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知識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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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支持用『創作共用』代替『創作共享』,因為這一協議的重點在'用'而非ownership。我鄭重提請管理員考慮。謝謝Tian 03:54 2005年2月17日 (UTC)

請問創作共享協議的各個版本有什麼不同[編輯]

 移动自Wikipedia:互助客栈/聊天

最近改正了創作共享條目中的幾個比較嚴重的錯誤,也藉此機會對CC有了一些了解。不過我還是不太明白,好像cc-by有1.0、2.0、2.5三種版本之分,之間有什麼差別呢?去官方網站上看了一下,完整版本的授權協議太長了,再加上英文水平一般,沒有找出來。(而且似乎網站沒有提供2.0的歷史版本),誰能解釋一下嗎?或者編寫到條目中去。不勝感謝。--Neverland 15:20 2006年1月3日 (UTC)

1.0和2.0最大的差異是2.0取消了「沒有by」的條款,2.0和2.5差異不大,只修改了姓名標示的部分,為的是滿足學術期刊和wiki的需求。參見台灣CC官網對2.5版的說明。不過應該不是只有這麼簡單的,只是我不是法律專業,細節就不甚清楚了。--Fauzty 10:29 2006年1月18日 (UTC)

對於「本地化」本人更改的撤銷的問題[編輯]

不知我的更改有任何不正確的地方?望Fauzty能指出。 --alpha3 2007年10月1日 (一) 00:43 (UTC)[回覆]

既然該段討論的是法律,個人覺得用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比較恰當。如果要寫中國大陸,也應該是「中國大陸」而不是「中國」「大陸」這樣的鏈結。—Fauzty 2007年10月1日 (一) 10:29 (UTC)[回覆]
從法律上來說阿…… 個人對法律比較白痴,但從法律上來說的話,個人認為說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不是太簡單了點——畢竟大陸和台灣的政治關係比較複雜,而法律又是為政治服務的。 --alpha3 2007年10月3日 (三) 05:52 (UTC)[回覆]

與GFDL關係?[編輯]

cc-by-sa 3.0 是否已經與GFDL兼容了呢? 似乎有不同的解讀, 如:Copyleft和GFDL許可證CC可以單向兼容GFDL了?NO! 哪個是符合協議的呢?

「批評」部分的參考來源問題[編輯]

在「批評」中有這樣一段話:

常識定位:一般這種版歸類為「這沒有需要」或「這奪去了用戶權益」(見 Toth 2005 或 Dvorak 2005)。 超越版權的定位:主要由傳統的內容工業提出,他們質疑知識共享缺乏用處,甚至傷害傳統版權的根基(Nimmer 2005)。

我認為,將參考來源放在詞條正文中並不合適,請協助修改。

AppleJoyNeop留言2012年6月24日 (日) 08:17 (UTC)[回覆]

標題有問題[編輯]

標題不符合四個地區的翻譯,如無反對,我會於三日後移動。卍田卐JC1 2013年5月5日 (日) 15:04 (UTC)[回覆]

澳門是用「創作 共用」的。Maccomcre留言2013年8月4日 (日) 04:15 (UTC)[回覆]

建議改名:「創作共用」→「创作共用」[編輯]

創作共用创作共用:我用 BabelMap 檢測到頁面標題中間有個 BOM 字符-- ──★──  2013年9月19日 (四) 06:36 (UTC)[回覆]


建議改名:「創作共用」→「知識共享」[編輯]

創作共用」 → 「新名稱」:知識共享--—wi24rd 留言 2019年4月23日 (二) 09:09 (UTC)[回覆]

見官網中文翻譯:https://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lang=zh—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Wi24rd對話貢獻)於2019年4月23日 (二) 09:10 (UTC)加入。[回覆]

官方的「創用CC」我本以為會有進一步解釋說明「創用」二字為何意,不想竟沒有。那麼的確應移動到DW君說的二者之一(如果真的找不到)。--Tiger留言2019年4月23日 (二) 22:24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