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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黎民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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夺取他人条目和资料[编辑]

Koonleg 已被封禁,本人公道遂还〈特此澄清〉[编辑]

喜见被破坏多时的黎民佑条目被保护[编辑]

本人对于此条目被管理员作永久性保护,深表支持以及欢迎。此举大可避免 Koonleg 无了期地掀起多次的编辑战,更重要的是可以维护维基百科的内容以及守则免被 Koonleg 漠视性地破坏,并且鼓励尊重维基精神。期望管理员们继续密切监察,谢谢执行保护提议。香港制造 (留言) 2011年6月22日 (三) 04:05 (UTC)[回复]

指正 Koonleg 不实及严重性误导内容[编辑]

随便数列,如下:

  1. 于1973年,探目与高级探目没有合并。
  2. 于1973年,探目与高级探目没有合并,再正名为警长。
  3. 探目、高级探目及探长为不同警衔,与警长亦为不一样。香港制造 (留言) 2011年7月4日 (一) 10:27 (UTC)[回复]

Yhinz17|香港制造-矛盾之极品[编辑]

1956年,黎民祐获晋升任至探长,……黎民祐是〈探长及总探长职级获重设后〉第一代的探长,请问探长及总探长职级是何年重设?当然阁下是不能亦不敢直接回问的。高安力 2011年7月25日 (一) 06:55 (UTC)

阁下的言论混淆且不通,常人完全不能够理解阁下在意图指出什么。然而,阁下不断挑起事端,破坏维基百科手册,实在是引人侧目之。对于阁下提问,本人对此回应,探长及总探长两阶警衔,分别是于一九五○年代中及后期重设。详情如同阁下所言一样,可以向香港警务处查证。上述资料于多个条目中均有提到,部分论点更是阁下自己撰写,现在竟然反问本人,实在荒诞不已。对于本人敢于直接、亦都能够回应问题,阁下奈何?“矛盾之极品”,由阁下道出,又多次在自己编辑摘要内容当中,写上“不实及严重性误导内容”等的补充,实在是贴切不矣。另外,对于阁下诬陷本人“不能亦不敢直接回问的”一段,本人认为其尤其贴切于阁下身上,详情可以见于多个有关香港警务处的相关讨论页上,包括此页,在此不赘。

最后,本人再次警醒阁下,维基百科有将一切内容纪录在案,不由得任何人〈包括阁下〉肆意生事、随意破坏及诬陷任何维基人。一位维基人的声誉是经由长期的依册行为所建立的,不是由得个别人士恶意破坏或进行小动作就能够推翻之;警告阁下注意行为,好自为之。香港制造 (留言) 2011年7月25日 (一) 07:24 (UTC)[回复]

探长不是一个职级[编辑]

  1. 探长是一个传统职位或岗位,不是升职得来的。是由上师委任的。1954年的探水埗差馆杂差房主管的职级为探目,而油麻地差馆杂差房主管的职级为高级探目。1964年的梅窝警署杂差房主管的职级为探目。高安力 2011年9月20日 (二) 07:45 (UTC)
  2. 根据ICAC的网页 [案情一览]有以下内容。

1935年“探长”加入警队当信差,翌年转为警员。 1941年 - 1945年“探长”离开警队,到内地营商,直到 1945年战事结束后才重返警队。 1956年被升为警长,退休前(1969年)担任油麻地警署的警长。 注:警长是正式职阶,即三划。当时便衣警察的职衔就是高级探目。这个一般人(俗称)口中的探长在1969年担任油麻地警署的警长(杂差房主管)。 高安力 2011年9月20日 (二) 08:13 (UTC)

阁下所提出的内容完全没有证据可以予以支持,廉政公署内的网页所提到的内容亦与阁下所提到的不符、没有提及。香港制造 (留言) 2011年9月20日 (二) 10:33 (UTC)[回复]

请CVS/Yhinz17不要立意作假[编辑]

1956年,黎民祐获晋升任至刑事侦缉处警长请直接参考ICAC可靠网页资料 http://www.icac.org.hk/new_icac/big5/cases/detective/detective%20sergeant_chi.pdf。高安力留言2012年11月2日 (五) 04:58 (UTC)[回复]

本人从来没有立意作假,不过你又立意及已经作假了。阁下所提出的内容完全没有证据可以予以支持,廉政公署内的网页所提到的内容亦与阁下所提到的不符、没有提及。CVS留言2012年11月2日 (五) 05:42 (UTC)[回复]

节录至上述 ICAC 网页:

早期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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腰缠万贯

这名“探长”早于 1935 年加入警队当信差,在 1936 年转为警员。在

1941 年至 1945 年他离职到内地经营运输生意。战事结束后,他重返警队,

直至 1956 年被升为警长(又称探长),退休前担任油麻地警署的警长。高安力留言2012年11月3日 (六) 11:05 (UTC)[回复]

(警告):警告你切勿删除别人的留言,及于编辑摘要中作假,刻意误导维基人及隐瞒你删除别人的留言的违规行为。幸得本人留意,又发现你又再删除别人的留言,以尝试瞒天过海,证据在此([1])。你的违规行为众人皆见,从中观察到你的作风是如斯。如果你希望证明事实,请提出真凭实证,而非弄虚作假,甚至乎是诿过于人,又删除别人的留言。此举已经违反此讨论页页首,维基百科所提到的“切勿随意更改或删除别人的留言,除非留言不符维基礼仪或造成人身攻击。”请自重。CVS留言2012年11月3日 (六) 11:45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