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黎民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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奪取他人條目和資料
[編輯]Koonleg 已被封禁,本人公道遂還〈特此澄清〉
[編輯]喜見被破壞多時的黎民佑條目被保護
[編輯]本人對於此條目被管理員作永久性保護,深表支持以及歡迎。此舉大可避免 Koonleg 無了期地掀起多次的編輯戰,更重要的是可以維護維基百科的內容以及守則免被 Koonleg 漠視性地破壞,並且鼓勵尊重維基精神。期望管理員們繼續密切監察,謝謝執行保護提議。香港製造 (留言) 2011年6月22日 (三) 04:05 (UTC)
指正 Koonleg 不實及嚴重性誤導內容
[編輯]隨便數列,如下:
- 於1973年,探目與高級探目沒有合併。
- 於1973年,探目與高級探目沒有合併,再正名為警長。
- 探目、高級探目及探長為不同警銜,與警長亦為不一樣。香港製造 (留言) 2011年7月4日 (一) 10:27 (UTC)
Yhinz17|香港製造-矛盾之極品
[編輯]1956年,黎民祐獲晉升任至探長,……黎民祐是〈探長及總探長職級獲重設後〉第一代的探長,請問探長及總探長職級是何年重設?當然閣下是不能亦不敢直接回問的。高安力 2011年7月25日 (一) 06:55 (UTC)
閣下的言論混淆且不通,常人完全不能夠理解閣下在意圖指出什麼。然而,閣下不斷挑起事端,破壞維基百科手冊,實在是引人側目之。對於閣下提問,本人對此回應,探長及總探長兩階警銜,分別是於一九五○年代中及後期重設。詳情如同閣下所言一樣,可以向香港警務處查證。上述資料於多個條目中均有提到,部分論點更是閣下自己撰寫,現在竟然反問本人,實在荒誕不已。對於本人敢於直接、亦都能夠回應問題,閣下奈何?「矛盾之極品」,由閣下道出,又多次在自己編輯摘要內容當中,寫上「不實及嚴重性誤導內容」等的補充,實在是貼切不矣。另外,對於閣下誣陷本人「不能亦不敢直接回問的」一段,本人認為其尤其貼切於閣下身上,詳情可以見於多個有關香港警務處的相關討論頁上,包括此頁,在此不贅。
最後,本人再次警醒閣下,維基百科有將一切內容紀錄在案,不由得任何人〈包括閣下〉肆意生事、隨意破壞及誣陷任何維基人。一位維基人的聲譽是經由長期的依冊行為所建立的,不是由得個別人士惡意破壞或進行小動作就能夠推翻之;警告閣下注意行為,好自為之。香港製造 (留言) 2011年7月25日 (一) 07:24 (UTC)
探長不是一個職級
[編輯]- 探長是一個傳統職位或崗位,不是升職得來的。是由上師委任的。1954年的探水埗差館雜差房主管的職級為探目,而油麻地差館雜差房主管的職級為高級探目。1964年的梅窩警署雜差房主管的職級為探目。高安力 2011年9月20日 (二) 07:45 (UTC)
- 根據ICAC的網頁 [案情一覽]有以下內容。
1935年「探長」加入警隊當信差,翌年轉為警員。 1941年 - 1945年「探長」離開警隊,到內地營商,直到 1945年戰事結束後才重返警隊。 1956年被升為警長,退休前(1969年)擔任油麻地警署的警長。 註:警長是正式職階,即三劃。當時便衣警察的職銜就是高級探目。這個一般人(俗稱)口中的探長在1969年擔任油麻地警署的警長(雜差房主管)。 高安力 2011年9月20日 (二) 08:13 (UTC)
閣下所提出的內容完全沒有證據可以予以支持,廉政公署內的網頁所提到的內容亦與閣下所提到的不符、沒有提及。香港製造 (留言) 2011年9月20日 (二) 10:33 (UTC)
請CVS/Yhinz17不要立意作假
[編輯]1956年,黎民祐獲晉升任至刑事偵緝處警長請直接參考ICAC可靠網頁資料 http://www.icac.org.hk/new_icac/big5/cases/detective/detective%20sergeant_chi.pdf。高安力(留言) 2012年11月2日 (五) 04:58 (UTC)
- 本人從來沒有立意作假,不過你又立意及已經作假了。閣下所提出的內容完全沒有證據可以予以支持,廉政公署內的網頁所提到的內容亦與閣下所提到的不符、沒有提及。CVS(留言) 2012年11月2日 (五) 05:42 (UTC)
節錄至上述 ICAC 網頁:
早期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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腰纏萬貫
這名「探長」早於 1935 年加入警隊當信差,在 1936 年轉為警員。在
1941 年至 1945 年他離職到內地經營運輸生意。戰事結束後,他重返警隊,
直至 1956 年被升為警長(又稱探長),退休前擔任油麻地警署的警長。高安力(留言) 2012年11月3日 (六) 11:05 (UTC)
- (警告):警告你切勿刪除別人的留言,及於編輯摘要中作假,刻意誤導維基人及隱瞞你刪除別人的留言的違規行為。幸得本人留意,又發現你又再刪除別人的留言,以嘗試瞞天過海,證據在此([1])。你的違規行為眾人皆見,從中觀察到你的作風是如斯。如果你希望證明事實,請提出真憑實證,而非弄虛作假,甚至乎是諉過於人,又刪除別人的留言。此舉已經違反此討論頁頁首,維基百科所提到的「切勿隨意更改或刪除別人的留言,除非留言不符維基禮儀或造成人身攻擊。」請自重。CVS(留言) 2012年11月3日 (六) 11:45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