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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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簡稱民法總則
提請審議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公佈日期2017年3月15日
施行日期2017年10月1日
廢止日期2021年1月1日
法律效力位階基本法律
立法歷程
  • 公開徵求意見:2016年8月4日
  • 一審:2016年6月27日
  • 一審稿徵求意見:2016年7月5日-8月4日
  • 二審:2016年10月31日
  • 二審稿徵求意見:2016年11月18日-12月17日
  • 三審:2016年12月19日
  • 三審稿徵求意見:2016年12月27日-2017年1月26日
  • 人大常委會提請審議:2017年3月8日
  • 人大會議審議:2017年3月8日-3月15日
  • 人大會議通過: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
  • 國家主席公佈:第6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17年3月15日,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公佈)
被取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收錄於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現狀:已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基礎上所制定的全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以下稱民法典)的總則篇,在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閉幕式上經投票決議通過,現已於201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實施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較大部分內容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取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實施後,《民法總則》被《民法典》總則編及附則取代並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由基本規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代理、民事責任、訴訟時效、期間計算、附則,共十一章、總計二百零六個條款組成。

立法經過[編輯]

  • 2016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初次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
  • 2016年7月5日~8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初次審議稿對外公開,並首次向社會進行了公開的意見徵集。
  • 2016年10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再次被提請於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
  • 2016年11月18日~2016年12月17日期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的二次審議稿對外公開,並再次向社會進行了公開的意見徵集。
  • 2016年12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第三次被提請於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
  •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決定,將已經由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三次做出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提請2017年召開的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
  • 2016年12月27日~2017年1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的三次審議稿對外公開,並第三次向社會進行了公開的意見徵集。
  • 2017年3月8日下午,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被第四次提請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建國在會上發表了[1]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的說明。
  • 2017年3月15日上午,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閉幕式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經人大代表決議獲得通過,並經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習近平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的方式簽署後公佈,確定於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生效。

與民法通則及民法典的關係[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是民法典的總則編部分,基於「提取公因式」的原則制定。因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並未囊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全部內容,故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實施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並不會立即被廢除,是要待民法典各分編全部完成,並且對關於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方面的一般規定予以了確定之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才會被完全廢除。

在民法理論實踐上,鑑於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尚未被廢除,新法、舊法均有規定但不一致的,且舊法中並無明確的特殊規定,故而依照現行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3]的規定,根據其第九十二條的關於法律適用的規定由新法中規定的內容取代舊法中規定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的主要內容,被編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總則編。其中,該法律中的附則部分將在整合為民法典時劃入民法典的最後一編(即附則)。在《民法典》完成整合後,該法律不再以單行法的方式實施,而是以民法典的方式予以實施。

註釋[編輯]

  1. ^ 香港澳門除外

參考文獻[編輯]

外部連結[編輯]

參見[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