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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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
為
中華民國
的一種
公職人員
,包括兩種:
隨政黨進退之人員,即學理上之
政務官
。
憲法或法律定有任期及任命程序獨立行使職權之人員。
依據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第二條
[1]
中所定義,政務人員包括:
依憲法規定由
總統任命之人員
及
特任
、
特派
之人員。
依憲法規定由
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之人員。
依憲法規定由
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之人員。
其他依法律規定之中央或地方政府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參考資料
[
編輯
]
^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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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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