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臨時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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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臨時約法,由江西督府參事廳於1912年1月制訂,江西都督馬毓寶公佈,全約法共七章六十條。[1]

《江西省臨時約法》內容[2]

  • 第一章 總綱
  • 第二章 都督
  • 第三章 人民
  • 第四章 政務委員
  • 第五章 議會
  • 第六章 司法
  • 第七章 附則

《江西省臨時約法》是江西省議會的法律執行框架。但《約法》對江西各政治權力之間的相互制衡的設計並不周全。例如,都督無解散議會或否決議案的法定權力,議會的權力又僅限於彈劾政務員而不及都督。[3]

參考文獻[編輯]

  1. ^ 《辛亥革命資料》,第618-621頁,北京,中華書局,1961年
  2. ^ 《日本駐漢口總領事館情報》,1月29日,九江情報
  3. ^ 《辛亥革命時期的共和憲法》,第2693-2714頁,李鍔、林啟彥,北京,中華書局,1983年