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省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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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督(荷蘭語:stadhouder 荷蘭語發音:[ˈstɑtˌɦʌudər]),又譯為「執政」、「執政官」、「事務長」或「代理官」,直譯為「持地者」、「持有某人之地」,可能轉借自德語「Statthalte'」、法語「lieutenant」,或中古拉丁語「locum tenens」。[1] 是中世紀時期荷蘭(以及當時屬於荷蘭的比利時)的一個行政職務,為荷蘭共和國下荷蘭伯國的最高行政長官(相當於省長)。而在18世紀期間,由於荷蘭伯國(也叫做「荷蘭省」)在尼德蘭七省中的中央地位,這一職位則發展為了整個荷蘭共和國實際上的世襲國家元首,與國王已無異。在歷史上,荷蘭省督的位置因為各種原因曾經出現過空缺,此時則由荷蘭大議長擔任行政一職。
荷蘭省督可以與法國頭銜「Lieutenant」(「持地者」,「有一定地位的人」,「在上級不在場時擁有一定職務的人」)以及英格蘭的十六世紀的「Lord Lieutenant」(「皇家代理官大人」)相比較。此外,這個職位在早期的荷蘭共和國被分派來維持和平與省份的治安。
歷史
[編輯]中世紀的「執政」(省督)是由封建領主們指派的,以在領主們不在場時,充當他們的代表。如果一位領主有一些領地(或者一位封臣有一些封地),那麼這些地盤的其中一部分能夠被一名固定的荷蘭省督統治,他們即是那位大人的全權代表。因此,一位荷蘭省督比小小一個總督更為有權力,因為總督的權力是有限的,但是,一位荷蘭省督本身並不是一位封臣,在該片土地上沒有頭銜。低地國家(包括今天的荷蘭、比利時及盧森堡)的獨立省份的地方統治者們曾大量使用過荷蘭省督,比如,赫爾雷公爵就曾指派了一名荷蘭省督作為他在格羅寧根的代表。
在十五世紀,勃艮第公爵們取得了大部分的低地國家,幾乎每一塊勃艮第尼德蘭封地都有它們自己的「執政」(省督)。
在十六世紀,哈布斯堡王朝的神聖羅馬皇帝查理五世(即西班牙國王卡洛斯一世)通過成為唯一的最高封建統治者──尼德蘭之主──而完成了繼承勃艮第尼德蘭封地這一過程。只有列日主教國和兩個更小的領地(斯塔沃洛-馬爾默迪大修道院國與布永公國)還不歸他管轄。荷蘭省督們繼續被指派,以代表卡爾和腓力二世國王——他的兒子,西班牙與低地國家土地的繼承人(哈布斯堡家族的獨立的奧地利分支中的卡爾的繼承人才能持有選帝侯的頭銜)。由於腓力的中央集權和專制的政策,「執政」(省督)的實權被大大縮小了。
在1581年,在尼德蘭革命期間,大多數的荷蘭省份憑藉《誓絕法案》而宣布了它們的獨立,荷蘭省督的代表功能在北方的反叛的尼德蘭各地變得過時了──連封建領主都被廢除了,但是這個官職仍然繼續存在於這些現在被聯合在尼德蘭七省共和國之下的省份中。這些聯省在為在新的環境中適應已存在的封建觀念和制度而奮鬥,並且它們在此事上趨向於保守,因為畢竟它們反抗西班牙國王就是為了保護它們古老的權利。「執政」(省督)不再代表領主,而成為了最高的行政官員,由每個省份的政府指派。儘管每個省份都能指定它們自己的荷蘭省督,然而大多數的「執政」(省督)都是同時獲得了若干個省份的任命。最高的行政權通常是由每個省份的主權政府來行使的,但是荷蘭省督們仍然有一些特權,比如指派等級更低的官員,並且一些荷蘭省督還有古老的權利,可以(通過選舉來)確認對攝政者議會成員們的任命,或者從最終的候選人名單中挑選市長。由於這些議會會任命大多數的政府成員,所以荷蘭省督能非常間接地影響政府的總方針。在澤蘭省,尼德蘭革命後的奧蘭治親王們大都通常會在該省保持這一官職,其光榮頭銜為「第一貴族」,並且還是該省政府中的如此的一員,這也是因為這些人的世襲頭銜之一是費勒和弗利辛恩侯爵。
