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居留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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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居留證是發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居留1年以上的外國人的居留證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臨時居留證是發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居留不滿1年的外國人的居留證件。

簡介[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居留證件分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居留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臨時居留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居留證》發給在中國居留1年以上的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臨時居留證》發給在中國居留不滿1年的人員。[1]

持標D、Z、X、J-1字簽證的外國人以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外國政府簽定的協議免辦簽證入境,需在中國停留30日以上的外國人,必須自入境之日起30日內到居住地市、縣公安局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居留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臨時居留證》。上述居留證件的有效期即准許持證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居留的期限。[1]

持標有F、L、G、C字簽證的外國人,可在簽證註明的期限內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停留,無需辦理居留證件。[1]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居留證》為單本;《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臨時居留證》為單頁。[2]

200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制定的《外國人簽證和居留許可工作規範》率先在北京市實施。根據該《規範》,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為部分外國人放寬了簽證期限或居留許可期限,有關外國人提供相應證明,可以申請到6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二次或多次入境簽證,申請次數不限;在京長住外國人提供相應證明,可以申請獲得1年至5年的外國人居留許可。而按照原規定,此類簽證只能延期3個月,最多延期兩次。」由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臨時居留證》被放寬簽證期限取代,《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居留證》被新啟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居留許可》取代。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居留許可》的外國人,可在居留許可有效期內多次出入境,不必申請往返簽證。[3][2]

參見[編輯]

參考文獻[編輯]

  1. ^ 1.0 1.1 1.2 外国人居留证申请程序,中国政府网,2005年05月31日. [2013年12月19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年12月19日). 
  2. ^ 2.0 2.1 “外国人居留许可”代替居留证,人民网,2005年02月03日. [2013年12月19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年9月11日). 
  3. ^ 北京用外国人居留许可代替居留证,人民网,2005年02月03日. [2013年12月19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