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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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名人錄》第三版中的李家鏊照片

李家鏊(1863年—1926年9月),字蘭舟江蘇上海人。中華民國官員、外交官。[1]

生平[編輯]

清朝同治二年(1863年)生。[1][2]1896年在天津俄文館任職,旋任浦監商務交涉員。1911年任東三省交涉員。嗣後任哈爾濱鐵路交涉局總辦。1913年1月,任吉林省西北路觀察使。1914年5月,調任濱江道尹。1917年9月,署理駐海參崴總領事。1919年9月,任西伯利亞高等外交委員,後復任北京政府外交部參事。1921年8月,轉任東省特別區域高等審判廳廳長。[1]

1923年,任中華民國駐蘇聯外交代表(加公使銜),後又調任中華民國駐芬蘭公使。1926年於任內逝世。[3][4]

1925年五卅運動期間,李家鏊正任中華民國駐莫斯科的外交代表。1925年6月21日,他向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外交部發出電文,提出解決事件的辦法。[5]

參考文獻[編輯]

  1. ^ 1.0 1.1 1.2 徐友春主編,民國人物大辭典,河北人民出版社,1991年
  2. ^ 華夏經緯網稱其早年「留學俄國。畢業後在清駐俄公使館供職。」
  3. ^ 邵延淼. 辛亥以来人物年里录. 江蘇教育出版社. 1994年. 
  4. ^ 李家鏊(1860--1926). 華夏經緯網. 2003-06-24. [永久失效連結]
  5. ^ 46. 駐莫代表李家鏊致外交部電(1925年6月21日),見 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五卅慘案發生後各機關團體暨駐外機構致執政府外交部電文選,民國檔案2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