在這個共和國的核心的「同盟」級別,荷蘭省與澤蘭省的「執政」(省督)通常還被任命為同盟陸軍的總司令和同盟艦隊的總司令,不過沒有哪個荷蘭省督曾真正在戰鬥中指揮過一支艦隊。在陸軍中,他可以親自任命軍官;在海軍中,則只能確認對五個海軍事務委員會的任命。因此,荷蘭省督的法定權力是相當有限的,並且按照法律,他也僅僅是個官員而已。不過,他的實權有時則更大,尤其是被給予了「永久的」八十年戰爭的軍事法魅力。拿騷的毛里茨在1618年後作為一名軍事獨裁者而統治,而奧蘭治親王威廉二世也曾企圖這麼做。
尼德蘭革命的領袖是沉默者威廉(1572年至1584年任荷蘭執政);在1572年他被第一個反叛的省,荷蘭省,指派為了「執政」(荷蘭省督)。他本人的影響力與聲望都是隨着這個官職而來的,並且這些又被轉給了他的家族成員們。拿騷的毛里茨(1618年至1625年任荷蘭執政),以及奧蘭治親王威廉三世(1672年至1702年任荷蘭執政),用他們的自己的黨人替換了整個市議會,以增加他們的權力:所謂的「立法機構之變(Wetsverzettingen)」。通過恫嚇,「執政」(省督)們企圖擴大他們的批准權,其中荷蘭執政奧蘭治親王弗雷德里克·亨德里克(1625年至1647年在位),甚至在1631年立法讓執政一職由奧蘭治家族世襲。
作為報復性的回應,荷蘭省、澤蘭省、烏得勒支省、赫爾雷省,以及上艾瑟爾省的攝政者們,在奧蘭治親王威廉二世(1647年至1650年擔任荷蘭執政)於1650年逝世後,便不再指派「執政」(省督)了。隨後,由於1672年荷蘭的「災難年」(Rampjaar),當時發生了大激變,它們被迫指派奧蘭治親王威廉三世為「執政」。威廉三世於1702年死後,它們再次拒絕了指派。這兩個時期被叫作「第一次無執政時期(1650-1672)」和「第二次無執政時期(1702-1747)」。
在1747年的法國入侵後,由於一場得民心的運動,這些攝政者們被迫接受了弗里斯蘭及格羅寧根的荷蘭省督奧蘭治親王威廉四世,為其他省份的「執政」(省督)。在1747年11月22日,「執政」這一官職被定為了世襲的(erfstadhouder)。由於威廉是所有省份的荷蘭省督(在這個共和國的歷史上還是第一次),他的功能便被相應地重新設計為了世襲荷蘭總省督。
威廉四世於1751年英年早逝以後,他的幼子威廉五世在其母的攝政之下被正式地指派為了「執政」(省督)。這場惡政導致了許多怨憤,最終在1780年造成了愛國派運動。愛國派首先接管了許多城市議會,然而接管了荷蘭省政府,並最終集結了民兵來抵抗奧蘭治家族的黨人,保衛他們的據點。他們將國家帶到了內戰邊緣。在1787年,通過普魯士的軍事干預,奧蘭治親王威廉五世才鎮壓了反抗,而愛國派運動的許多領導者流亡到了法國。
最後歲月
[編輯]1789年法國大革命爆發之後,那些流亡者們帶着法國軍隊於1795年的冬天返回祖國荷蘭,並征服了結冰的荷蘭洪水線。奧蘭治親王威廉五世逃到英國,而「執政」(省督)這一官職在1795年法國革命軍設立了巴達維亞共和國時被廢除了。從1572年起,南尼德蘭的哈布斯堡領主們持續地指派荷蘭省督們來統治那些省份,直到1794年,這片土地被法國吞併。
參考文獻
[編輯]引用
[編輯]- ^ Entry Stadhouder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in M. Philippa et al. (2003-2009) Etymologisch Woordenboek van het Nederlands. Etymologiebank.nl. (荷蘭文)
來源
[編輯]- WorldStatesmen – the Netherlands(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Van Dale Etymologisch Woordenboek (Dutch etymology, in Dutch)
- Simon Schama – Patriots and Liberators: : Revolution in the Netherlands, 1780–1813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荷蘭省督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