法律解釋。其實我也就是有感而發,覺得這起案件破案無望有些遺憾。不論是15年還是20年的時效,現在都不可能有進展了(我覺得北京公安局起碼也應該告訴大眾時效到期的時間吧)。而且延長時效也是比較嚴格的,我上面也說過,一般符合延長時效條件的就是兩大原因:犯人逃逸、應當立案卻不立案。朱令案都不符合,雖然這起案件表面上看起來「社會影響很大」,但我覺得北京公安並不這樣認為,中國大陸警方處理刑事案件有「命案必破」的緊箍咒,如果死了人,就一定會很重視,破案率九成多;但只要受害者沒死,那就是一般的刑案,人力物力的投入都會相對少許多,所以我認為警方不論是在案發當初,還是之後這十幾年,都是把朱令案當作普通案件處理。其實,要不是「清華女生」這四個字,大眾也真的不會關注這起案件。—唐吉訶德的劍(風車之戰)十步殺一人 低頭思故鄉 2011年7月26日 (二) 17:34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